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嶺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鐵嶺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是鐵嶺市為加強我市村鎮規劃、建設與管理、實現農村經濟、社會、環境的相互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嶺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 地區:鐵嶺市
  • 類型:辦法
  • 關於:村鎮規劃建設管理
總 則,規劃管理,設計管理與施工管理,房屋、公共設施、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建設資金管理,罰 則,附 則,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村鎮規劃、建設與管理,實現農村經濟、社會、環境的相互協調和可持續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國務院《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建設部《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遼寧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村莊、集鎮及建制鎮規劃,在村鎮規劃區內進行住宅、鄉(鎮)村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建設和房地產、村容鎮貌、環境衛生等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村鎮,是指村莊、集鎮和建制鎮。
本辦法所稱村莊,是指農村村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的聚居點。
本辦法所稱集鎮,是指鄉、民族鄉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經縣級人民政府確認由集市發展而成的作為農村一定區域經濟、文化、生活服務中心的非建制鎮。
本辦法所稱建制鎮,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鎮(不含縣城關鎮)。?
本辦法所稱村莊、集鎮規劃區,是指村莊、集鎮建成區和因村莊、集鎮建設及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所稱建制鎮規劃區,是指鎮政府駐地的建成區和因建設及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村鎮規劃區的具體範圍在村鎮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 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應當堅持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的原則,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堅持改造和新建相結合,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計畫、財政、工商、地稅、交通、土地、衛生、環保、農業、水利等有關部門和郵政、通訊、電力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規定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村鎮規劃建設管理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控告。

規劃管理

第七條 村鎮必須編制規劃。沒有編制規劃或者規劃未經批准的,一律不得進行建設。編制規劃要按照國家《村鎮規劃標準》執行。村鎮規劃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合理界定用地規模,科學確定村鎮發展方向。
第八條 村莊、集鎮總體規劃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鄉級行政區域的村鎮體系;
(二)村莊和集鎮的位置、規劃區界線及其建設用地規模;
(三)村莊和集鎮的性質、發展方向、人口發展規模;
(四)村莊和集鎮交通、供水、排水、供電、通訊等公用設施的總體安排;
(五)主要非農生產用地的分布;
(六)鄉級行政區域內主要公共建築的配置;
(七)防災、環境保護等專業規劃。
建制鎮總體規劃的內容可以根據建設部《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適當簡化。
第九條 村莊、集鎮的建設規劃必須以其總體規劃為依據,並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各項經濟、技術指標;
(二)各項建設用地規模、布局及發展方向;
(三)交通、供水、排水、供電、郵電等公用設施安排;
(四)綠化、環境衛生、環境保護、防災等工程的安排;
(五)文物古蹟的保護和景觀的建設要求;
(六)近期建設項目和重點建設地段、重點建築的布置。
建制鎮的詳細規劃內容,可根據實際需要,依據《城市規劃編制辦法》適當簡化。
村鎮規劃分為中遠期規劃和近期規劃,規劃期限分別為:中遠期10年至20年,近期3年至5年。
第十條 村莊、集鎮的總體規劃和集鎮的建設規劃,在所在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
村莊建設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在所在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組織編制,經所在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
建制鎮規劃綱要、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在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規劃綱要、總體規劃須經建制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後,由鎮人民政府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審批。
編制集鎮和建制鎮總體規劃時,其建設用地和人口規模,須先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計畫、土地部門審核後,再報省有關部門核定。未經核定的鄉(鎮)總體規劃,縣級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實施。
第十一條 經批准的村鎮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村民會議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對村莊、集鎮規划進行局部調整,並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備案。涉及村莊、集鎮的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依據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式辦理。
建制鎮規劃確需修改時,由建制鎮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提出調整方案,報原審批機關審批。
第十二條 村鎮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在村鎮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村鎮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經批准的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用途和建設內容,確需改變的,必須經原批准部門核准。
房屋基礎標高要符合村鎮規劃要求,不準任意抬高,影響四鄰,具體標高按村鎮規劃管理部門的要求確定。
因實施村鎮規劃需要拆除村鎮規劃區內原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阻撓,必須服從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村鎮規劃做出的調整用地決定。
第十三條 報請審批的村鎮規劃,應當附有送審報告、現狀分析圖、規劃圖紙、規劃說明書。縣(市)、區人民政府收到送審檔案後,應當在一個月內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審,根據評審結果做出審批決定。
第十四條 平原地區村莊規劃住戶規模不少於30戶,山區不少於20戶;平原地區低於30戶、山區低於20戶的村莊和零散戶,原則上應當逐步集中。?
對確定實行逐步搬遷的,必須嚴格審批,控制現有規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擴大占用土地。
第十五條 村莊、集鎮村民建住宅需要占用耕地的,按照下列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一)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
(二)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代表會或村民大會討論建房申請,討論通過的,報鄉級人民政府審核;
(三)鄉(鎮)人民政府按規劃要求審核建房條件,提出具體選址方案,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四)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核發《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以下簡稱《意見書》);
(五)村民憑《意見書》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辦土地使用權。
第十六條 村莊、集鎮的村民利用非耕地(包括原有宅基地、空閒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的,按本辦法第十五條(一)、(二)項規定辦理,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核發《意見書》。
第十七條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需要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應當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後,依照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回原籍村莊和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離休、退休幹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台同胞,需要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設住宅的,依照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興建企業,進行公用設施、公益事業、二層以上(含二層,下同)住宅建設,必須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持批准建設項目的有關檔案,向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依照規劃要求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提出規劃設計條件;確定建設項目用地位置和範圍,核發《意見書》;
(三)單位和個人持《意見書》及工程項目有關檔案向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手續。?
第十九條 在建制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持建設項目的批准檔案,向建制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由建制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劃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並提出規劃設計條件的意見,報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依法申請辦理用地批准手續。
建制鎮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在報請計畫部門批准時,必須附有縣(市)、區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書》。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取得《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必須在半年內辦理建設用地手續,逾期未辦理的,《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條 在建制鎮規劃區內建臨時建築,必須經建制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必須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如國家或集體需要用地,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拆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拖延。
禁止在臨時用地上建築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二十二條 在建制鎮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及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准檔案,向建制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經建制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施工圖進行審查同意後,報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對符合規定的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批准檔案後,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在村鎮規劃區內無正當理由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住宅用地的,不予批准。

