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筵席稅實施細則

《遼寧省筵席稅實施細則》在1988.12.14由遼寧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筵席稅實施細則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12.14
  • 實施時間:1989.01.01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筵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的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旅店、營業性職工食堂以及其他飲食營業場所舉辦筵席的單位和個人,都是筵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繳納筵席稅。
第三條 筵席稅按次從價計征,稅率為15%。
舉辦一次筵席支付金額(包括菜餚、酒、飯、面、點、飲料、水果、香菸等價款金額,下同)達到或者超過人民幣四百元的,按支付金額全額計算徵收筵席稅,未達到四百元的不徵稅。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筵席稅:
(一)符合市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會議用餐;
(二)因外事活動舉辦的筵席;
(三)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舉辦的筵席;
(四)經省稅務局批准免稅的其他筵席。
第五條 筵席稅的代征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代征人)必須履行代征代繳義務。代征人收取的一次筵席價款,只許開一張發票,不準多開發票或者少寫金額。不準應徵不征或者少徵稅款。
第六條 代征人在代徵稅款時,應當填寫稅務機關印製的代征筵席稅專用憑證,交給納稅人,並對所代征的稅款進行專冊登記,依照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按期上繳國庫。
第七條 稅務機關對代征人代征代繳稅款情況,應當按期進行檢查。代征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和管理,不得隱瞞、阻撓、刁難。
第八條 稅務機關可以從代征的筵席稅款中,提取並付給代征人不超過5%的代征手續費,具體比例由縣(含縣級市、區)稅務機關按代征人代繳納稅金額的大小確定。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納稅人和代征人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都有權檢舉揭發。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者保密,並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條 筵席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遼寧省稅收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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