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城市綠化管理而制定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運城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4年8月4日
- 發布單位:運城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綠化管理,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城市綠化的規劃、 建設、保護和管理,均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綠化建設堅持政府組織,民眾參與,統一規劃,因地制宜,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住建部門作為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縣(市、區)、開發區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實施規劃、建設、保護和統一監督管理。
第五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城市綠化規劃,履行植樹或其它綠化義務,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捐資建設和養護城市公共綠地和其它城市綠地。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城市綠化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批准後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劃中劃定的各類綠地範圍控制線,嚴格履行城市綠線管理制度。
第七條 城市規劃區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必須按照規定的綠化指標配套建設綠化工程。
建設單位綠化設計方案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核准,取得《建設項目綠化審查意見書》。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准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審核。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主體工程應與綠化配套工程同步建設,同步驗收。綠化工程最遲在主體工程竣工後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內完成,由建設單位申請,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該建設工程方可竣工交付使用。
第八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應委託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時,必須有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幹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必須按照規定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九條 城市新建工程必須按城市綠化規劃要求安排綠化用地,綠化用地標準應當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新建居住區綠地所占居住總用地比率不低於30%;
(二)城市道路主幹道綠帶面積所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於20%,次幹道綠帶面積所占比率不低於15%;
(三)城市內等水體及鐵路旁的防林頻寬度不少於30米;
(四)單位綠地面積所占單位總用地面積的比率,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等綠地率不低於20%;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物的工廠應根據國家標準設立不少於50米的防護林帶,其綠地率不低於30%。學校、醫院、休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活動場所、部隊等單位的綠地率不低於35%;
(五)公共綠地中綠化用地所占比率,按照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舊城改造地區的綠化面積,按照前款(一)、(二)、(四)項規定的指標降低5個百分點。
第十條 建設工程配套的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標準的,必須進行整改。因客觀環境限制達不到標準,又確需進行建設的,須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所缺的綠化用地面積給予補償。
綠化補償費由當年基準地價(按建設項目用地的出讓價計算,建設項目用地為非掛牌出讓的,按其土地評估價或相鄰地塊的出讓價計算)、綠地建設費和10年養護費用三項費用合成。各縣(市、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收取相應的綠化補償費。
收取的異地綠化補償費統一交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根據市政府規劃,用於全市綠化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十一條 加強對綠化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城市公共綠地和道路綠地工程達到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的必須依法公開招標。
第十二條 城市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依照城市綠化規劃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單位管轄內的綠化規劃和建設,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建設單位應將規劃檔案和工程竣工資料副本向所在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按規定移交城建檔案機構存檔。
單位和居住區現有綠化用地低於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標準,尚有餘地綠化的,應當自接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通知之日起兩年內進行綠化。
第十三條 城市綠化工程竣工後,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該工程建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四條 城市綠化管理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公共綠地、風景林地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授權的單位管理;
(二)街道綠地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授權的單位與沿街單位(居民)門店經營者共同管理;
(三)小街小巷綠化和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分別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按屬地監督管理;
(四)苗圃、草圃、花圃、果園等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管理;
(五)單位管轄內的綠地,由本單位管理;
(六)城市規劃區內的鐵路兩側、公路兩側以及河道、水工程渠兩岸的綠地和郊區林帶,分別由其主管部門管理。
第十五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在綠地內損壞草坪、花壇、綠籬,損壞、盜竊綠化設施;
(二)在樹木上牽掛繩索、架設電線,在綠地內晾曬物品,停放車輛、放牧;
(三)在綠地或綠化帶內挖坑取土、堆放物料;
(四)在綠地內搭灶生火、燃燒廢物、傾倒有害物質;
(五)擅自砍伐樹木,蓋房、設定廣告牌標語牌、懸掛廣告條幅,刻劃釘釘、攀折花木等損害樹木生長;
(六)距樹木一米以內堆放物料,二米以內挖沙取土;
(七)其它損害綠地有礙樹木生長的行為。
第十六條 因交通或生產事故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園林綠化設施的,事故責任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包括單位附屬綠地)。
因建設或特殊原因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並按有關規定辦理臨時占用綠地手續,繳納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拆除綠化用地範圍內的臨時設施,並將占用的綠化用地清理乾淨,限期歸還。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規劃區內的樹木。
確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樹木的,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伐一栽十”規定,依照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位置、樹種、規格足額栽植,在保證成活率的前提下方可進行樹木砍伐和移植。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樹木,須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城市綠化專業隊伍進行。費用由單位或個人承擔。
確需砍伐、移植城市樹木的單位(個人)因故不能履行“伐一栽十”規定義務的,可按同規格樹木當年財政評審的綠化綜合單價計算繳納綠化補償費。
第二十條 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和風景名勝區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及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為古樹名木。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鑑定、定級、登記、編號,並建立檔案、設立標誌,分株制定養護管理方案,落實養護責任單位、責任人。古樹名木檔案材料須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 並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砍伐、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必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批准。
各責任單位或個人要制定保護措施和養護復壯措施,不得在距樹冠垂直投影5米範圍內堆放物料、挖坑取土、興建臨時設施建築,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動用明火或者排放煙氣。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影響古樹名木生長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避讓和保護措施,城市規划行政部門在辦理有關手續時,要徵得城市園林綠化行政部門同意,並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
變更古樹名木的養護單位和個人,應當到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辦理養護責任轉移手續。對已死亡的古樹名木,應當經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確認,查明原因,明確責任並予以註銷登記後,方可進行處理。
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未經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准不得買賣、轉讓。
第二十一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園林植物病蟲害的預測預報,及時檢查、指導病蟲害防治工作。各經營、建設、管理單位和個人負責所屬的園林植物病蟲害的防治具體工作,要積極推廣和套用先進技術,進行預防和除治,防止園林植物病蟲害的蔓延傳播,並將疫情及時向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藥。
所有植物材料須經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及其監理部門檢查驗收,確認無危險性病蟲雜草後,方可使用。外地調運用於城市綠化的園林植物材料,其木本植物應提供調出地林業部門出具的植物檢疫證書,草本植物應出具農業部門的植物檢疫證書。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罰則依據《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中的罰則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