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遼寧青基會的使命:通過資助服務、利益表達和社會倡導,幫助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長環境。
遼寧青基會的價值觀:“服務社會、創造進取、以人為本、追求卓越”。
建設宗旨
遼寧青基會的宗旨: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成才。
遼寧青基會以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為宗旨,致力於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衛生、環境保護等領域發展青少年事業,培養人才,改善環境,並積極探索非營利組織建設和發展的道路,推動跨區域、跨國界的交流與合作,促進社會的全面發展。
業務範圍
(一)組織實施符合本基金會使命的資助、服務和救災援助項目;
(二)面向海內外開展符合本基金會使命的募捐活動;
(三)組織開展和資助開展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項活動;
(四)支持並組織實施青少年研究和非營利組織發展的研究;
(五)獎勵青少年優秀人才及為青少年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個人和團體;
(六)開展與台港澳同胞、海外僑胞、國內外友好團體和人士以及國內外青少年組織、非營利組織的友好交流與合作;
(七)本章程規定的投資活動。
組織機構
活動宣傳部工作職責:負責大型活動的宣傳報導工作;負責對捐贈方的善舉進行報導,通過對企業和個人的善舉報導,感染全社會共同關注困難青少年群體;負責對需要幫扶救助的困難青少年進行宣傳,引起全社會關心、支持、幫助他們;多方面、多渠道、經常性的了解困難青少年的思想狀況和要求,正確分析和解決存在的問題。負責策劃及組織實施大型募捐活動,協同業務部門開展相關籌資活動;負責建立國內合作籌資項目庫,制定國內籌資項目計畫書,負責國內項目的洽商、談判、合作協定的簽署及部分項目的實施。
資助管理部工作職責:負責與省相關職能部門聯合調查、統計全省困難青少年群體情況,建立幫扶救助檔案;負責制定困難青少年群體幫扶救助細則,審核並發放
助學金、
獎學金、重大疾病補助金等;負責管理資助的困難青少年檔案歸檔整理工作。
綜合服務部工作職責:負責困難青少年服務中心救助資金、運營資金的管理使用、核查審批工作和財務核算、統計報表工作;負責困難青少年服務中心辦公用品採購、辦公車輛維護、後勤服務管理等日常事務性工作;負責市、縣區分困難青少年服務中心運行資金劃撥、審計工作;負責受理困難青少年服務中心服務投訴、服務監督工作等。
理事成員
會 長
|
田 野 共青團遼寧省委書記
|
監事長、監事
|
監事長: | 張鵬 共青團遼寧省委副書記 |
監事: | 宋修影 共青團遼寧省委辦公室 |
| 溫向偉 遼寧省審計廳辦公室 |
理事長、理事
|
理事長: | 萬顯東 遼寧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秘書長 |
理事: | 於 捷 遼寧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
| 付永良 遼寧省扶貧開發辦公室
|
| 孫萬臣 遼寧省新少年雜誌社
|
| 孫長江 北京大成(瀋陽)律師事務所
|
| 何 軍 真維斯東北口岸
|
| 吳 斌 遼寧省民政廳福利慈善處
|
| 張國林 遼寧省教育廳義務教育處
|
| 陳志興 遼寧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
| 南秀婷 遼寧廣播電視台
|
| 姚 陽 遼寧廣播電視台青少頻道
|
| 趙 強 大連市希望工程辦公室
|
| 彭 寧 遼瀋晚報社
|
| 彭 霞 中國移動遼寧公司市場部
|
| 謝 麗 遼寧省體育局青少年體育處
|
成立意義
遼寧青基會設立有希望工程基金、
綠色希望工程基金、青少年成才基金、青少年事業專項基金,“
IT大學生獎(助)學金、芙蓉學子助學金”、“哈飛育才基金”、“華育助學金”、“嘉里糧油獎學金”、”金龍魚農民工子女助學金”、“肯德基曙光基金”、“明德獎學金”、“真維斯大學生助學基金”、“可口可樂農村特困大學生獎學金”等十餘項獎助學金項目。通過基金的設立,接收捐贈,資助開展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項活動,主辦或參與各項有益於青少年事業發展的公益項目。有力地促進了我省青少年事業和教育事業的發展。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遼寧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簡稱為“遼寧青基會”,英文譯名為“Liaoning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縮寫為“LNYDF”。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全省性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遼寧省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本基金會以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成才為宗旨。其使命是,通過資助服務、利益表達和社會倡導,幫助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長環境。
本基金會倡導“服務社會、創造進取、以人為本、追求卓越”的價值觀。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46萬元,來源於組織募捐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遼寧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遼寧省委員會。
第六條本基金會住所為瀋陽市和平區北五經街21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實施符合本基金會使命的資助、服務和救災援助項目;
(二)面向海內外開展符合本基金會使命的募捐活動;
(三)組織開展和資助開展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項活動;
(四)支持並組織實施青少年研究和非營利組織發展的研究;
(五)獎勵青少年優秀人才及為青少年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個人和團體;
(六)開展與台港澳同胞、海外僑胞、國內外友好團體和人士以及國內外青少年組織、非營利組織的友好交流與合作;
(七)本章程規定的投資活動。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5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在某一領域從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經歷,在本領域內有獨到建樹並享有較高的個人聲望;
(二)認同本基金會的宗旨、使命、目標,並志願服務於理事會;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四)尊重理事會的多元文化,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調整:
(一)新一屆理事會的理事名額、組成及人選方案,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由上屆理事會提出。
(二)調整、增補理事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三)本基金會理事的選舉和調整結果應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內部管理的各項政策和項目運作方式,掌握非營利組織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環境,在理事會會議上充分發表意見,對表決事項行使表決權;
(二)理事有權對提交理事會會議的檔案、材料提出質疑,要求說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權;
(四)理事有權調閱本基金會檔案、檔案或約見本基金會工作人員了解情況,查詢或調查本基金會的專項工作;
(五)理事應當遵守《遼寧青基會章程》,遵從理事會做出的決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及其理事會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會的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會財產,不得從事損害本基金會利益的活動;
