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相抵

過失相抵又稱“過失抵銷”。大陸法民法概念。英美法稱為“共同過失”。受害人就損害的發生亦存在過錯時,加害人可以減少賠償金額或免除賠償責任。為民法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其適用範圍不限於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亦及於其他法律規定的損害賠償。

構成要件:(1)受害人(賠償權利人)須存在過錯;(2)受害人的過錯行為必須是損害發生或者損害結果擴大的原因;(3)受害人的行為必須是不當的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131條、《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條以及《侵權責任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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