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民工建勤養護公路和民辦公助修建縣鄉公路實施辦法

《山東省民工建勤養護公路和民辦公助修建縣鄉公路實施辦法》是山東省人民政府1983年9月14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3-09-14
【生效日期】1983-09-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民工建勤養護公路和民辦公助修建縣鄉公路實施辦法
(1983年9月14日)
總則
第一條養護公路和修建縣鄉公路,必須堅持依靠地方、依靠民眾、實行民工建勤、民辦公助的政策,貫徹“全面規劃,加強養護,積極改善,重點發展,科學管理,保證暢通”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以提高為主,乾支兼顧以乾為主,養改並重以養為主,平戰結合,因地制宜的原則,不斷提高養護質量,增強通過能力和抗禦災害能力,提高運輸經濟效益。
第二條公路按其使用性質和作用大小分為:國道、省道、縣公路、鄉公路、專用公路。
國道:指對全國的政治、經濟、文化、國防建設有重要作用的公路,包括重要的國際公路、國防公路及以首都為中心連線各省、市、自治區、各大軍區、重要大中城市、港站樞紐、工農業基地等的主要幹線公路。
省道:指對全省的政治、經濟、文化、國防建設有重要作用的公路,包括省會通往各行署所在地、重要的工廠、礦山、建築基地、火車站、港口、碼頭和著名名勝古蹟的公路以及不屬於國道的重要省際聯絡公路。
縣公路:指對全縣政治、經濟、文化、國防建設有重要作用的公路,包括縣城通往縣內重要集鎮、車站、碼頭的公路以及縣際聯絡公路。
鄉公路:指主要為鄉的政治、經濟、文化建設服務的公路以及鄉際聯絡公路。
專用公路:指主要為工廠、礦山、油田、農場、林場、邊防站或哨所等單位服務的公路。
第三條國道、省道、縣公路及在養的鄉公路(即原已納入省計畫的鄉公路)的養護、修理和改建,均使用民工建勤;縣、鄉公路的修建實行民辦公助,以民辦為主,公助為輔,公助用於對外購材料、外請技工和專用設備的補助。
根據“民需民辦”的原則。廠礦企業、鄉、隊和農民民眾可以集資修建公路、橋樑。
第四條國道、省道和運輸繁忙的縣公路,實行專業工人與建勤代表工相結合的養護組織形式,逐步實現專業化養護;一般縣公路和鄉公路實行民工建勤專業養路隊的組織形式;專用公路由專用部門自修自養。
第五條對養路職工要加強政治思想工作,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教育,不斷提高他們的政治覺悟和業務技術水平。
第六條民工建勤養護公路的組織動員,由地區行署和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業務技術指導由公路部門負責。
民工建勤的範圍、任務和待遇
第七條民工建勤範圍
(一)公路兩側各五公里以內村鎮的年滿十八歲至四十五歲的男性社員和年滿十八歲至四十歲的女性社員都有建勤義務,其承擔建勤義務工的數量視實際需要確定,但每人每年最多不超過五個工作日。因病不能參加勞動者和孕婦應予免除,並不再補工。
(二)上述範圍村鎮中的獸力車、人力車和機動車每年均承擔二個工作日的建勤義務。
(三)鄉自行計畫修建的鄉、隊公路和農業生產道路使用工日,不包括在上述建勤工作日之內。
第八條民工建勤的主要任務:
(一)公路的養護修理和改建;
(二)公路的掃雪、防滑和水毀防護搶修;
(三)路樹的栽植、撫育管理和公路經常養護的備料;
(四)配合做好養護路段內的路政管理。
縣、鄉公路的修建,均實行民辦公助,不列為民工建勤。
第九條民工建勤待遇
(一)民工建勤實行“小段包乾、定額管理、聯質計酬”生產責任制,不給工資,只發出勤生活補貼,每完成一個標準工作日,發給出勤補貼八角,集中食宿的另補二角,並享受按規定應得的獎勵。鄉、生產隊應將建勤代表工列入定額補貼人員的範圍。新建改建工程每完成一個標準工作日發給出勤補貼一元二角五分。
(二)承擔建勤義務的車輛,非機動車每車工日發給建勤補貼費二角,機動車每噸/公里一角。
(三)承擔幹線公路養路義務的鄉、生產隊,有權按政策規定的比例分享公路部門投資栽植的行道樹、矮林的收益,但樹權歸國家所有。
組織與領導
第十條民工建勤的組織管理:
(一)國道、省道及縣公路,以鄉為單位組織養路隊,在公路管理員或養路工班的統一安排和指導下共同負責經常性養護。
(二)鄉公路,由鄉組織沿線村鎮社員建立養路隊伍,負責養護。
(三)國道、省道及縣公路的養護、修理和改建工程,由公路部門組織施工、管理;縣、鄉公路的修建,由縣、鄉組織力量施工和管理。
計畫與檢查
第十一條公路的養護和修建要加強計畫性,施工前應搞好調查研究,制訂施工方案,精打細算,合理使用人力和物力,防止計畫不周造成浪費。
要按照國家規定的《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評定實施辦法》和有關工程質量評定標準,進行定期的或不定期的質量檢查。各養路工班、隊,要按月進行檢查;縣公路部門按季進行檢查;地、市公路部門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省交通廳每年年終進行檢查評定。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施行。一九五七年五月十五日山東省人民委員會公布施行的《山東省民工建勤養護公路和修建地方道路暫行辦法》同時廢止,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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