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漢縣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宣漢縣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對食品安全的社會監督,鼓勵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四川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指導意見》、《達州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食安辦負責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獎金審定、獎金管理、信息披露等工作。
縣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受理、核實、查處、反饋和舉報獎勵資金髮放等工作。
第三條 下列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屬於舉報受理範圍:
(一)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
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肉類,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肉類製品的;
(五)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
(六)仿冒食品註冊商標,擅改食品標籤要素,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誌或其他產品標誌生產經營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範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八)未經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擅自出口農產品食品的,或銷售未經入境檢驗檢疫或入境檢驗檢疫不合格的進口農產品食品的;
(九)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四條 縣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受理下列途徑舉報的食品安全違法案件,並形成接報受理記錄:
(一)來人舉報;
(二)電話、傳真、電子郵件舉報;
(三)信函舉報;
(四)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或法務部門移交的由個人舉報立案查處的案件;
(五)其他途徑。
第五條 縣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按照首問負責的原則,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舉報事項,公布舉報電話、傳真、通信地址及電子信箱等有效聯繫方式,明確舉報的受理範圍。
第六條 縣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分工負責舉報受理:
(一)縣農業局受理食用農產品種植環節的違法行為舉報;
(二)縣畜牧食品局受理畜禽養殖、屠宰檢疫環節的違法行為舉報;
(三)縣水產局受理水產養殖環節的違法行為舉報;
(四)縣質監局受理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違法行為舉報;
(五)縣工商局受理食品流通環節的違法行為舉報;
(六)縣食品藥品監管局受理餐飲服務環節的違法行為舉報;
(七)縣商務局受理生豬屠宰和酒類銷售環節的違法行為舉報;
(八)縣食品安全聯合執法大隊受理各環節的食品違法行為舉報;
(九)其他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據職責做好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的受理和查處工作。
涉及多部門的重大案件,由縣食安辦統一協調處理。
第七條 縣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不得推諉拒絕,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舉報,應當及時組織核查;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舉報,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處理,同時告知舉報人。
縣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舉報管轄有爭議的,由縣人民政府指定管轄,被指定部門不得推諉拒絕。
第八條 縣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規範本部門食品安全舉報核查工作的程式和時限要求,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舉報,應當詳細記錄在案,形成專卷。
第九條 縣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所受理的舉報;情況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
第十條 舉報的違法行為經縣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調查屬實,對舉報人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一條 根據舉報提供的證據與事實相符合的程度及處罰金額,按照下列標準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一)能詳細提供被舉報人或單位的違法事實並能夠提供關鍵證據和票據,並積極協助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按該案處罰金額的3%-5%(含)給予獎勵;
(二)能提供被舉報人或單位的違法事實和部分現場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並協助案件調查,經查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按該案處罰金額的1%-3%(含)給予獎勵;
(三)已取得部分重要證據或查辦線索,但未對違法事實進行直接核實,也未配合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大致相符,按該案處罰金額的1%及以下給予獎勵;
以上舉報獎勵的金額最低不少於500元,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二條 對舉報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地下“黑窩點”、“黑作坊”等的人員,以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內部舉報人員,按舉報獎勵比例上限予以獎勵。
經舉報並查處的涉及範圍廣,造成大量人員中毒或死亡,或涉案金額大,社會影響壞的重大食品安全惡性案件,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對舉報人進行獎勵可不受第十三條獎勵標準的限制。
第十三條 受獎勵的舉報人按照以下方式確認:
(一)舉報人來訪或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實名舉報,經查證屬實的;
(二)對匿名舉報的,查證屬實並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
(三)舉報人既向縣級有關部門匿名舉報,又向其他有關部門實名舉報,經查證屬於同一舉報人的,不重複獎勵;
(四)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其順序以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
(五)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由舉報人共同署名領取獎金。
第十四條 對同一案件的舉報獎勵不得重複發放。
第十五條 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報。案件承辦部門應當在舉報案件結案後的1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及標準予以認定,填寫《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審批表》;提出獎勵意見,並提供舉報受理記錄、案件調查處理文書等材料,報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審核。
(二)審批。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在收到獎勵意見後15個工作日內與縣財政局會商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三)通知。舉報獎勵批覆後,案件承辦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到指定地點辦理手續、領取獎金。確定的受獎勵舉報人因故無法通知的,應將通知情況記錄在案,自報批確定之日起逾6個月仍無法通知的,獎勵取消。
第十六條 受獎勵的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按通知指定的時間、地點憑個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領取獎金;委託他人代領的,應提供委託證明、委託人和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逾期不申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七條 縣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管理舉報材料和記錄。
第十八條 縣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事項不予核實查辦的;
(三)有泄密行為的;
(四)向被舉報人透露相關信息,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九條 舉報人應當對所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縣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納入年度預算,用於全縣食品安全舉報獎勵。
第二十一條 下列情況的舉報案件不適用本辦法:
(一)與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
(二)負有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或者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三)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託人的舉報;
(四)舉報前有關部門已經立案調查的食品安全案件;
(五)屬申訴案件的舉報。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4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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