(六)理事負有按規定不泄露本基金會秘密的義務,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不能代表理事會和本基金會發言;
(七)理事應當出席每年2次以上的理事會或專業小組會議,並為議題準備專業性意見和提出與政策相關的建議議題;
(八)理事應當仔細審讀本基金會的財務報告,謹慎決策資金控制和運作,切實履行公共財產的信託責任;
(九)理事應掌握本基金會的競爭優勢、劣勢和需求,有義務拓展資源網路,動員社會力量,為本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十)理事應當支持秘書長工作,建設良性互動關係,不干預秘書處行政事務及其職責範圍的工作;
(十一)理事有責任推薦新的理事候選人;
(十二)理事應當參與理事會的自我評估,客觀評價理事會能力和業績。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遼寧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章程,決定機構的使命、戰略和目標;
(二)選舉和調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決定機構資產運作的原則、策略、途徑和重大投資事項;
(四)確定機構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監督並適度控制財務執行過程,選擇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財務報表審計;
(五)制定機構政策,包括會計政策、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公益項目等的管理政策,確保有效的決策以及體現在決策過程中的效率、程式、創造價值和糾錯能力。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根據理事長提議,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給予秘書長工作支持並評估其績效;
(九)保證機構行為符合法律法規和道德規範,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與本基金會發生利益衝突;
(十)發展良好的公共關係,建立持續穩定的資源網路,保證機構有足夠的資源實現戰略目標和財務目標;
(十一)提高機構的公眾地位,批准信息披露計畫,宣傳成就,擴大機構的社會影響;
(十二)總結評估理事會工作,提高組織的有效性;
(十三)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對不屬於章程規定的重要事項可以通過電話會議及其他通訊工具舉行。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須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
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和終止。
理事可通過授權委託或通訊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會議記錄作為機構檔案保存,保管期限為長期。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根據需要可以設監事會、監事長。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本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
(二)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三)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二十條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理事和監事為本基金會工作必要的工作費用可列入本基金會的行政管理費用。
第二十一條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理事長、副理事長人選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理事長由遼寧省內公民擔任。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本基金會工作領域以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制訂理事會工作計畫並付諸執行;
(三)督促理事善盡職守;
(四)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落實情況;
(五)與理事和秘書處進行雙向溝通;
(六)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七)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執行小組和專業小組。其設立和調整由理事長提議,理事會會議決定。執行小組和專業小組需要時可吸收非理事專家和管理人員參加。執行小組和專業小組向理事會負責,沒有決策權。
第三十條 理事會可以設名譽理事、名譽理事長、名譽會長和會長、副會長。
(一)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聘請若干名對機構事業給予長期支持和做出重大貢獻的海內外人士為名譽理事。名譽理事由當屆理事會聘請。
(二)理事會可邀請德高望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名譽理事長。
(三)本基金會設會長、副會長,由業務主管單位負責人出任。會長、副會長為名譽職務。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設秘書處。秘書處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實行秘書長負責制。
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由理事長推薦提名、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由理事會決定。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執行理事會制訂的所有政策,擔負並完成理事會賦予的工作目標和任務;
(二)制訂、實施業務發展計畫和重大項目方案;
(三)遵從以理事會確定的主要客戶為服務人群,建立、發展與支持客戶互動、持續的合作關係;
(四)促進機構財務目標的實現,保證捐款收入和資助支出正常,保證經費支出和經費結構合理;
(五)根據理事會關於資產運作的原則,具體承擔資產管理的責任,實現資產運行安全並保值增值;
(六)推薦和領導一支有社會責任和有效能的秘書處管理團隊,對不勝任者提出調整職務或崗位的意見和建議;
(七)挑選有熱情和具備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合理任用,建立優勝劣汰的管理機制,以使人力資源滿足工作需求並得到發展;
(八)凝聚機構文化,倡導和培育職業精神;
(九)負責與理事溝通,與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配合,實現機構信息共享,為理事會決策提供支持;
(十)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年度工作進展和財務計畫的執行情況,以及為實施戰略計畫所採取的長期行動的進展情況,接受理事會和監事的監督和檢查。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政府資助或撥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業務活動成本;
(二)管理費用;
(三)籌資費用;
(四)資產保值、增值;
(五)其他費用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需經審批的募捐活動;
(二)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需經審批的重大投資活動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二條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三條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和使命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使命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五十二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