設計管理與施工管理

第二十三條 村鎮規劃區內的跨度、跨徑在9米以上,或者高度在4.5米以上的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建築工程,以及二層以上的住宅,必須由取得相應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或者選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
第二十四條 村鎮建設項目設計要堅持質量標準,符合國家和地方建築設計規範要求,做到適用、經濟、安全、美觀、衛生,體現地方特色、時代特點和民族風格,提倡採用新工藝、新結構、新材料。
第二十五條 凡在村鎮內從事住宅建設、生產建築、公共建築、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工程建設的施工單位,必須持有市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和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個體建築工匠必須持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施工企業、個體建築工匠必須在核定的經營範圍內承包工程,並遵守建築市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在村鎮內從事建築施工的個體建築工匠應當到鄉(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村莊、集鎮的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二層以上的住宅等建設項目,在開工前,單位或個人必須向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開工手續。農村居民其他住宅建設,在開工前,由農村居民持《意見書》和土地使用證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開工申請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標準及時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頒發《村鎮建設許可證》並派專人到現場進行定位放線或驗線。
第二十七條 建制鎮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開工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施工許可證》,並由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派專人到現場定位放線或驗線後,方可開工。
第二十八條 施工企業和個體建築工匠必須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範、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以及質量檢驗評定標準,使用符合技術規範和標準的建築材料、設備及建築物構(配)件,確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
第二十九條 村鎮施工現場的各種材料、設備和器具應當擺放整齊,做到場地整潔,道路暢通。在主要街道兩側的施工現場,應當採取圍護和遮擋措施。工程竣工時,應及時拆除臨時工棚,清理平整施工現場。
第三十條 二層以上住宅建築、公共設施、生產建築和公益事業工程竣工,應當有完整的工程技術資料和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經縣以上有關部門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準投入使用。

房屋、公共設施、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一條 村鎮房屋實行產權登記制度,村鎮規劃區內房屋所有人或國家授權的經營管理人,應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到房屋所在地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以下簡稱《房權證》)。未辦理登記的房屋產權不受法律保護,不得進行交易。
第三十二條 房屋產權變更時,當事人應當在變更後3個月內持原《房權證》,到房屋所在地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新《房權證》。
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其所有人應當在竣工後3個月內持《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村鎮建設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竣工驗收證明,到所在地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三條 建制鎮規劃區內房產轉讓時,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契約,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條款,並向鄉(鎮)人民政府登記備案。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公共設施管理和環境保護的規定,保證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道經商;
(二)在道路紅線內堆放柴草、糞便、垃圾;
(三)損毀市政公用設施;
(四)擅自在街道兩側建築物上懸掛、塗寫、張貼廣告和宣傳品;
(五)侵占綠地、損毀樹木和綠化設施,損壞文物古蹟和風景名勝。
第三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要對鄉(鎮)所在地加強環境衛生管理,應有專人負責。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村莊、集鎮飲用水源;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質逐步達到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三十六條 建制鎮應設定城建監察隊伍,確定執法人員,對建制鎮規劃區內的規劃建設管理實施情況進行執法檢查。
第三十七條 各級村鎮建設主管部門要建立和健全村鎮建設檔案管理制度,村鎮建設中形成的規劃、設計、施工圖紙、圖表和其他基礎資料應及時整理歸檔,不得散失。村鎮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必須在6個月內向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檔案資料。

