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工傷認定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工傷認定專項經費管理,保證工傷案件認定科學準確,合理控制工傷保險費用支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有關規定,遵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遵義市財政局聯合制定《遵義市工傷認定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2月8日由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遵府辦發〔2012〕26號轉發。《辦法》分總則、專項經費使用範圍、專項經費使用程式、監督檢查4章12條,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遵義市工傷認定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專項經費使用範圍,第三章 專項經費使用程式,第四章 監督檢查,

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遵義市工傷認定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遵府辦發〔2012〕26號
各縣、自治縣、區(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
遵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遵義市財政局聯合制定的《遵義市工傷認定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遵義市工傷認定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遵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遵義市財政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工傷認定專項經費管理,保證工傷案件認定科學準確,合理控制工傷保險費用支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傷認定專項經費是指從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的工傷調查取證相關費用。

第二章 專項經費使用範圍

第三條 工傷認定費是指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工作的業務經費,包括:
(一)工傷事故認定的調查、取證費用(交通、通訊,以及到有關單位調查取證所需費用);
(二)調查、取證的基本保障設備購置及使用維修費用(包括照相設備、攝像設備、錄音設備、數據存儲設備等),設備採購實行政府招標採購;
(三)工傷認定案例分析所需費用及複議、訴訟相關費用;
(四)工傷認定結論送達所需費用、工傷認定檔案管理費用;
(五)經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准的工傷認定業務所需的其它費用。

第三章 專項經費使用程式

第四條 工傷認定專項經費由市財政局按照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保費收入的2%比例提取,納入市社會保險財政專戶管理,專賬核算。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傷保險行政部門於每年11月,根據全市工傷案件發案及調查工作開展情況和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編制下一年度工傷認定專項經費預算,送市財政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市財政部門將審定後的工傷認定專項經費轉入對應的經費賬戶。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七條 工傷認定專項經費屬於工傷保險工作專項業務經費,必須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正常經費開支分開,分賬分項目管理。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認定專項經費用於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的管理費用開支、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違者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和審計部門依法對本統籌地區工傷認定專項經費開支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以確保工傷認定專項經費按照規定使用。
第十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有權對工傷認定專項經費的違規使用進行舉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對舉報及時調查,按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遵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遵義市財政局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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