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義務教育條例

《遼寧省義務教育條例》,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遼寧省實際而制定。該條例共四十二條,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1986年5月17日遼寧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1990年11月23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的《遼寧省九年制義務教育條例》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義務教育條例
  • 發布方: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 發布時間:2008年11月28日
  • 實行時間:2009年2月1日
概述,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概述

(2008年11月28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第5號)
《遼寧省義務教育條例》已由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8年11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本條例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2008年11月28日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義務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制為國小、國中九年制或者九年一貫制。蒙古族、朝鮮族國小可以實行七年制,蒙古族、朝鮮族國中實行三年制。

第三條

義務教育實行省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設區的市(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的實施管理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的具體實施工作。
財政、人事、發展改革、建設、公安、文化、衛生、體育、司法行政等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義務教育的相關實施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社會團體,應當協助教育行政部門開展適齡兒童、少年入學、防止輟學、親職教育和學校周邊環境治理等工作,支持義務教育的實施。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第四條

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義務教育所需要的經費、師資、校舍和設施等由政府提供保障。

第五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依法對推行素質教育和均衡發展等義務教育工作情況進行督導,上一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督導結果作為評價下一級人民政府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就近入學。城市學校應當按照劃定的學區招生,並將招生結果向社會公布。不得採取或者變相採取筆試、面試等測試形式選拔學生入學,不得將各種競賽、社會各類考試成績和證書或者捐助作為入學的條件,不得擅自跨學區招生。

第七條

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公平、公開和有利於就近入學的原則,合理擬定學區劃分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身份證、戶口簿和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到學區對應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進城務工人員的適齡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本人身份證、居住證明、就業證明,向居住地的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其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指定學校接收。接收學校不得以額外招生為由收取接收費用。
前款所稱就業證明,是指工作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或者人事關係證明材料,或者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自謀職業證明材料。

第九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學生意外傷害校方責任保險,所需經費由學校公用經費支出。

第十條

學校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每年組織學生進行一次身體健康檢查,所需經費由學校公用經費支出。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制定學校建設的具體標準並組織實施。市、縣人民政府不得降低標準。
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確保學生和教職工的安全。

第十二條

市、縣教育、建設、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學校設定規劃,合理確定學校布局,依法保障義務教育需要的建設用地。有關行政監管部門必須嚴格監督學校建設的工程設計和施工質量,確保符合抗震設防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
根據學校設定規劃,新建居民區需要建設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學校布局的調整和危房改造工作,結合本地區實際需要,加強標準化九年一貫制(寄宿制)學校建設。建設標準化九年一貫制(寄宿制)學校應當符合省級標準。

第十四條

審批學校周邊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和學校安全的要求。
不得擅自拆遷和占用學校校舍、場地。確需拆遷或者占用的,應當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按照先建設後拆遷的原則,在保持校園完整性的前提下,就近補償建設或者重新建設。補償建設或者重新建設的用地面積不得少於原用地面積,學校的存量資產不得減少。

第十五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統籌規劃特殊教育學校的布局和發展。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根據需要設定接收適齡殘疾兒童、少年的特殊教育學校,並達到省規定的標準。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設定專門學校,接收有法律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完成義務教育。
專門學校的名稱納入普通學校序列。

第十七條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進行義務教育,由執行機關負責實施;所需經費按照執行機關隸屬關係,由其本級人民政府予以保障;所在地的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業務監督、指導。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服刑期滿和解除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可以在居住地學校或者專門學校繼續完成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

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可以給予紀律處分,但不得責令轉學(不含轉入專門學校)、退學或者開除學生。對有法律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以及學校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將其轉送專門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學校將學生轉送專門學校的,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出具該學生嚴重不良行為的證明材料和品行評價報告,經校長簽署意見,並附公安派出所、居民(村民)委員會的意見,報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九條

學校不得擅自向學生收費。由學校實施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項目和標準,必須經省財政、物價、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報省人民政府審定並公布後,方可實施。
學生家長因學生管理教育事宜有權與學校、教師交涉,但不得干擾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不得以任何藉口和形式傷害教師。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師生比例,均衡編班和配備教師,並向學生家長公布。學校逐步實行小班化教學。

第二十一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中國小師資培養,採取措施吸引優良生源接受師範教育,從事義務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對在教育教學上有突出成績的教師,優先評聘高一級職務。

第二十二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統籌協調,拓寬教師交流渠道,最佳化教師資源配置,重點做好農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薄弱學校的教師資源配備,加大對口支援力度,鼓勵並組織城市中國小教師到農村任教。
高等學校畢業生取得教師資格後到農村學校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享受優惠待遇。具體優惠辦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教師享受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確保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省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高中國小班主任津貼標準。
學校應當組織教師至少每兩年進行一次身體健康檢查,所需經費按照隸屬關係由縣級以上同級財政承擔。

