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

運城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積極檢舉和揭發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規範全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管理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危害食品(包括食用農產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人的獎勵,適用本辦法。
與食品安全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假冒方或其委託人以及已屬消費者申訴案件的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所轄區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工作的監督管理、信息披露等工作。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資金的管理、審定、核撥工作。
農業、質監、工商、食藥監、商務、公安、衛生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受理和處理工作。
第四條 舉報下列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
(一)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原料、食品;
(五)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六)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水產等動物肉類及其製品,或者向畜禽、水產等動物產品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
(七)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以及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的;
(八)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生產食品添加劑的;
(九)仿冒他人註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誌或者其他產品標誌生產經營食品的;
(十)非法收購、加工地溝油並用於食品領域的,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瘦肉精”的;
(十一)未按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範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十二)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五條 舉報人可以採取書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當面陳述或者其他形式進行舉報。
舉報人應儘可能地向受理部門提供被舉報人危害食品安全的具體違法行為、人員、時間、地點、見證人等重要證據及其調查線索。
舉報人舉報時應註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等有關情況。
第六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受理各等級食品安全舉報,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核查。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造成嚴重危害,可能構成犯罪的,可直接向公安機關舉報。
國家、省及市掛牌督辦的舉報案件應由市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受理、處理。
第七條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設立並公布其舉報電話,同時確保舉報通訊渠道暢通無阻。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相關部門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不得推諉拒絕,對屬於本部門監管職責範圍的舉報,應當詳細記錄舉報相關情況。
對不屬於本部門監管職責範圍的舉報,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移交有權受理的相關部門處理,同時告知舉報人。
涉及多個相關部門的舉報,由首先接到舉報的部門受理,並報同級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由同級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協調相關部門參與核查。
受理舉報的相關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積極辦理,儘快辦結。
第九條 根據舉報涉及範圍、情節輕重、影響程度,舉報的食品安全隱患分為下列四種級別:
(一)特大安全隱患。涉及兩個以上設區的市,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產生嚴重危害後果,或僅涉及一個設區的市但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可能造成重大、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重大安全隱患。涉及兩個以上縣(市、區),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產生危害後果,或僅涉及一個縣(市、區)但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可能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較大安全隱患。發生在一個縣(市、區)的嚴重違法行為,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產生危害後果,可能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
(四)一般安全隱患。發生在一個縣(市、區)局部區域的違法行為,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產生一定危害後果的。
第十條 根據舉報事實的確鑿程度和舉報人的配合情況,將舉報分為下列四種舉報級別:
(一)一級舉報。舉報違法事實基本清楚,直接掌握現場物證、書證並可協助查辦活動,舉報線索與查辦事實完全相符。
(二)二級舉報。舉報有違法事實,已掌握部分現場物證、書證並可協助查辦活動,舉報線索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
(三)三級舉報。尚未對違法事實進行直接核實,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證據,僅提供查辦線索,不直接協助查辦活動,舉報線索與查辦事實大致相符。
(四)四級舉報。有部分物證,但未經核實,僅為懷疑、推測性舉報。
第十一條 根據舉報的食品安全隱患分級和舉報級別不同,給予舉報有功人員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為:
(一)特大安全隱患一級舉報,獎勵10萬元。
(二)重大安全隱患一級舉報,獎勵5萬元。
(三)較大安全隱患一級舉報,獎勵2萬元。
(四)一般安全隱患一級舉報,獎勵0.2萬元。
各等級對應的二級舉報獎勵金額為一級舉報的60%;三級舉報獎勵金額為一級舉報的30%,四級舉報獎勵金額為一級舉報的10%。
對舉報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地下“黑窩點”、“黑作坊”等的人員,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內部舉報人員,可適當提高獎勵額度。
第十二條 查處部門負責為舉報有功人員申請獎勵,查處地政府財政部門依據申請向舉報有功人員頒發獎金,並遵循以下程式:
(一)獎勵申請。查處部門對舉報事實調查確認後,以公函形式向查處地政府財政部門提出獎勵等級的申請,並附舉報受理記錄、處罰決定書以及舉報人聯繫方式。
(二)獎勵核復。財政部門收到有關部門的獎勵申請函後,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函告申請部門同意獎勵;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退回申請部門並說明情況。國家及省掛牌督辦的舉報案件由省級獎勵。
(三)獎勵通知。申請部門接到財政部門同意獎勵函後,向舉報有功人員送達“食品安全舉報獎勵通知書”,並告知領取獎金的時間、地點及相關注意事項。
(四)獎金領取。舉報有功人員接到“食品安全舉報獎勵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持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以及“食品安全舉報獎勵通知書”,辦理領獎事宜。財政部門按照舉報者提供的有效支付方式支付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三條 對同一案件舉報人只能獎勵一次,不得重複獎勵。
兩人以上共同舉報同一案件線索的,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比例;協商不成的,由查處部門裁決。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均應設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資金,由同級財政負責管理。獎勵資金的使用管理按照規定實行預算管理,專項列支,專款專用,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資金情況,應納入對各級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內容。
第十五條 實施獎勵要由專人負責,並嚴格為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舉報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址及舉報情況公開或泄露給被舉報單位和其他無關人員,違者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第十六條 舉報人應對所舉報的事實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人或舉報情況敷衍了事,沒有認真核實查處的;
(三)因工作失職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第十八條 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定期檢查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的執行情況,並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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