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收入重大事故審計是對客票票據發生250張(組)及其以上者或每件運輸收入事故發生金額在5000元及其以上時,列為運輸收入重大事故的審計。其主要內容:(1)印有固定金額的客票票據發生事故時是否按票面總值計算經濟損失;(2)區段客票發生事故時是否按剪斷線最高金額總值計算經濟損失;(3)現金丟失、被盜和短少是否按實際發生金額計算。
(4)其他未印有金額的各種填寫票據發生事故,是否按本班組上月使用該種票據的平均每張進款計算經濟損失;(5)發生運輸收入重大事故後是否及時報告鐵路局,在處理減免責任人賠償損失時,是否上報鐵路局批准後執行;(6)重大事故的責任者是否按規定給予了行政處分,各種防範措施是否重新建立,分工是否明確,責任是否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