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愛夢成真青年發展基金會

遼寧省愛夢成真青年發展基金會

遼寧省愛夢成真青年發展基金會是遼寧團省委主管,經遼寧省民政廳登記的非公募基金會。基金會旨在匯聚愛心英才,專注最弱勢青少年全面發展,探索創新公益模式,藉助科技化、專家化、透明化、國際化的管理,立足支持青年公益項目、孵化青年公益組織、培養青年公益人才,幫助青年搭建善夢成真的平台,爭取成為東北地區最具創新力和公信力的民辦基金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愛夢成真青年發展基金會
  • 外文名:Liaoning  Agape  Foundation
  • 地址:瀋陽市皇姑區長江街134號
  • 成立時間:2016年3月5日
基金會簡介,組織結構,願景,使命,原則,價值觀,我們的夢想,發展規劃,基金會章程,

基金會簡介

懷有仁愛之心謂之慈,廣行濟困之舉謂之善。中國自古以來就有慈善的傳統。青年的發展是中國發展的希望,服務和支持遼寧省青年公益事業的開展,是遼寧省愛夢成真青年發展基金會創立者的出發點和目標。基金會以支持青年健康成長為中心,策劃、支持、扶助開展有利於青年身心健康發展的各項公益項目,努力傳播公益理念,凝聚社會公益力量,為遼寧省乃至全國的青年公益事業的發展做出貢獻,實現民族復興的偉大中國夢

組織結構

基金會設立理事會監事會、執行委員會及秘書處。理事會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監事會包括監事長和監事;執行委員會負責管理榮譽機構和專業委員會;秘書處負責管理運營與項目管理部、網際網路與創新中心、折翼天使項目部、合作開發部和財務部。
組織構架組織構架

願景

讓愛更簡單,讓愛更科學,讓愛夢成真

使命

善良資源的整合者;慈善榜樣的新搖籃;創新公益的孵化器;折翼天使的守護人

原則

簡單容易;輕鬆快樂;科學專業;透明持久

價值觀

真愛至上;上善若水;仁者愛人;因信稱義;知行合一;忠誠奉獻

我們的夢想

世界上最偉大的是愛;
在愛里的人人平等,才是根本的平等;
被愛和去愛是人類更根本的權利和義務。
如果每一個人,都能得到應有的尊重,人們將會自然地去尊重!
如果每一個人,都能平等地被愛,人們將會平等地去愛!
如果每一個人,都能充分地被愛,人們將會盡力地去愛!
慈善因愛而生!
沒有愛的慈善事業,是奴役和剝奪的精緻妝容;
夢想因愛成真!
源於非愛的夢想,以非愛的方式實現的夢想,會悄悄背離了初心,又迷失了方向!
世間的每一顆心都渴望被愛,希望去愛;
愛的需求是幾乎無限的,去愛的供給也要持續不斷。
然而,通向彼岸的橋太險,路太長;
有的時候,人們找不到橋,那裡也沒有路。
我們的夢想是,在被愛和去愛之間,搭建希望之橋、有愛之路,直達愛的彼岸。
請你,帶上我們發現的通向愛的路標和地圖;
請你,插上我們勇氣的翅膀;
經過我們的希望之橋和有愛之路;
放飛我們共同的、善良的、愛的夢想!
讓我們一起飛翔!一起奔向愛的彼岸、愛的遠方!
這就是我們愛夢成真人的夢想。
我們是愛的發明家,我們創造和發現更簡單的方法,去愛,讓愛夢成真。
我們是愛的工程師,建築更便捷更通達的道路和橋樑,走近那些渴望被愛的人們。
我們是愛的科學家,研究愛的本質、規律和方法,讓愛成為科學,讓慈善睜開眼睛。
我們是愛的藝術家,譜寫愛的樂章,描繪愛的美好,讓愛被快樂充盈,讓公益為樂趣環繞。
我們是愛的企業家,經營愛的事業,管理愛的團隊,讓愛能夠高效卓越,讓善業持久長青!

