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規劃(2005-2009)的通知》是遼寧省人民政府2005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規劃(2005-2009)》
- 發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05 9 29
- 編號:遼政發〔2005〕28號
遼寧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規劃(2005——2009年)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國發〔2004〕10號,以下簡稱《綱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結合遼寧實際,制定本規劃。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1.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及省委九屆八次全會精神,堅持執政為民,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努力建設法治政府,保障全省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為建設和諧遼寧,實施振興遼寧老工業基地戰略,提供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 2.依法行政必須維護憲法權威,確保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必須堅持以人為本,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必須堅持依法行政與提高行政效率的統一,實現推進依法行政與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的有機結合。
3.全省各級政府經過5年努力,使我省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取得實質性進展,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基本到位,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高效廉潔的行政管理體制基本形成。政府應對突發事件和抵禦風險的能力明顯增強;科學民主決策機制初步形成,政府信息更加公開;政府立法工作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制度建設質量明顯提高;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基本形成,行政執法狀況明顯改善;行政監督制度和機制逐步健全,違法行政得到有效糾正,行政監督效果顯著;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法律意識不斷增強,依法行政的能力得到提高。縣、鄉兩級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明顯改進。
二、主要任務和措施
(一)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4.依法界定和規範政府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切實把政府管理職能轉到制定規則、強化管理、加強監管和主要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
認真貫徹《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制定《遼寧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實施辦法》,實現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2006年底前,制定我省促進行業協會發展的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以市場化、民間性、自律性、服務性為方向,加快行業協會改革步伐,推動行業協會與政府部門脫鉤。2008年以前基本實現政會分開、自主辦會。制定《遼寧省投資管理辦法》,嚴格規範政府直接投資的範圍,加強對政府投資行為的監督管理。制定和完善經濟鑑證類市場中介機構管理有關辦法,對中介機構的準入、退出、執業行為、監管制度等做出明確規定。進一步完善產品質量等各類市場監管制度,嚴格履行市場監管職能。
制定《遼寧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條例》,完善預警、指揮、信息、救援系統的建設,建立統一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系統,妥善處理突發事件,維持正常的社會秩序。開展城市醫療服務體制改革試點,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完善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健全動態管理機制。2006年把鄉(鎮)企業、城鎮個體和私營企業以及事業單位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2007年底前,建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動態管理機制。
5.繼續深化政府機構改革,依法合理界定部門職能。制定機構編制管理辦法,確保政府機構科學合理設定,實現政府職責、機構和編制的法定化。繼續深化事業單位機構改革。依法規範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的職能和機構設定;調整公益類事業單位布局結構,實現資源最佳化配置;將不具有事業單位功能和屬性的生產經營類和中介服務類事業單位劃出事業單位管理序列。按照國務院關於推進農村綜合配套改革的要求,著力深化鄉(鎮)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力爭在3年內,全省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取得階段性成果。
建立政府職權爭議協調機制。同一行政區域內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出現職能交叉、職權爭議的,由同級政府負責協調或由共同的上級機關裁定;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出現職權爭議的,由上一級政府負責協調;不同地區行政機關之間出現職能交叉、職權爭議的,由共同上一級政府負責協調。
6.完善依法行政的財政保障機制。2005年,省本級全面推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市級啟動國庫集中支付改革試點;省市兩級擴大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範圍。2006年,省本級深化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級次,市級擴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試點範圍,縣級探索會計集中核算向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轉軌;省市兩級進一步推進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試點,並擴大覆蓋面。2007年,省市兩級完善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縣級推行會計集中核算向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轉軌;規範完善全省非稅收入收繳改革工作。省市兩級全面推行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並擴展到縣級。嚴格執行《遼寧省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細則》,禁止設立和保留“小金庫”,禁止下達罰沒指標,禁止任何形式的財政返還。制定《遼寧省財政監督規定》,推進依法理財。
7.認真貫徹行政許可法,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按照《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明確劃分省、設區市、縣(市、區)3級行政審批管理許可權,理順各級政府的事權、財權,形成職能劃分基本合理,權責利基本協調的行政管理格局。建立健全行政審批管理、運行和監督機制,減少審批項目。2005年底前,各市、縣(市、區)建立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行政審批項目基本上進入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嚴格規範審批行為,保證及時辦結。對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經濟事務的行政許可項目,根據我省實際,依法報國務院批准後在我省停止實施。對於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對於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實行核准制,其他項目無論規模大小都實行備案制;對於政府投資的項目實行審批制。取消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年檢項目,對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年檢項目,改革年檢方式,簡化年檢程式。
8.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按照“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基本原則,制定《遼寧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加快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制化進程。各級政府應當通過設立公開欄、電子螢幕、公共查閱點等方式,公開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辦事程式和辦事條件,行政決策的事項、依據和結果。對依法可以公開的行政信息,公眾向決策機關或實施機關提出查閱申請的,決策機關或實施機關應及時提供。2005年底前,設區的市政府創辦政府公報,並實現免費發放。健全政府機關新聞發布制度,2006年底前,各設區的市政府設立新聞發言人,及時發布政務信息。
