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收入大事故審計是客票票據發生50張(組)及其以上不足250張(組)者,或每件運輸收入事故發生金額500元及其以上未滿5000元時,列為運輸收入大事故的審計。
其主要內容: (1)印有固定金額的客票票據發生事故時是否按票面總值計算經濟損失;(2)區段客票發生事故時,是否按剪斷線最高金額計算經濟損失;(3)現金髮生事故時,是否按實際發生金額計算;(4)其他未印有金額的各種填寫票據發生事故是否按本班組上月使用該種票據的平均每張進款計算經濟損失;(5)運輸收入大事故有無與運輸收入重大事故混淆情況,有無隱瞞事故等級問題;(6)大事故的責任者是否按規定給予了處理,各種防範措施是否重新建立,分工是否明確,責任是否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