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郵電業統計報表制度

(一)為了解全國交通運輸郵電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以及交通運輸業能源消費情況,為各級政府制定政策和計畫以及進行經濟管理與巨觀調控提供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特制定本綜合統計報表制度。
(二)本綜合報表制度是國家統計調查的一部分,是國家統計局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綜合要求。各地區、各部門應按照全國統一規定的計算方法、統計口徑、綜合範圍和填報目錄,認真組織實施,按時報送。
(三)運輸郵電業綜合統計年報的範圍為鐵路、公路、水路、港口、民航、管道運輸企業、城市公交企業及郵電通信運營企業。運輸郵電業綜合統計報表制度包括由國務院各運輸郵電部門、公安部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報送的報表。
(四)本制度中有關鐵路、公路、水路、港口、民航及管道運輸業務報表及鐵路、民航、管道、城市公交能源消費報表,由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報送;全國民用車輛擁有量年報,由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報送;公路、水路、港口能源消費報表由各省(區、市)統計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與報送,各省(區、市)交通廳(局、委)負責向同級統計局提供調查所需的營業性運輸車輛數和水路運輸企業名錄等有關數據。
(五)本制度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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