推進政府上網工程的建設和運用,擴大電子政務辦理範圍。政府信息以及民眾舉報投訴的事項等,均通過網路向公眾開放。逐步實現外網受理,區域網路辦理,外網反饋的並聯審批機制。2006年底前,基本實現省、市、縣3級政府、省政府各部門之間網上信息互通、資源共享。
(二)建立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
9.健全和完善內部決策機制。按照科學、合理的原則,明確界定行政決策權。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及其部門的工作規則和有關制度,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
建立行政決策的專家論證制度。對重大巨觀政策、關係國計民生的重大項目安排等涉及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以及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在決策前要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
建立行政決策的聽證制度和聽取意見制度。對涉及面廣、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決策事項,決策機關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也可通過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2006年,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項,政府機關在正式決定前,舉行聽證,或者將擬決定的方案向社會公布,充分聽取意見。
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論證制度。重大行政決策在出台前,政府及其部門應進行合法性論證,保證重大行政決策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國家的法制統一。
10.建立健全決策跟蹤反饋和責任追究制度。在3年內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基本建立決策跟蹤落實和責任追究制度,並與健全行政決策機制和完善行政決策程式制度同步實施。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確定相關機構和人員,對決策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利用有關專業機構,對行政決策的執行情況和社會效果進行評價,及時調整和完善相關行政決策。
(三)加強地方立法,提高制度建設質量。
11.圍繞省委、省政府工作重心,科學合理地制定立法工作計畫。今後5年,以振興遼寧老工業基地、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動農業發展、保護人民民眾的利益、促進可持續發展、轉變政府職能等為立法重點,每年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省政府規章16件左右。
建立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的定期清理制度,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清理的建議,制定機關認為確有必要清理的,應當及時予以清理。
省及其較大的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對一些重要的政府立法項目,特別是經濟立法項目,進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不斷提高立法的科學性、實效性。2007年底前,對立法中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和措施進行實施後的立法效果評價。從2006年起,新制定的政府規章實施兩年後,都必須進行立法效果評估。
12.嚴格執行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提高立法質量。嚴格執行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有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制定程式的規定,強化統一審核職能。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的法規規章草案,都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或者召開聽證會、座談會,廣泛聽取意見。建立和完善立法協調機制,部門間發生爭議的事項進行協調,依法提出合法、合理的意見。經法制工作機構協調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及時報請本級政府協調。2006年底前,制定《遼寧省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實行部門規範性檔案前置審查制度,將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程式納入法制化軌道。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在報刊上、政府網站上公開發布率達到100%;按《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的要求,自規章公布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一種外文文本的翻譯工作。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國發〔2004〕10號,以下簡稱《綱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結合遼寧實際,制定本規劃。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1.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及省委九屆八次全會精神,堅持執政為民,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努力建設法治政府,保障全省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為建設和諧遼寧,實施振興遼寧老工業基地戰略,提供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 2.依法行政必須維護憲法權威,確保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必須堅持以人為本,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必須堅持依法行政與提高行政效率的統一,實現推進依法行政與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的有機結合。
3.全省各級政府經過5年努力,使我省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取得實質性進展,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基本到位,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高效廉潔的行政管理體制基本形成。政府應對突發事件和抵禦風險的能力明顯增強;科學民主決策機制初步形成,政府信息更加公開;政府立法工作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制度建設質量明顯提高;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基本形成,行政執法狀況明顯改善;行政監督制度和機制逐步健全,違法行政得到有效糾正,行政監督效果顯著;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法律意識不斷增強,依法行政的能力得到提高。縣、鄉兩級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明顯改進。
二、主要任務和措施
(一)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4.依法界定和規範政府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切實把政府管理職能轉到制定規則、強化管理、加強監管和主要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
認真貫徹《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制定《遼寧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實施辦法》,實現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2006年底前,制定我省促進行業協會發展的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以市場化、民間性、自律性、服務性為方向,加快行業協會改革步伐,推動行業協會與政府部門脫鉤。2008年以前基本實現政會分開、自主辦會。制定《遼寧省投資管理辦法》,嚴格規範政府直接投資的範圍,加強對政府投資行為的監督管理。制定和完善經濟鑑證類市場中介機構管理有關辦法,對中介機構的準入、退出、執業行為、監管制度等做出明確規定。進一步完善產品質量等各類市場監管制度,嚴格履行市場監管職能。
制定《遼寧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條例》,完善預警、指揮、信息、救援系統的建設,建立統一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系統,妥善處理突發事件,維持正常的社會秩序。開展城市醫療服務體制改革試點,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完善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健全動態管理機制。2006年把鄉(鎮)企業、城鎮個體和私營企業以及事業單位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2007年底前,建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動態管理機制。
