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遼寧省教育學會教育信息化專業委員會宗旨是: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我省廣大教育信息化建設工作者,為推動我省教育信息化的發展和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做出積極的貢獻。協調行業與政府主管部門的交流與溝通,宣傳貫徹國家政策、法律法規,提高我省現代化教育技術的套用水平和
服務質量,保障國家利益和用戶利益,普及信息化知識;對外代表遼寧省教育界參與國際、國內交流和有關技術標準的研究;促進我省教育信息化建設的發展,發揮信息技術對我省教育事業發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積極推動作用。
遼寧省教育學會教育信息化專業委員會業務主管單位為遼寧省教育學會。本會接受遼寧省教育學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遼寧省教育學會教育信息化專業委員會。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我省廣大教育信息化建設工作者,為推動我省教育信息化的發展和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做出積極的貢獻。協調行業與政府主管部門的交流與溝通,宣傳貫徹國家政策、法律法規,提高我省現代化教育技術的套用水平和服務質量,保障國家利益和用戶利益,普及信息化知識;對外代表遼寧省教育界參與國際、國內交流和有關技術標準的研究;促進我省教育信息化建設的發展,發揮信息技術對我省教育事業發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積極推動作用。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遼寧省教育學會。本會接受遼寧省教育學會的業務指導和
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遼寧省瀋陽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
(一)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學術活動,探討我省教育信息化的發展規律,研究我省教育信息化工作的戰略和規劃,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向黨、政領導機關提出我省教育信息化發展的建議和報告,協助省教育行政部門研究制定全省教育信息化的技術標準和規範數據。
(二)研究、學習國內外教育信息化的動態、理論及經驗,組織和參加國內外有關的學術交流活動,積極促進遼寧省教育信息化的健康、快速、協調地發展。
(三)緊密結合教育的需求與信息技術的發展,逐步將成熟的信息技術引入教育領域,促進信息技術與各學科的整合,推動教育教學手段和方法的改革。
(四)協助完成以遼寧教育信息網、衛星電視教育網、有線電視網三網合一的現代遠程教育網路體系的建設,完善遼寧教育教學資源庫的建設工作。
(五)組織開展對全省教育信息化工作者的教育理論、網路技術、信息科學知識、信息資源開發技能等方面的培訓,不斷提高廣大教育信息化工作者的理論與業務水平。
(六)編輯出版會刊及信息化建設方面的資料,在教育行政部門與學校之間、會員與會員之間架起溝通的橋樑。
(七)組織開展教育信息化建設工作研究,定期開展教育信息化科研成果、先進教育信息化工作人員的評獎活動。
(八)為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和個人提供有關教育信息化方面的諮詢和建議。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一)團體會員:遼寧省內各級教育行政機構、各類高等教育學校、各中國小校、國內知名IT企業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二)個人會員:遼寧省內教育信息化建設相關人員、信息技術教育相關人員均可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在教育信息化研究或工作領域有突出業績。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填寫會員申請登記表(個人會員須經有關單位推薦);
(二)秘書處審查申請資格;
(三)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學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優先參加本學會組織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三)享受本學會提供的各種服務的權利;
(四)有對本學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會章程,執行學會決議;
(二)主動維護本學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與學會的各項活動,認真完成學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四)積極為本學會開展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方便;
(五)有提交學術報告、反映工作情況的義務;
(六)按時、按標準交納會費;
(七)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如果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滿一年,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制度
第十四條 本會設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領導機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學會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和常務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提前或延期換屆最長均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本學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增補或罷免常務理事、決定重大事宜等屬於會員代表大會的權力;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職權是:
(一)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二)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四)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一、二、五項的職權。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的辦事機構是秘書處。秘書處在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處理本會的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範圍的劃分或會員組成的特點,設立分支機構。本會分支機構在本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在其業務範圍內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在住所地以外設定代表機構。本會代表機構在本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在其活動區域內代表本會開展活動,承辦本會交辦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三十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在本會授權範圍內發展會員、收取會費。其發展的會員屬於本會的會員,其收取的會費屬於本會。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須按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登記和註銷。
第五章 負責人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 、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
第三十三條 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教育信息化研究或工作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會長、副會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0歲;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負責本會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本會簽署一般性工作檔案;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八條 本會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擔任名譽會長和顧問。
第六章 資產的管理與使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資產的主要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和資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會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按照事業單位的財務通則和會計準則進行核算,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和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定期向業務主管部門報告接受社會捐贈和資助的有關情況。理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經費的情況。
第四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而終止, 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2/3代表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提議,會員代表大會到會2/3代表審議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 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章程修改時同。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