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道真自治縣2005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貴州省氣象條例》、《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等有關規定,為切實做好我縣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工作,經自治縣人民政府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進一步提高對保護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氣象探測環境是保證氣象探測設施獲得準確氣象信息所必須的最小距離構成的環境空間。氣象探測環境受到破壞,將直接影響到氣象探測要素的代表性、準確性和比較性。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有關部門務必進一步提高對保護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有效保護我縣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使氣象信息更好地為道真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二、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做好本鄉(鎮)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工作。建設、國土部門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將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並按照法定標準劃定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新建建(構)築物時,應經縣氣象部門審查後,有關部門方可辦理手續。
三、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劃定標準由縣氣象主管部門確定。現行的地面氣象台站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及標準為:地面氣象觀測場邊緣與四周孤立障礙物的距離,至少是該障礙物高度的3倍以上;距離成排障礙物(寬度角大於22.5度)至少是該障礙物高度的10倍以上;距離較大水體的最高水位邊線,水平距離至少在100米以上;距離公路路基邊緣必須是30米以上;距離經省級氣象主管部門認定對探測環境有害的污染源必須是300米以上;觀測場四周10米範圍內不得種植高稈作物。
四、縣氣象部門應密切注意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新建建(構)築物和設施,若發現對氣象探測環境有影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理。禁止下列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行為: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設定障礙物、爆破和採石;設定影響氣象探測設施工作效能的高頻電磁輻射裝置;從事其他影響氣象探測的行為。
二OO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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