遼源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

《遼源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是遼源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

遼源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地方志編纂、開發利用和管理,發揮地方志在存史、資政、育人以及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地方志工作條例》(國務院令467號)、《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志,是指本市及所轄縣區編纂的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
  地方志書,是指全面系統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的資料性文獻。
  地方綜合年鑑,是指系統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情況的年度資料性文獻。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方志編纂、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縣區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地方志工作,組織本辦法實施,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地方志編纂規劃、規範和方案,組織本行政區地方志編纂;
  (二)組織、指導、監督和檢查地方志工作;
  (三)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地方志書、綜合年鑑的開發利用;
  (四)組織與管理本行政區域地方史編寫工作;
  (五)培訓地方志專業人員;
  (六)徵集、保存地方志文獻和資料,整理舊志;
  (七)開展地方志理論研究;
  (八)完成本級黨委、政府和上級地方志工作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五條 市、縣區政府應當將地方志工作納入當地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地方志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以市、縣區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綜合年鑑,由本級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按照規劃組織編纂,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編纂。
  鼓勵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編纂部門志、行業志等其他志書和年鑑。
  有條件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應當編纂志書、年鑑。
  市、縣區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應當依照編纂單位或者個人的要求為其提供編纂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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