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通知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80號
《遼寧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業經1997年10月21日
遼寧省人民政府第14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村莊和集鎮規劃的制定
第三章 村莊和集鎮規劃的實施
第四章 村莊和集鎮建設的設計、施工管理
第五章 房屋、公共設施、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六章 村莊和集鎮建設資金管理
第七章 罰則
第八章 附則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進行住宅、鄉(鎮)村企業、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建設,必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應當堅持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的原則,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最佳化環境,堅持改造和新建相結合,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
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計畫、財政、工商、地稅、交通、郵電、土地、衛生、環保、農業、水利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 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域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村莊和集鎮規劃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村莊和集鎮規劃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控告。
第二章 村莊和集鎮規劃的制定
第六條 村莊和集鎮必須編制規劃。沒有編制規劃或者規劃未經批准的村莊和集鎮不得進行建設。
第七條 村莊和集鎮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二)村莊和集鎮的位置、規劃區界線及其建設用地規模;
(三)村莊和集鎮的性質、發展方向、人口發展規模;
(四)村莊和集鎮交通、供水、排水、供電、通訊等公用設施的總體安排;
(五)主要非農生產用地的分布;
(六)鄉級行政區域內主要公共建築的配置;
(七)防災、環境保護等專業規劃。
第八條 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必須以村莊和集鎮總體規劃為依據,並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各項經濟、技術指標;
(二)各項建設用地規模、布局及發展方向;
(三)交通、供水、排水、供電、郵電等公用設施安排;
(四)綠化、環境衛生、環境保護、防災等工程的安排;
(五)文物古蹟的保護和景觀的建設要求;
(六)近期建設項目以及重點建設地段和重點建築的布置。
第九條 村莊和集鎮規劃分為中遠期規劃和近期規劃,規劃期限分別為:中遠期10年至20年,近期3年至5年。
第十條 村莊和集鎮總體規劃、集鎮建設規劃由鄉級人民政府在所在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組織編制,經所在地鄉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由鄉級人民政府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村莊的建設規劃,由鄉級人民政府在所在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組織編制,經所在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由鄉級人民政府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准的村莊和集鎮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動。
第十一條 報請審批的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附有送審報告、現狀分析圖、規劃圖紙、規劃說明書。
縣人民政府收到送審檔案後,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審,根據評審結果作出審批決定。
第十二條 平原地區村莊規劃住戶規模應當不少於50戶。50戶以下的村莊和零散戶,應當逐步集中。對確定實行逐步搬遷的,必須控制現有規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擴大占用土地。
第三章 村莊和集鎮規劃的實施
第十三條 農村村民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占用耕地建住宅的,
必須按照下列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一)村民向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提出建設住宅申請;
(二)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代表會或者村民大會討論建設住宅申請,討論通過的,報鄉級人民政府審核;
(三)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及本地的有關規定,審核建房條件,確定建房的具體地點和用地範圍,並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四)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鄉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選址方案進行審查,經審查同意後,核發《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以下簡稱《意見書》);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含原有
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的,
必須按照下列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一)村民向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提出建設住宅申請;
(二)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代表會或者村民大會討論建設住宅申請,討論通過的,報鄉級人民政府審批;
(三)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准住宅建設。
第十五條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需要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應當經其所在單位或者
居民委員會同意後,依照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回原籍村莊和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休、退休幹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台同胞,需要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設住宅的,依照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興建企業,進行公用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必須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持批准建設項目的有關檔案,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巧日內,依照規劃要求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提出規劃設計條件,確定建設項目用地位置和範圍,核發《意見書》;
(三)單位和個人持《意見書》及工程項目有關檔案,向縣
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手續。
第十八條 取得《意見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半年內辦理建設用地手續。逾期未辦理的,《意見書》自行失效。
第十九條 因實施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需要拆除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原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經批准的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和建設內容,確需改變的,必須經過原批准部門核准。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省規定的農村居民住宅建設用地限額內,區別山區、平原、城郊、集鎮等不同情況,規定本地區村莊和集鎮居民住宅建設用地標準。
其他各類建築和公共設施建設用地標準,按照國家《
村鎮規劃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 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的跨度、跨徑在9米以上,或者高度在4.5米以上的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建築工程,以及2層以上的住宅,必須由取得相應的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或者選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
第二十二條 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承建住宅、公共建築和生產建築、基礎設施、公用設施工程的施工企業,必須持有市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及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個體建築工匠必須持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
施工企業、個體建築工匠必須在核定的經營範圍內承包工程。
第二十三條 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建設項目在開工前,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開工手續。申請辦理開工手續應當報送下列檔案:
(一)開工申請報告;
(二)建設項目設計圖紙;
(三)《意見書》和土地使用證件;
(四)承擔建設工程的施工企業或者個人的《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或者《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
農村居民住宅建設開工前,由農村居民持《意見書》和
土地使用證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第二十四條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開工申請之日起巧日內,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標準及時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頒發《村鎮建設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取得《許可證》之日起半年內開工建設。逾期未開工建設的,《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二十五條 施工企業和個體建築工匠必須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範、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以及質量檢驗評定標準,使用符合技術規範和標準的建築材料、設備和建築物構(配)件,確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
集鎮施工現場的各種材料、設備和器具應當擺放整齊,做到場地整潔、道路通暢;在主要街道兩側的施工現場,應當採取圍護和遮擋措施。
建設工程竣工時,應當及時拆除臨時工棚,清理平整施工現場。
第二十六條 2層以上住宅建築、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工程竣工,應當有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準投入使用。
第五章 房屋、公共設施、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七條 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房屋所有人或者國家授權的經營管理人,必須在房屋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到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以下簡稱《房權證)))。未辦理登記的房屋產權不受法律保護,不得進行交易。
第二十八條 房屋產權的變更,當事人應當在變更後3個月內持原《房權證》到房屋所在地的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新《房權證》。
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其所有人應當在竣工後3個月內持《意見書》、《許可證》及竣工驗收證明到所在地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 村莊和集鎮主要街道,應當保持完好、整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道經商,不得在道路紅線內堆放柴草、糞便、垃圾,不得擅自在街道兩側建築物上懸掛、塗寫、張貼廣告和宣傳品。
第三十條 從村莊和集鎮收取的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實行專項管理,用於村莊和集鎮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維護,不得挪作他用。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使用計畫,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 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進行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交納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和省物價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二條 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未經批准或者違反規划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村莊和集鎮規劃的,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影響村莊和集鎮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按建築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0元至5()元罰款。
農村居民未經批准或違反規劃建住宅的,由鄉級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設計或施工,限期改正,並可處5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一)未取得設計資質證書,承擔建築跨度、跨徑和高度超出規定範圍的工程以及2層以上住宅的設計任務或者未按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範圍,承擔設計任務的;
(二)未取得施工資質等級證書或者未按規定的經營範圍承擔施工任務的;
(三)不按有關技術規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件的;
(四)未按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條例)及本辦法,擅自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拆除,並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損壞村莊和集鎮房屋、公共設施,亂堆垃圾、糞便、柴草,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止侵害,並可處2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三十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式和罰沒財物的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村莊和集鎮建設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拘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意見書》、《許可證)、《房權證》和(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遼寧省村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