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運城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節約用水管理,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全社會節約用水,保障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山西省節約用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各級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取用地下水、地表水及再生水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實行計畫用水,厲行節約用水。
城市供水應當優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用水和其它用水。
第四條 市住建局是城市節約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節約用水辦公室接受市住建局委託,進行城市節約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對各縣(市)的節水工作予以指導。
各縣(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管理本轄區內的城市節約用水工作。
第五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業節約用水的領導,協同城市節約用水辦公室搞好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各用水單位應確定專人負責本單位節約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城市節約用水技術、設施、設備、器具的研究、開發和推廣使用,提高城市節約用水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進行監督、舉報,城市節約用水辦公室應及時調查和處理。
第八條 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用水統計制度,改進和規範用水統計方法,保證用水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第二章 計畫用水和計量管理
第九條 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改、經信等有關單位,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水資源狀況,組織編制城市節約用水規劃,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用水應當計量,並按照批准的用水計畫用水。
城市節約用水辦公室根據城市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年度計畫、行業用水定額、參照單位歷年實際用水情況及其節水潛力等,核定用水計畫,並下達執行,逐月考核。
第十一條 新增或增加用水量實行核准制度。
用水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用水性質和轉讓計畫用水指標。
第十二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需要增加用水量的,應優先採取節水措施,對通過節水措施仍不能解決的,應書面向城市節約用水辦公室申請追加用水計畫指標。
第十三條 因基本建設等需要臨時增加用水的單位和個人應提前向城市節約用水辦公室申請辦理臨時用水計畫指標,經城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審核,並報市住建局批准後,方可用水。
第十四條 城市用水實行定額管理,對未取得用水計畫或超計畫用水的單位和個人,實行累進加價收費:
(一)超計畫用水不滿10%的,超出部分按物價部門批准的現行水價的10倍收費;
(二)不滿20%的,按水價的20倍收費;
(三)不滿30%的,按水價的30倍收費;
(四)不滿40%的,按水價的40倍收費;
(五)超計畫40%以上的,均按水價的50倍收費。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節約用水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核減用水單位和個人的用水計畫指標:
(一)由於自然原因使水源不能滿足本轄區正常供水的;
(二)社會總用水量增加又無法獲得新水源的;
(三)地下水嚴重超采的;
(四)因轉產、減產、停產減少用水量的;
(五)拒不執行再生水配置方案或節水器具改造方案的;
(六)其他需要核減或者限制用水量的。
第十六條 工業用水日均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應當定期開展水平衡測試,並向城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報送測試資料。水平衡測試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方法和規程。
第十七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安裝使用經質監部門鑑定合格的用水計量設施,並保證正常運行。用水計量設施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換;不得擅自改裝或者故意損壞用水計量設施,不得阻撓抄表計量。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實行一戶一表制,計量到戶。不得實行用水包費制。
非居民生活用水戶應當根據不同用水性質類別分別安裝用水計量設施,並實行總水錶與分水錶分別計量的分級計量制度。
工業企業主要用水車間和用水設備應當單獨安裝用水計量設施。
對不安裝用水計量設施或者不及時更換用水計量設施而造成用水無法計量的,城市節約用水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當月用水量按照水錶額定流量以每天1至12小時計量考核。
第三章 節約用水措施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檔案中包含用水、節水評估報告內容;依法不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工程方案設計檔案中包含用水、節水評估報告內容。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節約用水設施,做到“三同時”,即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與節水措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在上報工程設計任務書和擴建設計時,同時向城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報審工程的給排水設計圖紙及相關節水設計內容,由城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對項目用水工藝、設備、器具和用水量進行審核。
節水工程竣工後,由城市節約用水辦公室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產使用。
第二十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節水型設備和產品。已安裝使用的非節水型設備和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步更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國家公布淘汰的非節水型設備和產品。
工業間接冷卻水,應當循環利用或者回收利用,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不得直接排放;重複利用率不得低於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以水為主要原料的生產企業應當採用節水型生產工藝和技術,生產後的尾水應當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清洗、浸泡建築材料應當使用容器。建築物基礎施工中的井點降水應當回用,減少浪費。
第二十一條 建設城鎮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和處理設施,應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再生水輸配管網。再生水輸配管網覆蓋區域內的工業企業,應當優先使用符合用水水質要求的再生水。
新建的賓館、飯店、學校、居民區、公共建築等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雨水集蓄和再生水使用設施;已建成的應當逐步配套雨水集蓄和再生水使用設施。
第二十二條 園林綠化、環境衛生、消防用水、建設施工應當優先使用雨水和符合水質要求的再生水。
城鎮園林綠化應當選種耐旱型花草樹木,採用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方式。夏季灌溉時應當避開強蒸發量時間。
第二十三條 城市規劃區內洗浴(澡塘)、游泳池、水上娛樂等場所,應當配套安裝循環水利用設施及節水器具。
第二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洗車場所,應當堅持合理布局,節約用水的方針,實行規範經營,統一管理。
洗車業應當安裝和使用循環用水洗車設備或者使用經處理的廢水洗車。
第二十五條 現場制售飲用水行業應當安裝節水設施、器具,採取廢水再利用等節水措施,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六條 供水和用水單位,應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加強對供水、用水設施、設備的養護、維修和管理工作,杜絕跑、冒、滴、漏現象,降低水的漏失率。
第二十七條 新建城鎮(含城市新區)、工業園區和舊城改造項目,應當同時建設自來水、再生水輸配管網,實行分網、分質供水。
第二十八條 報刊、電台、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水宣傳工作,定期刊登和播報節水公益廣告。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節水知識列入學校教育內容。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旅遊景點的節水宣傳,提高遊客的節水意識。
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應當設定節水宣傳標語,宣傳節水知識。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安排資金,支持節水技術研究開發、節水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節水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等。並對再生水、礦井水利用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項目,實行財政補貼。可用城市超計畫用水加價費的積累建立城市節約用水發展資金。
第三十條 城市節約用水行政執法人員行使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用水現場開展檢查,調查了解節約用水有關情況;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節約用水有關檔案、資料;
(三)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法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接受監督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工作,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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