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音詞義
【同義詞】:
補選、
遴拔、
甄選、
遴揀、募選、遴考、
候選、文選、捐選、貴選、更選、遴擇、駁選、德選、里選、典選、彩選、延選、堂選、公選、挑選
【押韻詞】:顧反、讒諂、莫敢、肉袒、呂覽、自免、搜檢、另眼、省儉、抄檢、作臉、暴殄、當管、該管、總管、悲感、倚檻、縮減、縮減、不典、肝膽、圓覽、減緩、平轉、質點、類感、恆產、輕暖、祖產、鬆軟
【構成】:偏正式:遴<選>
遴選方式
中央機關從基層公開遴選公務員主要是解決黨政領導機關幹部隊伍來源比較單一、經歷比較簡單、素質結構不盡合理等突出問題。過去不少機關幹部是從家門到校門,畢業後直接進機關門的“
三門幹部”,他們的素質和潛能俱佳,但離基層較遠,離民眾較遠,缺乏實踐鍛鍊與基層經驗,難以深層剖析理解當今中國民生和社會實際,而遴選公務員可以有效解決中央國家機關中這一短板和不足。
同時,遴選還在於探索建立一條基層公務員的選拔培養鏈,這對暢通基層公務員的“上行通道”非常重要,通過遴選,鄉鎮(街道)公務員都可以直接到中央任職,實現五級連跳,這在以前是根本不可想像的。
考試方式
遴選是一種可以跨政府層級、跨工作部門(系統)、跨地區的
競爭性選拔。全國各省(區、市)、市(地)、縣(市、區)、鄉鎮(街道)各級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中的工作人員都可以報考中央機關,對他們報考的崗位也沒做嚴格限制,可以跨越自己的工作部門(系統)報考。這樣面向
五湖四海選拔人才,符合“結構優先、兼顧素質”的要求,但也給選人帶來了一定難度。
為提高遴選對象與遴選職位的匹配度,縮短崗位適應期,遴選過程非常注重崗位的針對性。比如,筆試實行分級分類考試,即根據報考職位和各職務層級的需求,分別設定筆試科目,命制不同的試卷。處級、副處級和主任科員的考察內容是不一樣的,比如,正處級領導職位和副處級領導職位分別考不同類型的案例分析與對策性論文,主任科員職位考案例分析。面試則實行“一職一卷”,就算是同一層級,不同崗位考的內容也不一樣,有的還要做跟崗位要求相關的心理測評。這樣,真正做到了“乾什麼考什麼”“用什麼測什麼”。
這種考試側重於測試報考者的綜合素質與崗位要求的匹配程度,其甄別人才適任的意義大於甄別人才優劣的目的。事實上,對於那些在基層摸爬滾打了多年的公務員來說,一般的考題很難考出他們的真實水平,也很難選出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報考者,個性化、針對性的考試方式是公開遴選的必然選擇。作為一個新生事物,它難免有一個不斷認識、發展、完善過程,但由於在制度設計之初就充分考慮到了考試的針對性、科學性和精準性,實踐表明其效果是非常好的。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將近97%的考生認為,這種考試能夠有效測查他們實際的工作能力,95%以上的用人單位對選出來的人員非常滿意。公開遴選把那些政治素質好、工作實績突出、具有豐富基層工作經驗、與人民民眾關係密切、民眾公認的基層優秀人才選拔到了中央機關,達到了遴選機關用人滿意和公務員工作滿意的良好效果。
遴選制度完善
國際經驗告訴我們,要實現公務員公開遴選規範化、常態化和科學化管理,最管用、最通行的做法就是將其法制化。要保障公開遴選的生命力,最好的出路也在於漸進推進遴選工作法制化,構建一個內容科學、程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的法制體系,通過一系列法律制度來規範公開遴選工作的順利推進。
遴選,可考慮與現行的
公開選拔、
競爭上崗等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方式以及公務員考試做好制度上的銜接與協調。未來可在中央層面對各類公務員競爭性選拔做一個
頂層設計,明確每一個競爭性選拔的定位,清晰不同競爭性選拔制度之間的邊界,使不同選拔任用方式能各司其職、
各得其所。在此基礎上,統籌安排不同選拔任用方式的職位比例分配,做到有章可循,保障公開遴選與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公務員考錄等選拔任用方式不相互爭搶職位。
為進一步增強公開遴選的吸引力,應該把更高層級的職務也納入遴選範圍,建立以處級(含)以下職位為主、司(局)級職位為輔的遴選職務範圍制度,這不僅有利於保障公開遴選的競爭性,也有利於拓展下級機關公務員的職業發展空間。
要做到遴選制度行之有效,相關配套政策也不可或缺。當前遴選機關終止遴選制度、擬用人員試用期期滿不合格退出機制等還不完善,這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遴選任職公務員的工作穩定性和安心程度。
法律法規
《公務員公開遴選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開遴選,是指市(地)級以上機關從下級機關公開擇優選拔任用內設機構公務員。
公開遴選是公務員轉任方式之一。
第三條 公開遴選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堅持能力素質與職位要求相適應,堅持考試與考察相結合。
第四條 公開遴選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 公開遴選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發布公告;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考試;
(四)組織考察;
(五)決定與任職。
第六條 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負責公開遴選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公開遴選機關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承擔公開遴選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申報計畫與發布公告
第七條 公開遴選機關在進行公務員隊伍結構和職位分析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公開遴選職位及其資格條件,擬定公開遴選計畫,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制定公開遴選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公開遴選方案,制定公告,面向社會公開發布。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開遴選機關、職位、職位簡介和資格條件;
(二)公開遴選範圍、程式、方式和相關比例要求;
(三)報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考試科目、時間和地點;
(五)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章 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十條 公開遴選報名一般採取個人意願與組織推薦相結合的方式。
公開遴選可由公務員本人申請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組織審核同意後報名,也可徵得本人同意後由組織推薦報名。
第十一條 報名參加公開遴選的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品行端正,實績突出,民眾公認;
(二)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和2年以上公務員工作經歷;
(三)公務員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四)具有公開遴選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職經歷;
