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當管理

適當管理,是指無因管理之債的管理人不違背本人真實利益,以有利於本人的方式管理事務如義務。是管理人依法對本人負有的主要債務。大陸法民法理論認為,適當管理的內容包括:(1)管理人從事無因管理應不違背本人的真實利益或可推知的意思;(2)從效果上看,管理人的無因管理是以有利於本人的方式進行的;(3)管理人在本人或其繼承人得以親自管理之前應履行繼續管理義務。學說中亦有認為:適當管理應當視為無因管理成立的條件,而不應視為管理義務。

管理的過程包括6個環節:管理規則的確定(組織運行規則,如章程及制度等)、管理資源的配置(人員配置及職責劃分與確定、設備及工具、空間等資源配置與分配)、目標的設立與分解(如:計畫)、組織與實施、過程控制(檢查、監督與協調)、效果評價、總結與處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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