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農村公路管理辦法》在2013.01.23由遼寧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農村公路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3.01.23
- 實施時間:2013.04.01
發布信息,檔案全文,
發布信息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
第278號
《遼寧省農村公路管理辦法》業經2013年1月14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陳政高
2013年1月23日
2013年1月23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公路規劃,並按照國家或者省有關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橋涵、隧道和渡口。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管理和使用活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應當遵循統一領導、縣級管理、建管養並重、協調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公路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採取有力措施,扶持、促進農村公路發展。
縣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將農村公路工作納入政府工作目標,並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工作。
市、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逐級簽訂農村公路工作目標責任狀,將目標完成情況,按照有關規定納入績效考核。
第六條 省、市、縣交通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工作,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農村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建設、農業、水利、林業、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公路的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在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鄉道、村道建設、養護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農村公路建設、養護所需砂、石、土料場,生活用地、取水和供電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請縣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統籌解決。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農村公路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人民民眾生產生活需要進行編制,符合國家和省農村公路發展目標,與國道、省道發展規劃和其他方式的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並與城鄉規劃等相銜接。
農村公路客貨站場應當與農村公路統一規劃、統籌建設並符合規定標準。
第九條 縣道規劃由縣交通行政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交通行政部門備案。
鄉道、村道規劃由縣交通行政部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報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市交通行政部門備案。
農村公路規劃需要修改的,報原批准機關批准,並報上一級交通行政部門備案。
村道規劃編制和修改在報送批准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第十條 縣道、鄉道的提級、命名和編號由省交通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省有關規定確定;村道的提級、命名和編號由市交通行政部門按照省交通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包括新建和改建工程,下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由縣人民政府負責,縣交通行政部門及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組織實施。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在農村公路建設中的具體責任由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二條 縣交通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農村公路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編制年度農村公路建設建議計畫,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報市交通行政部門核准後,根據省交通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下達的年度建設資金補貼額度和市配套資金,下達年度建設資金補貼計畫,並報省交通行政部門備案。
經批准的農村公路年度建設計畫需要修改的,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節約用地、合理利用舊路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農村公路的防護、排水以及交通標誌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屬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
第十四條 技術標準為四級以上的農村公路和橋樑、隧道工程的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其他農村公路工程的設計,可以由縣交通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工程技術人員承擔。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契約管理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並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完工後,由原批准設計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並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資料,建立工程檔案;竣工驗收合格後,移交縣交通行政部門保存。
第三章 養護
第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符合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實際的公路養護組織體系和運行機制。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養護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做到路基、邊坡穩定,路面、構造物完好,排水暢通,綠化美化,保證公路正常使用。
第十九條 縣交通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農村公路技術狀況,編制年度大、中修專業化養護計畫,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市交通行政部門下達,報省交通行政部門備案。
農村公路小修工程和非專業化養護計畫由縣交通行政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編制,報縣交通行政部門批准,報市交通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縣道養護和鄉道、村道的專業化養護由縣交通行政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鄉道、村道的非專業化養護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負責,可以採取建立民眾性、專業性養護組織或者由個人分段承包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縣交通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農村公路橋樑養護,使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對影響行車安全的危險橋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設定限制標誌,並採取相應維修措施。
縣交通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安全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在急彎、陡坡、沿河等易發生危險路段,按規定設定明顯的交通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
第二十二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路養護技術規範的要求,結合農村公路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做好農村公路綠化工作。
第二十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期間,應當保障車輛通行的基本條件和安全,不得因養護作業隨意中斷交通。
因養護作業確需中斷交通的,應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向社會公告,並按規定設定繞行標誌。
第二十四條 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致使農村公路中斷或者嚴重損壞時,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並組織修復。必要時,可以依法動員和組織沿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當地民眾進行搶修,儘快恢復交通。
第二十五條 省、市、縣交通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料庫,完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信息系統,為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服務。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條 縣交通行政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部門和路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二十七條 縣交通行政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農村公路建築控制區管理;
(二)路產路權保護管理;
(三)辦理農村公路行政審批事項;
(四)農村公路上超限運輸行為的治理;
(五)建立健全農村公路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制止、查處和糾正違反路政管理規定的行為;
(六)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農村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
(一)縣道不少於10米;
(二)鄉道不少於5米;
(三)村道不少於3米。
第五章 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公共財政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鼓勵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資金籌措機制。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資金由縣人民政府負責籌集,省、市財政按照規定給予相應補助,其中省補助資金撥付,應當按照現行財政轉移支付程式辦理。
禁止在農村公路上以任何形式收取車輛通行費、過路費。
第三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資金主要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公路建設專項資金;
(三)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四)省交通行政部門補助資金;
(五)社會捐贈、企業和個人自願資助;
(六)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由省交通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按照規定給予資金補助,市財政按照不低於省規定補助標準配套,建設資金其他部分由縣人民政府自籌。
省建立農村公路養護專項補助資金,省交通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根據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里程、維修養護周期和工作目標考評情況等分解下達縣人民政府,市財政按照不低於省制定的標準配套養護資金,養護資金其他部分由縣人民政府按照省確定的標準自籌解決,並納入縣財政預算。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應當根據養護公路里程的增加和政府財力的增長而增加。農村公路養護里程由縣交通行政部門申報,市交通行政部門審核,省交通行政部門確認。
農村公路里程每兩年核定一次,財政部門應當依據核定後的里程及時調整養護資金。
第三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投入的用於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的資金,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到位;未及時足額到位的,省交通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將同比例扣減省補助資金。
第三十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資金,應當實行部門預算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接受審計、財政、交通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阻礙農村公路建設、緊急搶修,構成治安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農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附屬設施造成損壞、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