5.繼續深化政府機構改革,依法合理界定部門職能。制定機構編制管理辦法,確保政府機構科學合理設定,實現政府職責、機構和編制的法定化。繼續深化事業單位機構改革。依法規範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的職能和機構設定;調整公益類事業單位布局結構,實現資源最佳化配置;將不具有事業單位功能和屬性的生產經營類和中介服務類事業單位劃出事業單位管理序列。按照國務院關於推進農村綜合配套改革的要求,著力深化鄉(鎮)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力爭在3年內,全省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取得階段性成果。
建立政府職權爭議協調機制。同一行政區域內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出現職能交叉、職權爭議的,由同級政府負責協調或由共同的上級機關裁定;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出現職權爭議的,由上一級政府負責協調;不同地區行政機關之間出現職能交叉、職權爭議的,由共同上一級政府負責協調。
6.完善依法行政的財政保障機制。2005年,省本級全面推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市級啟動國庫集中支付改革試點;省市兩級擴大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範圍。2006年,省本級深化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級次,市級擴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試點範圍,縣級探索會計集中核算向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轉軌;省市兩級進一步推進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試點,並擴大覆蓋面。2007年,省市兩級完善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縣級推行會計集中核算向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轉軌;規範完善全省非稅收入收繳改革工作。省市兩級全面推行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並擴展到縣級。嚴格執行《遼寧省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細則》,禁止設立和保留“小金庫”,禁止下達罰沒指標,禁止任何形式的財政返還。制定《遼寧省財政監督規定》,推進依法理財。
7.認真貫徹行政許可法,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按照《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明確劃分省、設區市、縣(市、區)3級行政審批管理許可權,理順各級政府的事權、財權,形成職能劃分基本合理,權責利基本協調的行政管理格局。建立健全行政審批管理、運行和監督機制,減少審批項目。2005年底前,各市、縣(市、區)建立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行政審批項目基本上進入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嚴格規範審批行為,保證及時辦結。對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經濟事務的行政許可項目,根據我省實際,依法報國務院批准後在我省停止實施。對於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對於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實行核准制,其他項目無論規模大小都實行備案制;對於政府投資的項目實行審批制。取消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年檢項目,對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年檢項目,改革年檢方式,簡化年檢程式。
8.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按照“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基本原則,制定《遼寧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加快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制化進程。各級政府應當通過設立公開欄、電子螢幕、公共查閱點等方式,公開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辦事程式和辦事條件,行政決策的事項、依據和結果。對依法可以公開的行政信息,公眾向決策機關或實施機關提出查閱申請的,決策機關或實施機關應及時提供。2005年底前,設區的市政府創辦政府公報,並實現免費發放。健全政府機關新聞發布制度,2006年底前,各設區的市政府設立新聞發言人,及時發布政務信息。
推進政府上網工程的建設和運用,擴大電子政務辦理範圍。政府信息以及民眾舉報投訴的事項等,均通過網路向公眾開放。逐步實現外網受理,區域網路辦理,外網反饋的並聯審批機制。2006年底前,基本實現省、市、縣3級政府、省政府各部門之間網上信息互通、資源共享。
(二)建立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
9.健全和完善內部決策機制。按照科學、合理的原則,明確界定行政決策權。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及其部門的工作規則和有關制度,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
建立行政決策的專家論證制度。對重大巨觀政策、關係國計民生的重大項目安排等涉及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以及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在決策前要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
建立行政決策的聽證制度和聽取意見制度。對涉及面廣、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決策事項,決策機關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也可通過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2006年,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項,政府機關在正式決定前,舉行聽證,或者將擬決定的方案向社會公布,充分聽取意見。
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論證制度。重大行政決策在出台前,政府及其部門應進行合法性論證,保證重大行政決策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國家的法制統一。
10.建立健全決策跟蹤反饋和責任追究制度。在3年內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基本建立決策跟蹤落實和責任追究制度,並與健全行政決策機制和完善行政決策程式制度同步實施。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確定相關機構和人員,對決策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利用有關專業機構,對行政決策的執行情況和社會效果進行評價,及時調整和完善相關行政決策。
(三)加強地方立法,提高制度建設質量。
11.圍繞省委、省政府工作重心,科學合理地制定立法工作計畫。今後5年,以振興遼寧老工業基地、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動農業發展、保護人民民眾的利益、促進可持續發展、轉變政府職能等為立法重點,每年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省政府規章16件左右。
建立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的定期清理制度,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清理的建議,制定機關認為確有必要清理的,應當及時予以清理。
省及其較大的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對一些重要的政府立法項目,特別是經濟立法項目,進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不斷提高立法的科學性、實效性。2007年底前,對立法中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和措施進行實施後的立法效果評價。從2006年起,新制定的政府規章實施兩年後,都必須進行立法效果評估。
12.嚴格執行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提高立法質量。嚴格執行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有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制定程式的規定,強化統一審核職能。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的法規規章草案,都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或者召開聽證會、座談會,廣泛聽取意見。建立和完善立法協調機制,部門間發生爭議的事項進行協調,依法提出合法、合理的意見。經法制工作機構協調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及時報請本級政府協調。2006年底前,制定《遼寧省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實行部門規範性檔案前置審查制度,將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程式納入法制化軌道。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在報刊上、政府網站上公開發布率達到100%;按《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的要求,自規章公布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一種外文文本的翻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