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科技創新資金後補助管理暫行規定

遵義市科技創新資金後補助管理暫行規定

為深化科技計畫管理改革,進一步發揮市場對技術研發方向、各種創新要素配置和導向作用,創新財政科技資金的投入方式,規範我市科技創新資金後補助機制實施和管理,參照《國家科技計畫及專項資金後補助管理規定》(財教[2013]433)、《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和《貴州省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後補助管理暫行規定》(黔科通[2014]154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遵義市科技創新資金後補助管理暫行規定
總則,第一章 創新平台後補助,第二章 政策性獎勵後補助,第三章 科技成果交易後補助,第四章 管理監督,第五章 附則,
遵義市科技創新資金後補助管理暫行規定

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科技計畫管理改革,進一步發揮市場對技術研發方向、各種創新要素配置和導向作用,創新財政科技資金的投入方式,規範我市科技創新資金後補助機制實施和管理,參照《國家科技計畫及專項資金後補助管理規定》(財教[2013]433)、《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和《貴州省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後補助管理暫行規定》(黔科通[2014]154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後補助資金來源於市科技創新資金
所稱後補助,是指從事研究開發和科技服務活動的單位先行投入資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務績效,通過驗收審查或績效考核後,給予經費補助的財政資助方式。
前款所稱單位,是指在遵義市境內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後補助包括創新平台後補助、政策性獎勵後補助、科技成果交易後補助等方式。

第一章 創新平台後補助

第四條創新平台後補助是指為提高科技持續創新能力,對研發機構和公共服務等創新平台,經市科技局、市財政局績效考核通過後,給予相應補助。
第五條市科技局根據科技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對遵義市創新平台實行合理布局、總量控制、動態管理,促進科技資源整合和高效利用,推動資源的市場化、社會化共享,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第六條創新平台後補助主要支持對象:
(一)研發機構。高校、科研院所及企業建設的基礎性、公益性國家級、省級、市級研發平台,包括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
(二)公共科技服務機構。包括技術創新服務平台、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
第七條創新平台後補助績效考核包括以下內容:
(一)管理情況。包括組織機構運行、平台管理制度落實以及運行機制保障等。
(二)運行情況。包括研發投入情況、開展研究及取得成果的情況、培育人才情況等。
(三)服務情況。包括科技資源服務數量和質量、服務對象數量及範圍、科技資源深度挖掘與集成、提供科技支撐取得的效果、平台服務帶來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等。
(四)資源整合情況。包括資源增量與質量、資源維護與更新等。
(五)運行服務成本相關性。經費支出與平台目標任務的相關性等。
第八條創新平台後補助按照以下程式管理:
(一)發布通知。市科技局向社會發布申報通知及指南,單位根據通知要求進行申報。申報材料應當包括平台運行管理、開放共享等情況,以及反映服務績效的相關內容和運行服務成本等。
(二)績效考核。市科技局、市財政局組織專家或委託中介機構,對申報單位的創新平台績效進行考核,形成績效考核結論。
(三)結果公示。市科技局將申報單位的創新平台績效考核結論進行公示。
(四)實施補助。市科技局根據績效考核結論,提出創新平台後補助建議方案會商市財政局,並報市政府審批。經批准後,後補助經費按預算和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撥付至項目單位。創新平台後補助經費主要用於科技平台建設過程中的科研儀器設備購買,以及科技平台的運行服務補貼等。

第二章 政策性獎勵後補助

第九條政策性獎勵後補助是指按照我市相關科技政策規定給予的相應經費補助。
第十條政策性獎勵後補助按照以下程式管理:
(一)發布通知。市科技局面向社會發布通知告知兌現政策內容、辦理程式、申報要求等事項。
(二)提交申請。單位根據公告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三)審核審查。市科技局對所申請的政策條件滿足情況進行審查提出資金補助意見。
(四)結果公示。市科技局將擬進行政策性獎勵後補助的項目名單向社會公示。
(五)實施補助。公示結束後,市科技局制定政策性獎勵後補助安排計畫,會同市財政局報市政府審批。審批後,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支付至獲得獎勵性後補助的單位。

第三章 科技成果交易後補助

第十一條科技成果交易後補助是指為促進企業技術需求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的創新成果有效對接,引導培育企業成為創新投入、成果轉化和產學研合作的主體,發展遵義市技術交易市場,加快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對科技成果交易的買方單位給予的相應補助。
第十二條所稱科技成果交易,是指企業通過技術轉讓的方式與省內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簽訂技術轉讓契約,並經技術契約登記機構認定登記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所稱技術轉讓契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技術契約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和《技術契約認定規則》有關技術契約的規定,且企業已支付相關技術交易費用。
僅以樣品、樣機、設備等貨品為載體提供技術成果的,由買賣雙方達成並直接進行交易的技術契約可依法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不列入補助範圍。
第十三條科技成果交易後補助按照以下程式管理:
(一)發布通知。市科技局每年發布科技成果交易補助申報指南,告知申報要求。
(二)提交申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申報企業向單位註冊所在地的縣級科技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各縣級科技主管部門審核、簽署推薦意見後,報送市科技局。申報材料包括科技交易補助資金申報表、技術轉讓契約和登記證明、技術交易支付憑證及企業工商註冊登記證明等。
(三)審核審查。市科技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確定擬補助的企業。
(四)結果公示。市科技局對擬補助對象及相關情況等予以公示。
(五)實施補助。公示無異議後,由市科技局擬定科技成果交易後補助資金計畫,會同市財政局按程式報市政府審批後,按預算和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支付經費。
第十四條補助資金支持方式為無償資助,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實行總額控制,擇優支持,用完即止。
第十五條企業技術交易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企業應提前向所在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報告,並按保密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管理監督

第十六條後補助經費管理應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對檢查中發現的財政違法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單位存在弄虛作假、偽造成果、重複申報立項、以不當方式唆使用戶或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虛假評價或檢測報告,騙取財政資金的,視情節輕重,採取警告、記入不良信用記錄等處理措施,並將信用記錄作為今後遴選遵義市科技計畫項目承擔單位的依據;已經獲得後補助經費的,應當予以追回。
第十八條專家、中介機構、第三方機構和用戶在後補助管理中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視情節輕重,可以採取宣布其出具的相關結果無效、通報批評、降低信用評級等處理措施,並將違規記錄作為後補助管理遴選專家、中介機構、第三方機構和用戶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市科技局應當及時公開後補助經費支持單位、補助情況、違規行為及處理結果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相關遵義市科技計畫項目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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