發展規劃

1. 匯聚愛心英才,專注最弱勢青少年全面發展,探索創新公益模式,藉助科技化、專家化、透明化、國際化的管理,成為東北地區最具創新力公信力的民辦基金會。
2. 定位創新型公益智庫,做實公益研究院,為慈善活動和項目提供智力、技術、模式、經驗等全方面的指導和支撐。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實現科學的行善做公益,避免慈善與公益中的盲目和低效。
3. 基金會將專注核心領域,團結和構建專家和智庫團隊,做好慈善和公益的事前研發,實現慈善項目的科學化、專業化、可持續化。在可行的條件下,儘可能的套用當前最為先進的高新技術產品和平台,藉助科技和企業家的力量,努力創新一種智慧型公益,改變原有的勞動密集型、有頭無尾型、心血來潮型的低技術含量、不可持續、非專業性的公益模式。真正做到愛的科學,愛的專業。
4. 開拓創新公益新模式,與專業化、領先型的產業和創投基金聯合發起專項領域的創投公益基金和項目,引領公益價值投資,引導投後公益分配,實現經濟回報與公益回報雙贏模式。
5. 打造分工協同的創投公益生態系統,藉助創公益、愛公益平台,真正實現企業孵化與公益孵化聯體化,實現社會型企業、企業型公益雙豐收。
6. 適時發行公益理善基金與相關公益產品,藉助公益智庫的研發能力、公益創投的整合能力、公益項目管理的專業能力,依託公益平台的公信力、政府與社會的扶持力、公益榜樣的影響力等,逐漸積累公益資源與信用,努力把愛夢成真打造成為誠信透明、高社會回報的第三方理善平台。
7. 定位專業志願者搖籃、公益榜樣、勞動模範的家園,依託志願者平台,努力推動特定領域專業志願者隊伍建設,借力群團組織的社會公益服務專項,積極支持和孵化青年公益榜樣、各級勞動模範等帶領的社會服務和慈善項目。助力萬眾公益、大眾慈善的中國夢早日實現。
8. 加強與網際網路新媒體等線上平台和夥伴的合作,建立專門的機構和團隊,力爭成為網際網路門戶類公益平台及東北地區最佳公益合作夥伴和公益拓展渠道。
9. 廣聚愛心英才,努力打造一隻既有愛心、又有專長的專家型、奉獻型基金會管理團隊,建立健全的基金會全面管理制度,從開始就高起點、嚴要求。在透明度和項目影響力等方面躋身中國管理一流的專業化基金會行列。
10. 發起折翼天使關愛項目,努力成為中國最弱勢青少年領域最為專業、最可持續的第三方公益服務與共享平台。首先通過公益智庫和政府相關部門深入調查分析中國最弱勢青少年群體生存狀態與問題成因,借鑑國內外成功經驗,結合中國國情,推動政府逐步對最弱勢青少年群體實現立法和建立保障體系。針對當前政府資源有限、社區矯正不足、社會扶持不持續、民間組織不專業等現狀,探索創新更專業、更可持續、更為科學的關愛、教育與服務一體化的第三方專業公益模式。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遼寧省愛夢成真青年發展基金會。
第2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3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通過資助青年公益項目開展,支持青年公益組織和青年公益人才培育,幫助青年提升社會責任意識,提高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水平,搭建青年善夢成真的平台,為青年健康成長,為遼寧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作出貢獻。
第4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貳佰萬元,來源於企業及個人捐贈。
第5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遼寧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遼寧省委。
第6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瀋陽市皇姑區長江街134號A座408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7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資助青年主體參與的社會公益活動;
(二)支持青年公益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及交流;
(三)資助青年志願者服務項目;
(四)資助開展符合捐贈人意願並符合基金會宗旨的項目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8條 本基金會由11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符合任職條件連選可以連任。
第9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守法律和本章程;
(二)正直誠信、公正清廉、仁德博愛、善良勤勉、審慎自律;
(三)認同基金會的宗旨,志願服務於基金會所從事的青年公益事業;
(四)具有與基金會發展和工作相適應的任職能力;
(五)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或專業知識。
第10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提名候選人,組建換屆領導小組,組織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11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依法參與基金會發展和公益項目開展的決策;
(三)善盡職守,保障基金會財產獨立和使用符合法律和章程規定;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12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13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基金會的解散;
(六)基金會宗旨和業務範圍有重大改變;
第14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15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3 名。監事任期三年,期滿可以連任。
第16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17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18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19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20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21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22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或管理經驗;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2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24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25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26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27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28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二)資產投資收益;
(三)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籌資;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29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30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31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32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33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實施本基金會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捐贈支出;
(二)公益資助項目的管理費用支出;
(三)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保險、福利和行政辦公項目支出;
第34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 依照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募捐活動;
(二) 單次募集資金100萬以上的;
第35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36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37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38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39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40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41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42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43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44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45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46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無法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47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48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49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教育、科技項目資助服務;
(二)醫療救助服務;
(三)環保扶貧、濟困;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50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51條 本章程經2015年12月1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52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53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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