(五)報名參加中央機關、省級機關公開遴選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報名參加市(地)級機關公開遴選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體健康;
(七)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開遴選機關不得設定與公開遴選職位要求無關的報名資格條件。
第十二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公開遴選:
(一)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二)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定向單位工作未滿服務年限或對轉任有其他限制性規定的;
(四)尚在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報名人員應當向公開遴選機關提交報名需要的相關材料,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公開遴選機關按照職位資格條件對報名人員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在規定的時間內確定報名人員是否具有報名資格。
第十四條 對未達到公告規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公開遴選職位,經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可予以取消,允許該職位報名人員改報其他職位。
第四章 考試
第十五條 考試採取分級分類的方式,根據職務層次和職位類別進行。
考試分為筆試和面試,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經公務員主管部門授權,面試可以由公開遴選機關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筆試主要測試政策理論水平、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能力、文字表達能力等綜合素質。
第十七條 面試人選根據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按照公告規定的比例確定。
第十八條 面試主要測試履行職位職責所要求的基本素質和能力。面試的內容和方式應當針對各職位的特點和要求分別確定。必要時,可以進行職位業務水平測試。
第十九條 面試考官一般不少於7人,其中公開遴選機關以外的考官一般應占三分之一。面試考官應當挑選公道正派、理論素養高、熟悉公開遴選職位相關業務、具有幹部測評相關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條 根據筆試、面試成績,按照公告規定的權重確定考試綜合成績。筆試、面試成績和考試綜合成績應當及時通知本人。
第五章 組織考察
第二十一條 公開遴選採取差額考察的辦法。考察對象根據考試綜合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按照公告規定的比例確定。
第二十二條 公開遴選機關對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情況及其政治業務素質與公開遴選職位的適應程度進行全面考察,重點考察德的情況、工作實績和民眾公認程度。
第二十三條 考察可以採取個別談話、民主測評等方法進行,也可以採取德的專項測評、實績公示、業績評價和履歷分析等方法。
對在基層一線視窗單位工作的考察對象,要注重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公開遴選機關派出兩名以上人員組成考察組。考察組一般由幹部(人事)部門的人員和熟悉公開遴選職位相關業務的人員組成。
第二十五條 考察對象所在機關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考察組工作。
第六章 決定與任職
第二十六條 公開遴選機關根據考察情況和職位要求,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擬任職人員。
第二十七條 公開遴選機關對擬任職人員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天。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任用的,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後,辦理調動和任職手續;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並查有實據的,取消公開遴選資格。
第七章 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公開遴選工作中存在應當迴避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視情況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工作崗位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的編制限額、職數和職位要求進行的;
(二)不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的;
(三)擅自變更公開遴選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公開遴選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條 公開遴選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工作崗位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試題和其他公開遴選涉密信息的;
(二)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有關資料的;
(三)協助參加考試人員作弊的;
(四)違反考察紀律的;
(五)因工作失職,影響公開遴選工作正常進行的;
(六)違反公開遴選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公開遴選紀律的報名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取消公開遴選資格、調離工作崗位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公開遴選工作要接受監督。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開遴選機關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並按照管理許可權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公開遴選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詩句或名句
王安石在《辭男雱說書札子》:“一介之任,必欲因能;講藝之臣,尤為遴選。”
雷紹性 的《
名說》:“其遴選代表,為國民任事,較今統領之任期為尤短。”
陸游《代乞分兵取山東札子》:“以十分之一,遴選驍勇有紀律之將,使之更出迭入,以奇制勝。”
《
世說新語·言語》“ 陶公 疾篤,都無獻替之言,朝士以為恨” 南朝 梁
劉孝標註:“按
王隱《晉書》載侃臨終表曰:‘……伏願遴選代人,使必得良才,足以奉宣
王猷,遵成志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