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有過失又稱促成過失、過失相抵或者受害人過錯,其含義是原告對自己的安全失於通常的注意。通常,原告與有過失都會減少或者免除被告的賠償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與有過失
- 又稱:促成過失過失相抵或者受害人過錯
- 含義:原告對自己的安全失於通常的注意
- 案例:發生於1890年
案例
本案是一宗發生於1890年,後又抗訴到英國貴族院的案例。被告住在德比小鎮上,其家位於鎮盡頭的公路旁。他想修整一下他的房子,搭起的支架伸到了公路上,影響到了公路一側的暢通,但公路另外一邊仍然有空間,並不影響過往通行。
8月某天晚上8點,原告騎馬穿過該路段。當時正好是掌燈時分,不過,光線亮度足以分辨出100碼距離以外的障礙。證人證明,如果原告不是騎馬急奔,那么他應該看到並避免該路障。然而實際上原告騎得太快,沒有發現路障,結果撞到了支架上,從馬上摔了下來,造成受傷。證據表明,原告當時沒有醉酒。
原告將被告訴上法庭,聲稱由於被告修房的支架伸到公路上而導致了原告的受傷,被告對此存在著過失,因此應該承擔過失的侵權行為責任。被告則稱,原告對自己的安全失於關心,急於飛馬而不看路,因此也存在著過失,原告是因為自己的過失而導致了傷害。
初審法官貝萊在審查了案件證據後指導陪審團:如果一個人合理和正常地騎馬,他就能夠看見和避免路障;如果陪審團可以認定原告沿公路騎馬過於急促,沒有盡到通常的注意義務,那么陪審團應該確定一個有利於被告的判決。法官認為,按照本案的證據,原告是以最快的速度騎馬,又是通行在德比大街上。
如果他盡到了通常的注意義務,他就肯定能夠發現路障,因為這個緣故,可以說該事故完全是源於他自己的過錯。 法院作出了有利於被告的判決,原告不服,最後抗訴到了貴族院。 愛倫伯魯勳爵認為,如果一方當事人自己沒有採取通常和一般的謹慎行為,那么即使他人存在著過錯而設定了路障,他也不能夠指望和利用這種事件。如果一個人騎馬,走錯了方向,那么我們也不能說另外一個人有權利去故意騎馬撞他。
一個人有過錯,而另外一個人盡到了通常的注意義務,我們就不能夠讓後者分擔前者的損失。本案件要成立,就必須要求兩件事同時發生:被告過失地在路上設定了路障,而原告需要採取超常的注意才能避免受傷。而這個案件並不是如此,因此,勳爵判定:駁回原告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