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解決鄉(鎮)集體所有制衛生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意見

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解決鄉(鎮)集體所有制衛生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意見,是為切實解決全縣鄉(鎮)集體所有制衛生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部門關於農村衛生改革與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39號)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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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我縣鄉(鎮)集體所有制衛生人員社會保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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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照《遵義市人民政府關於對紅花崗區試行集體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事宜的批覆》(遵府函〔2006〕63號)檔案精神,將鄉(鎮)集體所有制衛生人員全部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由縣財政對其養老保險金繳費實行專項補助。
二、對截止2007年9月30日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和已退休的人員,按照個人繳納10000元,縣財政補助20000元/人標準繳費,並由縣社會保障局完善相關手續,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對不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標準給予補助。
三、2007年9月30日前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在職人員,必須按政策規定繳滿15年養老保險費,方可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縣財政對其養老保險繳費實行基礎補助與年功貢獻補助相結合(基礎補助每人5000元;年功貢獻補助以2007年9月30日為基準時間,15年內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按補繳養老保險費的40%給予補助。縣財政補助資金最高限額為20000元/人)。縣財政補助個人的養老保險繳費專項資金分年度劃入縣社會保障局基金收入專戶,個人繳費部分由本人按月(或年度)向縣社會保障局繳納,對不繳費的人員視為自動放棄,今後不再享受財政補助政策。
四、個人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的人員達到退休年齡後,由縣社會保障局辦理正式退休手續,按月發放養老金。1992年1月前參加工作的人員,自1992年1月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1992年前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基本養老金。1992年1月後參加工作的人員,自參加工作之月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五、鄉(鎮)集體衛生人員醫療保險問題,原則上應統一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對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在堅持本人自願的前提下,可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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