建設資金管理

第三十八條 村鎮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維護資金,主要靠當地發展經濟解決。鼓勵集體、個人、外商以多種形式投資建設村鎮基礎設施和公益性設施,並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
建制鎮的市政公用設施要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建制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建設和發展情況,制定公用設施有償使用辦法。
第三十九條 從村鎮收取的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實行專項管理,用於村鎮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維護,不得挪作他用。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使用計畫,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條 各級政府應逐步增加對村鎮建設的投入。市政府每年從本市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公用事業附加中提取不少於5%的資金,用於支持村鎮規劃和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十一條 各級農業銀行要加大小城鎮建設貸款的力度,按小城鎮政策性住房資金歸集總額的一定比例提供配套信貸資金,專項用於小城鎮建設。小城鎮建設貸款方向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農業銀行共同商定。
第四十二條 在村鎮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築工程的單位和個人(農業設施和農民住宅除外),應當向縣(市)、區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交納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單位和個人不繳納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批准建設。
第四十三條 從鄉(鎮)建成區收取的水資源費按一定比例留給所在鄉(鎮)政府,用於村鎮水利和人畜供水工程建設。
從村鎮農貿市場收取的市場工商管理費,要保證按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比例返給所在地鄉(鎮)政府,專項用於市場配套和鄉(鎮)公共設施建設。
第四十四條 進行村鎮建設提倡義務勞動,對於確屬生產、生活急需,而鄉(鎮)、村又一時難以解決的公用設施,可按照受益、協商、自願的原則,在鄉(鎮)政府或村委會的統籌安排下,組織單位和個人義務勞動進行建設。

罰 則

第四十五條 在村鎮規劃區內,未經批准或者違反規划進行建設,嚴重影響規劃的,由縣(市)、區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影響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罰款。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按建築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0元至50元罰款;在建制鎮規劃區內的,按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工程造價的10%罰款。
第四十六條 在村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式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檔案而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檔案無效。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占用的土地由鄉(鎮)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在建制鎮規劃區內占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四十七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設計或施工,限期改正,並可處500元至5000元罰款:
(一)未取得設計資質證書,承擔建築跨度、跨徑和高度超出規定範圍的工程以及二層以上住宅的設計任務,或者未按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範圍承擔設計任務的;
(二)未取得施工資質等級證書或者未按規定的經營範圍承擔施工任務的;
(三)不按有關技術規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件的;
(四)未按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的。
第四十八條 在建制鎮規劃區內,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罰:
(一)未取得相應的設計資質證書,承擔建築跨度、跨徑和高度超出規定範圍的工程以及二層以上住宅的設計任務的;未取得《施工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資質審查證書》,或者未按規定的經營範圍承擔施工任務的,可處5000元至10萬元罰款,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由核發資質證書的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二)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質量驗評標準、施工規範、操作規程、設計檔案及契約規定施工,出現質量問題的,責令停工、返工,並處1萬元至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核發資質證書的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而擅自開工的,責令限期改正,補辦有關手續,並處5000元至2萬元罰款;
(四)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件的,責令停止使用,並處1萬元至5萬元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擅自在建制鎮規劃區內修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由建制鎮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處以工程違法部分造價10%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村莊、集鎮房屋和公共設施,亂堆垃圾、糞便、柴草,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止侵害,並處2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第五十一條在建制鎮內,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鎮人民政府進行處罰: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亂放的,對當事人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二)在道路兩側隨意堆放物品的;建築施工現場未設圍牆,堆放物料殘土影響鎮容,竣工後未清理現場的;擅自在建築物和公共設施上張貼、塗寫廣告的;擅自拆毀建築物的牆體,增改門窗、陽台或封閉建築物上原有的門窗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可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建設部《建設行政處罰暫行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村鎮建設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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