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瀋陽鐵路運輸兩級檢察院轉制後有關人員法律職務任免問題的決定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瀋陽鐵路運輸兩級檢察院轉制後有關人員法律職務任免問題的決定

2013年11月29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瀋陽鐵路運輸兩級檢察院轉制後有關人員法律職務任免問題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3年11月29日
  • 實施時間:2013年11月29日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意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及參照有關規定提出的《關於瀋陽鐵路運輸兩級檢察院轉制後有關人員法律職務任免許可權和程式的意見》,決定:
一、遼寧省人民檢察院瀋陽鐵路運輸分院轉制後,有關人員的法律職務任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即:遼寧省人民檢察院瀋陽鐵路運輸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由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二、遼寧省人民檢察院瀋陽鐵路運輸分院下轄的瀋陽鐵路運輸檢察院、大連鐵路運輸檢察院、錦州鐵路運輸檢察院、丹東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長由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由遼寧省人民檢察院瀋陽鐵路運輸分院任免,報遼寧省人民檢察院備案;檢察員由基層院檢察長報請遼寧省人民檢察院瀋陽鐵路運輸分院任免。
三、轉制之前遼寧省人民檢察院瀋陽鐵路運輸分院下轄的四個基層檢察院有關人員按照原規定許可權和程式所任命的法律職務繼續有效,不再重新履行任命程式。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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