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收入現金事故審計是對鐵路各站、車收入的票價、運費、雜費等現金髮生的丟失、被盜和短少事故的審計。其主要內容是: (1)對售票處(所)現金進行審查。首先清點現金,然後審核發售客票或票據及結餘客票票據,算出應收現金和實有現金。發生短少現金不足三十元時,應由經辦人補賠;短少金額在三十一元以上時,應做成記錄,列入現金事故。
(2)售票處(所)由於管理不當發生現金丟失、被盜時,應立即向分局和公安部門報案,經辦人失職、不執行規章制度或交接不清等原因造成事故的,由責任者賠償經濟損失。(3)事故損失款額較大或有特殊原因,責任人無力賠償時應會同有關部門查清問題,經民眾討論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減免賠償款額。(4)現金事故處理是否及時,有無懸案或長期掛帳不處理及隱瞞事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