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普及初等義務教育暫行條例

1984年12月13日遼寧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普及初等義務教育暫行條例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12.13
  • 實施時間:1985.03.01
第一條 為提高人民科學文化水平,培養社會主義四化建設人才,迅速普及初等義務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普及初等義務教育,要對學齡兒童施行國小教育,達到國家規定的入學率、鞏固率、畢業率和普及率標準;對校外未讀完國小的十三至十五周歲的少年,由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街道辦事處協助組織入學、復學,使之達到國小畢(結)業程度,保證不再產生新的文盲和半文盲。國小畢(結)業,由學校發給證書。
第三條 家長有使受其撫養的學齡兒童受完國小教育的義務。每到新學年開始之際,所有年滿七周歲(有條件的地方六周歲)的兒童,必須按時入學。因故確需延緩入學或不能入學的,須由家長申請,農村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城區經街道辦事處批准。家庭經濟困難的學齡兒童,可酌情減免學費。對無正當理由不送學齡兒童入學、復學或讓其中途輟學的家長,經教育仍不改正的,處以罰金或施以其他制裁措施,並強制其履行義務。
城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未受完國小教育的青少年中招工或招收學徙。違者要追究責任,並追回被招人員。
第四條 各市、縣要積極發展特殊教育事業,使盲、聾、啞兒童和弱智兒童受到國小教育,所需經費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幼兒教育事業的領導,加速發展幼兒教育事業。
提倡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興辦幼兒教育事業。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大力扶持少數民族地區、經濟不發達地區和偏遠山區發展國小教育事業,在財力上給予專項補助。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國小教育的領導,切實負責,保證普及初等義務教育所必需的人力、財力和物力,保障學齡兒童受教育的權利。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訂和實施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的規劃,不斷地把國小教育提高到新的水平。
第八條 國小教育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積極地進行教育改革,努力提高教育質量,為使學生成為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全面發展的人才打好基礎。
第九條 除國家撥給的教育基本建設投資和教育事業費外,各級人民政府要逐年增撥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的經費,並開闢多種渠道,籌措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的經費。
省人民政府要規定國小公用經費的標準。
農村由鄉(鎮)人民政府在徵收的教育事業費附加中劃出一定比例用於普及初等義務教育。
城鎮企業和集體經濟組織,應依照國家規定,舉辦國小教育事業,單獨辦學有困難的,可幾個單位聯合辦學,或提供辦學資金,由當地教育部門統一辦學。
鼓勵事業單位、其他社會力量和個人興辦或資助國小教育事業。
第十條 國小校的設定,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國小校的開辦、撤併或搬遷,由縣(區)人民政府批准。
農村國小的建設,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其經費由鄉(鎮)、村籌措。
城鎮建設住宅區,必須將國小校和幼稚園的建設列入規劃,統一安排資金,建設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校舍和操場。否則,當地人民政府不得批准。
城鎮舊校舍的翻修和改建,也要列入城鎮建設規劃,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第十一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制訂改善國小辦學條件的規劃,積極為各類國小提供符合標準的校舍、課桌凳、操場,以及必要的圖書儀器和文體設備。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保障學校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和侵占學校的房舍、操場和一切財產。違者必須退還或賠償損失。後果嚴重者,給以行政處罰,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靠近學校門前禁止設定集市、停車站(場)或其他妨礙教學的設施,已設定的須限期拆遷。
第十三條 國小教師應具有高尚的思想品德,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熱愛學生,為人師表。嚴禁辱罵和體罰學生。
國小教師必須具有中等師範(或相當於中等師範)畢業的文化程度和相應的教學能力。未達到上述要求的,應限期達到;確實不適合做教師工作的,要予以調整。
第十四條 國小教師由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管理,農村可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
國小教師只有先經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考核合格方準任用。未經縣(區)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同意,任何單位不得抽調合格的國小教師改做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 國小教師擔負著培養祖國新一代的光榮任務。要在全社會造成重視教育、尊重教師的良好風尚。對於辱罵、毆打、傷害教師的,必須嚴肅處理;觸犯刑律者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切實措施,提高國小教師的社會地位和物質待遇。
農村教師不承包責任田,不負擔義務工。
民辦教師全部實行工資制,工資標準可相當於當地的公辦教師。
對堅持在農村和偏僻地區工作的國小教師,應發給生活補貼或向上浮動工資。
要積極解決國小教師的住房問題。要按照國家關於勞動就業的方針,積極幫助農村公辦教師解決其子女就業問題。
鼓勵國小教師終身從事教育事業。對長期從事國小教育事業的,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 大力發展師範教育。各級人民政府要重點加強普通師範學校、幼兒師範學校、民族師範學校和縣(區)教師進修學校的建設,辦好各類師範學校。同時,要抓好在職教師的培訓提高工作。
中等師範學校畢業生由教育行政部門分配到國小任教,任何單位不得截留。違者追究其領導的責任。
第十七條 達到普及初等義務教育標準的縣(區),要呈報市、省檢查驗收,合格者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未按期完成普及初等義務教育任務的縣(區)、鄉(鎮)、村、校,不得評為先進集體,主要領導幹部不得評為先進個人。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條例制訂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條例的各項規定,如與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不一致時,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198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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