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義務建勤養護公路和修建地方道路實施辦法

《遼寧省義務建勤養護公路和修建地方道路實施辦法》是遼寧省人民委員會1956年2月3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義務建勤養護公路和修建地方道路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80601
  • 發布文號:遼[56]工業字第552號
  • 發布日期:1956-02-0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概述,具體條款,

基本信息概述

【生效日期】1956-02-03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遼寧省義務建勤養護公路和修建地方道路實施辦法
(1956年2月3日遼寧省人民委員會
遼[56]工業字第552號文發布)

具體條款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進民工建勤養護公路和修建地方道路》的指示,並結合我省具體情況,為繼續發揚我國人民修橋補路的優良傳統,切實貫徹依靠民眾,節約民力,管好、養好和修建地方道路的方針,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凡在國、省、縣、鄉道路(以下簡稱道路)兩側十五公里以內居住,具有勞動能力的年滿十八歲至四十五歲的男性農民和年滿十八歲至四十歲的女性農民都有建勤義務。
其義務建勤工日規定為:每年每個勞動力不超過五個工作日。但有下列情形者,應免除其建勤義務:
1、經縣市人民委員會批准的村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不脫離生產的主要幹部和遭受自然災害(如水、旱、風、霜等)的災區農民;
2、三等乙級以上的革命殘廢軍人和二等以上的殘廢民工以及復員軍人復員未滿一年者;
3、在動員義務建勤時,因病和婦女懷孕及生育後不能參加勞動者。
第三條凡在道路兩側十五公里以內的農村和城鎮的汽車、獸力車(包括獸力)都有建勤義務。
其義務建勤工日規定為:
1、汽車每年每輛二個工作日;
2、獸力車(獸力)每年每輛(匹)以二個工作日為原則,修建地方道路備料任務大,需工多的地區,至多不得超過四個工作日。
但有下列情形者,應免除其建勤義務:
1、凡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學校和國家事業部門以及國營、地方國營、公私合營企業的各種汽車和獸力車;
2、乘客汽車(卡車除外)和四輪乘客馬車等;
3、在動員義務建勤時,獸力因病和母畜產駒前後,不能馱運拖曳車輛者;
4、災區車輛(獸力)經市縣人民委員會批准者。
第四條凡義務建勤期間所需工具由民工自帶,特殊工具(如壓路機、抽水機等)由交通部門籌措。
第五條義務建勤的工作範圍規定如下:
1、經常維修保養路基、路面,守護橋樑涵洞等;
2、修建地方道路和整修路基、路面以及對構造物的一般修補;
3、養修道路所需材料的採運工作;
4、道路樹的栽植、撫育和保護工作;
5、雨季道路防汛和臨時搶險工作;
6、其他簡易養修道路工作。
第六條凡動員義務建勤時,應本著愛惜民力防止浪費的原則,除緊急搶修外,必須利用農隙和密切結合生產。
第七條各市縣人民委員會在必要時,應以市縣為單位,統一調劑勞力和車(獸)力;對災區義務建勤,必須動員又確需補貼時,須報請省交通廳批准。
第八條義務建勤的出工方法:
1、農業生產合作社,以社為單位指派一定的人員和運輸工具,代表全社完成規定的建勤工作日;
2、利用換工、分工互助等調劑勞力和車輛(獸力)的辦法,做到負擔合理,一律不許徵收代金。
第九條為有計畫地使用義務建勤,各市縣交通部門必須根據養修道路的需要,和可能動員的建勤力量,經過精確計算,做出全面使用規劃和具體用工計畫,報市縣人民委員會批准,下達有關區鎮執行,並抄送省交通廳備查。
第十條義務建勤的組織動員,由市、縣、區(鎮)、鄉(村)各級人民委員會負責,業務和技術管理由各級交通管理機構負責。
在季節整修公路和修建地方道路以及備料時,根據需要,可吸收有關部門參加,組織臨時性修路(備料)委員會,負責具體領導。
已經修過的道路應合理地分村劃段,因地制宜地採取遠修近養或包修包養的方式進行養護,大力鞏固和擴展養路組織。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委員會對義務建勤工的使用,應加強領導,廣泛深入地進行宣傳教育,以提高民眾的愛國主義思想,明確參加養修道路是應盡的光榮義務;加強技術指導,做到用工少收效大,逐步提高道路質量;加強安全教育,以免發生傷亡事故,確保人畜安全。
第十二條各市縣在修養道路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合理規定工率定額(包括車輛獸力);領導開展勞動競賽並做好獎評工作,對有顯著成績者應予表揚和獎勵(獎勵辦法另定之),以發揮民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十三條民工建勤因工傷亡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務部、勞動部五四年聯合通知《關於經濟建設民工傷亡撫恤問題的暫行規定》處理;車輛及牲畜因出工遭受損毀或傷亡者,應酌情予以補償,所需經費應報省交通廳批准。
第十四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須呈請省人民委員會修正。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同時作廢一九五五年(55)交字第613號頒發的《遼寧省公路建勤民工、民車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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