第二十四條

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必須結合本地區教育資源狀況,制定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規劃應當包括有利於保障農村地區、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有利於改善薄弱學校辦學條件的內容。
縣以上人民政府必須採取資金扶持、教師交流、學區聯合、統籌管理、資源共享等措施,對設施條件、師資力量、管理水平和社會評價相對較差的薄弱學校進行改造,並接受教育督導機構對改造進程和效果的監督,使轄區內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達到省制定的辦學標準。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鼓勵並組織城鎮學校採取師資交流、代培教師、設備、圖書捐贈等方式,開展對口支援工作,幫助農村學校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學質量。

第二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與素質教育相適應的義務教育教學質量監測評價體系,深化考試評價制度改革。實行省示範性普通高中和重點高中招生指標分配到校制度,並逐年提高比例。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課程計畫和課程標準,開全科目,開足課時。
學校、教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設定重點班、快慢(好差)班、實驗班、特長班、補習班等;
(二)招收擇校生,設定校中校;
(三)組織學生參加社會舉辦的文化課補習班,或者對學生實行有償補課;
(四)擠占音樂、體育、美術、團隊活動課和社會實踐的課時,隨意增減課程門類、難度和課時;
(五)歧視學生的行為和語言;
(六)其他不利於素質教育、教育公平和損害學生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二十七

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以學生日常行為養成教育為基礎,改善德育工作方式和評價方法,逐步形成不同教育階段相銜接、教育內容分層次遞進、學校教育和親職教育及社會教育相互貫通的德育工作體系,培養學生自覺接受和遵守社會公共道德規範。提倡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有益身心健康的社會實踐活動。
學校在教育教學工作中應當重視學生心理健康,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培養學生形成健康的人格心理。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加強體育工作,保證學生每天在校期間至少鍛鍊一小時,保證體育課的教學效果,開展豐富的課外體育健身運動,使學生達到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
學校應當加強美育工作,開展富有特色的校園文化藝術活動。

第二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審批程式,擅自要求學校開設地方課程和專題教育課,不得組織學生購買未列入地方課程和專題教育課的有關書籍和資料。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進行人身安全、自救和公共衛生等教育,根據學生成長的不同階段開展多種專題教育,使學生具備交通、治安、火災、地震、食物中毒等方面的安全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常識,並組織進行逃生自救、互救和緊急疏散避險等應急演練。

第三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違法扣減義務教育經費;
(二)向學校、教師和學生非法收取、攤派費用,要求或者變相強制學校、學生訂購教學輔導材料、參考書、進修資料、報刊雜誌和食品等;
(三)低於國家規定的建設標準建設學校,出租、轉讓或者侵占學校的國有資產,或者改變學校的國有資產性質;
(四)向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或者教師下達升學指標或者規定考試成績提高幅度,將學生升學情況和考試成績作為評價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教師工作或者學生的唯一標準;
(五)宣傳、報導學校國中學生升學率、升學考試平均成績和高分數學生等情況;
(六)組織或者要求學校組織學生參加與教育教學活動無關的各種慶典、集會、商業演出等活動;
(七)公布學生不良行為及其隱私。

第三十二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經費全面納入財政保障範圍,確保用於國家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義務教育階段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對校舍安全、安全設備、應急演練、校車補助和學校公共衛生等必要的安全支出提供保障。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將義務教育經費單列,確保義務教育經費專款專用,及時足額撥付。不得將上級補助資金、轉移支付資金及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等資金挪用、扣減,或者以其抵頂正常的年度義務教育經費預算。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按照確定的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統籌落實全省中國小公用經費,並逐步加大義務教育專項轉移支付規模。義務教育免除的費用、補助所需資金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由省、市、縣人民政府按比例分擔;學校教師工資經費由縣以上同級財政承擔,並保證依照國家規定標準按時足額發放。
少數民族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和有殘疾學生班的普通學校的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應當高於其他普通學校。

第三十四條

對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和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困難家庭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逐步實現對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全部免費提供教科書,所需經費除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外,由省人民政府和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承擔。
對寄宿生免收寄宿費,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對農村貧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費和家庭困難且路途較遠的走讀生交通費予以補助,對孤兒免收一切費用,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所需經費由市、縣人民政府共同承擔。

第三十五條

農村義務教育階段校舍建設、維修、改造所需資金,由市、縣人民政府共同承擔,省人民政府根據預算資金安排和各地區財力狀況等情況,給予獎勵性補助。

第三十六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設立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農村學校改善辦學條件和城市薄弱學校改造。
依法徵收的城市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應當主要用於改善義務教育階段辦學條件。

第三十七條

省設立義務教育階段農村教師培訓專項資金,用於省級骨幹教師等人員培訓,對貧困縣和自治縣的教師培訓給予適當補助。
市、縣設立義務教育階段教師培訓專項資金,用於義務教育師資培訓。
學校按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一定比例安排教師培訓費,用於教師按計畫參加培訓所支付的資料費和住宿、交通、一伙食補助。

第三十八條

教師進修院校的辦學經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的保障範圍。

第三十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或者其相關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由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學校、教師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中,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視情節對校長或者教師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予以解聘。其他組織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視情節由其上級機關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1986年5月17日遼寧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1990年11月23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的《遼寧省九年制義務教育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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