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法(試行)

《達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法(試行)》是達州市人民政府為進一步保障和落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制定的辦法。

達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保障和落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達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依申請公開,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自身需要向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提出申請公開未向社會公眾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本辦法向申請人公開的活動。
第三條 依申請公開的基本原則:嚴格依法、真實快捷、方便申請人知曉。
第四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
(三)依法受保護的個人隱私;
(四)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時,可以採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提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申請時,可委託他人申請。申請人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的,在政府入口網站上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受理機構電子信箱;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公民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單位、證件名稱及編號、聯繫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四)申請提交時間。
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及聯繫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四)申請提交時間。
申請公開屬於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的,應當提交當事人同意公開的書面證明。
第六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通過發放、郵寄或提供網上下載服務等多種方式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書的格式文本。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創造條件,方便申請人通過網際網路直接查詢、獲取有關政府信息。
第七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收到申請後應當進行登記。能夠當場提供或者答覆的,應噹噹場提供或者答覆;不能當場提供或者答覆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答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屬於應當公開的,製作公開決定書,公開決定書應註明公開時間、公開場所、公開方式。延期公開的,應說明延期的理由。
(二)屬於不予公開的,製作不予公開決定書並說明理由。
(三)屬於主動公開且已向社會公開的,應當指引告知申請人。
(四)屬於應當主動公開而尚未公開的,應當及時公開並指引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於被申請機關掌握範圍的,應協助將申請轉遞相關受理機關,同時告知申請人轉遞情況和聯繫方式。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七)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八條 應該向社會公開而未公開的政府信息,任何申請人要求公開,均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他正當理由在規定的期限內確實難以做出答覆的,可以將答覆的期限適當延長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覆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礙消除後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申請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
第十一條 申請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屬於本規定第四條第(二)、(三)項情形,可能影響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書面徵詢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內未作答覆的,視作不同意公開。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答覆申請人不予公開、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不得通過與該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有隸屬或者業務指導等關係的企、事業單位、中介組織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形式向申請人提供。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有條件的應當安排適當的時間和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
對閱讀、行動有困難的殘疾人、文盲申請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內容不得收取費用,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據有關規定給予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申請人隱瞞或者拒絕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
(三)違反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
(四)違反規定收費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六條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按規定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該機關或組織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接受投訴的機關應當及時予以調查處理,並根據情況回復申請人。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政府、市級各部門要加強對依申請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監察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定期組織監督檢查,對不依法履行公開義務的,應當及時督促其糾正。
第十八條 申請人向提供公共服務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提出申請公開未向社會公開的與公眾利益相關的信息,其方式和程式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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