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切實做好換髮和申領貴州省行政執法證的通知

在行政執法崗位持有2007年版和其他版“貴州省行政執法證”(以下簡稱“舊版證件”)的行政執法人員,以及新調入和調整到行政執法崗位、符合申領條件的行政執法人員須按本通知規定程式申請換髮和申領2010版證件。持有舊版證件,但已不在行政執法崗位的人員交回證件(包括證殼、證件內頁),不再發放2010版證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切實做好換髮和申領貴州省行政執法證的通知
  • 發布單位: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 適用地區:道真自治縣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根據《貴州省行政執法監督規定》(省政府令第40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貴州省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和<貴州省行政執法監督證管理辦法>的通知》(黔府發〔1999〕50號)規定,我縣於2007年對各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人員持有的“貴州省行政執法證”進行了審驗換髮, 2009年12月31日,全縣行政執法人員持有的“貴州省行政執法證”將全部到期。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換髮和申領貴州省行政執法證的通知》(黔府辦發電〔2009〕197號)要求,從2010年1月1日起,在全縣啟用2010版“貴州省行政執法證”(有效期從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以下簡稱“2010版證件”),為做好相關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換髮和申領2010版證件的人員範圍、時間安排
(一)人員範圍
(二)時間安排
各行政執法主體於2009年12月15日前,將本單位審驗換髮貴州省行政執法證件人員名冊及照片交縣政府法制辦。
二、 換髮2010版證件的程式
(一)考核
持有舊版證件的行政執法人員,由所在單位法制工作機構根據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對其近3年來開展行政執法工作的情況進行考核評價,通過的方可申請換髮2010版證件。
(二)審核
各單位統一填寫《審驗換髮貴州省行政執法證件人員名冊》(表一,見附屬檔案),報送縣政府法制辦審核,其中,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門報送省級行政執法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審核。
(三)申報
縣政府法制辦將審核通過的名冊報送省政府法制辦覆核;並將審核通過的名冊同時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備案。
(四)覆核、制證
縣政府法制辦經審核合格後於2009年12月20報送省政府法制辦,省政府法制辦自受理符合要求的名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及制證工作,證件由縣政府法制辦統一領取分發。
(五)舊版證件的處理
舊版證件由持證人所在單位負責收回並上交縣政府法制辦,由縣政府法制辦統一銷毀,證件遺失的,須登報申明作廢。
三、 申領2010版證件的程式
(一)培訓、考試
凡新調入行政執法隊伍和調整到行政執法崗位的行政執法人員,由所在單位逐級申報到省級行政執法機關統計後,由省級行政執法機關和省政府法制辦共同組織培訓、考試。
培訓、考試內容分為公共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公共法律知識培訓、考試由省政府法制辦負責,業務知識培訓、考試由省級行政執法機關負責。培訓教材由省級行政執法機關和省政府法制辦確定。
(二)申領、頒證
經培訓、考試合格的人員,由省級行政執法機關統一填寫《申領貴州省行政執法證件人員名冊》(表二,見附屬檔案)報省政府法制辦審批後制證,證件由省級行政執法機關統一領取分發。
四、 換髮、申領2010版證件的費用
按照《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於<貴州省行政執法證>和<貴州省行政執法監督證>工本費標準的通知》(黔價費〔2007〕45號)規定,換髮、申領2010版證件工本費為18元,由行政執法人員所在單位承擔。所在單位應在向縣政府法制辦報送《審驗換髮貴州省行政執法證件人員名冊》時一併繳費。
五、工作要求
此次換髮和申領2010版證件工作涉及面廣,時間緊、任務重,各鄉鎮、各部門要從嚴格、規範執法,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切實推進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換髮和申領2010版證件的重要性、緊迫性,結合換髮和申領2010版證件工作,建立健全本縣、本單位行政執法人員證件檔案,規範行政執法資格管理,實現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要嚴格持證上崗、亮證執法制度,對未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失去行政執法資格、未持證上崗和持過期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行政執法活動的,嚴格按照《貴州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省政府令第86號)的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要向社會公布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和投訴、舉報渠道,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民主監督和社會監督。
各鄉鎮、各部門要及時貫徹落實本通知精神,組織本鄉鎮、本單位切實做好2010版證件的換髮和申領,主要領導親自抓,並落實專人負責,於2009年11月25日前將具體負責同志名單、聯繫方式報縣政府法制辦(聯繫人:朱小雲、楊毅;聯繫電話:0852—5821645、5782415)。
對2010版證件有效期內行政執法人員因故調離行政執法崗位的,要及時收回該人的行政執法證件並按規定程式處理。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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