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民政廳
- 所在地區:遼寧省
- 屬性:政府機關
- 內設機構:13個
- 廳長:方守義
職能轉變
取消的職責
2.取消社會福利基金資助項目審批。
3.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
4.取消境外組織或個人申辦社會福利機構審核。
5.取消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管理。
6.取消地方性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7.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下放的職責
2.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增加的職責
加強的職責
2.加強對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加強無業務主管單位的全省性社會組織的黨建工作。
3.加強促進全省慈善組織和慈善事業發展、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困境兒童保障等工作。
4.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及志願者隊伍建設工作。
主要職責
(二)承擔依法對全省性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進行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責任,負責省管慈善組織認定和公開募捐資格的審批工作,負責無業務主管單位的全省性社會組織的黨建工作。
(三)組織和指導全省擁軍優屬工作,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承擔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全省軍隊退役士兵(含士官)、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組織指導全省軍隊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指導全省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機構和軍供站管理工作。
(五)擬訂全省減災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減災救災工作,負責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下達的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受災人員安置和救災捐贈,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難民的臨時安置和遣返事宜,承擔省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六)牽頭擬訂全省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健全和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負責指導全省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設工作。
(七)擬訂全省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和民主政治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八)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省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市以下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省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規範全省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省內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工作。
(九)擬訂全省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福利機構管理和福利彩票發行工作,推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特困人員、孤兒、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全省公墓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指導全省涉外婚姻登記,負責涉外收養登記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省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全省社會工作、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工作。
(十二)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信訪和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政務宣傳、輿情應對、新聞發布工作,負責全省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擬訂民政法制建設規劃和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開展民政法制宣傳教育和法制監督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處罰和行政賠償工作。
(二)行政審批處。
擬訂全省民政行政審批相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現場勘查、專家論證和技術審查工作,負責提出行政許可決定和行政許可證照發放,組織協調辦理與省直部門聯合審批事項,承擔民政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網上審批監管平台建設工作。
(三)社會組織管理局(社會組織執法監察局、社會組織黨委辦公室)。
負責全省性和跨市社會團體、省本級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的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負責省管慈善組織認定和公開募捐資格的登記工作,指導和監督市以下慈善組織認定和公開募捐資格的審批工作,負責相關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市以下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的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負責無業務主管單位的全省性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四)優撫處(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優撫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和省級烈士紀念設施的管理工作,負責犧牲、病故軍官隨軍家屬相關工作,指導優撫服務機構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省擁軍優屬工作,承擔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退伍退休軍人安置辦公室。
擬訂退伍退休軍人等安置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退役士兵(含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組織指導全省軍隊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指導全省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機構和軍供站管理工作。
(六)減災救災處(省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減災規劃,組織、協調防災減災知識宣傳普及,協調、指導防災減災基礎能力建設工作,擬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全省自然災害救助工作,負責全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災情組織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和省下達的生活救助款物並監督使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人員、農村受災人員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受災人員生活救助,指導全省救災物資儲備網路建設,承辦省級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負責組織難民的臨時安置和遣返事宜。承擔省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社會救助處。
牽頭擬訂全省社會救助工作規劃和政策,承擔提高城鄉低保標準指標任務,負責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低收入家庭救助、取暖救助工作,參與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救助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指導全省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機構建設和管理,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關辦法,承擔全省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省級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網路建設,指導全省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設工作。承擔省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基層政權建設指導工作,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九)區劃地名處。
擬訂全省行政區劃、地名管理和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省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規範全省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省內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工作,負責省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導全省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
(十)養老服務和慈善事業促進處。
擬訂全省養老服務和殘障人服務等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有關標準,擬訂老年人、殘障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並指導落實,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指導全省養老、殘障康復等福利機構建設和管理,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贈工作。
(十一)社會工作和社會事務處。
擬訂全省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及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工作,擬訂全省兒童福利事業、兒童權益保護和殯葬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省婚姻登記、殯葬、兒童收養和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指導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華僑、邊民婚姻登記管理,承辦全省涉外兒童收養相關工作,負責全省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全省兒童福利機構和婚姻、殯葬、收養、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關愛保護服務機構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二)規劃財務處。
擬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辦法和財務管理辦法,管理監督民政事業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全省福利彩票的發行工作,負責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財務、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十三)機關黨委辦公室(人事處、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全省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負責全省民政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人才培養和鑑定指導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省民政系統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全省民政外事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辦公室與人事處(離退休幹部處)合署辦公。
人員編制
其他事項
(二)社會組織管理局對外可稱遼寧省社會組織管理局。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