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繼

過繼

過繼(guò jì),亦稱“繼”、過房過嗣繼嗣

釋義:指自己沒有兒子,收養同宗之子為後嗣。也指入養父之家為其後嗣。是傳統宗族觀念中的一種收養行為。大多數是為了延續男性繼承人而為之。當一個家庭需要後嗣時,就從宗族或其他親屬中,收養一位子女以維持祭祀香火或男性繼承人。即使一名男性無子身亡,家族仍可為其選擇一位嗣子,形成親子關係。

有些地區生下小孩難養(好生病等),也會進行過繼(形式上),認為這樣孩子好養活些。

閩南與台灣流行過繼母系制度,日本、琉球流行一種以贅婿作為養子的婿養子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過繼
  • 拼音:guò jì
  • 別稱:“繼”、過房、過嗣
  • 類型收養行為
  • 別名:過房/過嗣/繼嗣/
詞目,拼音,引證解釋,詞語說明,法律相關,過繼名人,

詞目

過繼

拼音

guò jì

引證解釋

過房
晉書·宗室傳·彭城王紘》“紘字偉德,初封堂邑縣公。建興末,元帝承制,以紘繼高密王(司馬)據。”
紀君祥趙氏孤兒·第四折》:“有程嬰的孩兒,因為過繼與我,喚做屠成 。”
清 吳敬梓 《儒林外史》第二十五回 《鮑文卿南京遇舊 倪廷璽安慶招親》:如今一言為定,擇個好日,就帶小兒來過繼便了。
清 曹雪芹《紅樓夢·第九一回》:“他就是我的過繼兄弟,本住在屯裡,不慣見人。”“那夏三道:‘前月我媽沒有人管家,把我過繼來的,前日才進京。今日來瞧姐姐。’”
清史稿·德宗本紀一》:“(同治)十二月癸酉,穆宗崩,無嗣。慈安皇太后、慈禧皇太后召惇親王亦宗……傳懿旨,以上繼文宗為子,入承大統,為嗣皇帝。”
清會典事例·刑部·戶役》:“情願過繼者,取具兩姓族長人等。”
.李劼人死水微瀾·第五部分·二》:“一來拜年,二來也是商量過繼承主的事。”
細胞過繼細胞過繼

詞語說明

把子女送給無子女的宗族或親戚做子女;沒有子女的人,以宗族或親戚的子女為子女。
例如:唐王室永安王李孝基無子,就“以從兄韶子道立為嗣”;大詩人白居易無子,“以其侄孫嗣”。
在古代,男尊女卑,“過繼”的多是“兒子”,稱為“嗣子”,當然也過繼女兒,稱為“嗣女”,甚少。
而現在,過繼子女,基本不受男尊女卑思想影響。

法律相關

第三條 收養不得違背計畫生育的法律、法規。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過繼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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