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開證

進口開證

進口開證是在國際貿易中,凡貿易契約規定進口貨物需以信用證結算方式付款的,進口商須在契約規定的開證期限內,向進口方銀行開出信用證。開證銀行對外開出信用證後,是以開證行的信用對外作出有條件付款的承諾,只要出口方提交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合格單據,開證行就得無條件地履行第一性付款責任。所以,在進口開證時,進口商除須交納一定數額的開證費 (如開證金額的1.5‰不等)外,還需預交一定比例的進口開證保證金; 不少國家為了控制進口,節約外匯支出,進口商必須取得政府管理當局核發的“進口許可證”,方可對外開證。按照國際慣例,開證銀行受理對外開出的信用證所列條款內容完全以進口商 (開證申請人)遞交的“開證申請書”中所列條款為依據,至於“開證申請書”中所列條款與貿易契約內容是否一致,開證銀行不必過問,亦不對其負責,以免在進口資金結算時發生意外糾纏,開證銀行只對信用證內容負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進口開證
  • 解釋:銀行應進口商指示向出口商開出的
  • 申請人進口商
  • 受益人:國外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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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流程

申請

進口開證的業務流程,主要有以下幾點:
1)進口商向銀行所屬各支行提交開證申請資料:加蓋企業公章的開證申請書及開證申請人申明、契約(副本)、代理協定(如需)、外經貿委各類商品進口批件(如需)、外管局進口付匯備案表(如需)、購匯工作單、核銷申報單、以及其它應需提交的單據
新開證客戶還需提交以下資料:加蓋企業公章的對公單位基本情況表、企業進口付匯名錄卡及協辦員證(副本)、企業代碼證(副本)、營業執照(區內企業還需提供外匯登記證)(副本)、貸款卡(副本)、預留印鑑。
2)銀行按有關規定審核並落實相關資金:銀行貸款/銀行授信/保證金,手續齊備後向相應的國際業務部提交全套進口開證資料。

信用證

國際業務部審核無誤並確認企業符合外管局有關的進口付匯分類管理後,承諾在一個工作日內開出信用證,並通過銀行在出口商所在地的相關代理行通知行)將信用證及時通知受益人
3、對方通知行通知信用證,出口商向其銀行交單並向銀行寄單索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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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銀行收到單據審單後將單據交換至分支行,通知客戶付款/承兌贖單,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對外付款/承兌/拒付。
單證相符情況下,銀行將根據開證時落實的資金情況扣劃企業相關賬戶對外承兌/付款;單證不符情況下,銀行將不符點提示進口商,由其決定接受不符點或拒付。

特點

1、開證行負首要付款責任:信用證提供的是銀行信用,而不是商業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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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用證是一項自足檔案:信用證憑契約開立,但信用證一經開立,就是獨立於契約以外的契約。
3、信用證業務是純單據業務:銀行處理業務只憑單據,不問貨物。只要單證、單單一致,就必須付款。
4、信用證業務為國際貿易的買賣雙方解決了在付款和交貨上的信任和風險問題,也為雙方提供了融資的便利。
5、信用證業務的一般遵循原則: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規則600號(UCP600)。

好處

1、將銀行信用引入貿易談判,改善談判地位。
2、幫助爭取較低的購買價格或較長的付款期限。
3、解決雙方交易初期彼此互不信任的問題。
4、減少資金占用。
5、改善現金流量

申請書

表頭部分

1、DATE(申請開證日期)。在申請書右上角填寫實際申請日期。
2、TO(致)。銀行印製的申請書上事先都會印就開證銀行的名稱、地址,銀行的SWIFT CODE、TELEX NO等也可同時顯示。
3、PLEASE ISSUE ON OUR BEHALF AND/OR FOR OUR ACCOUNT THE FOLLOWING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請開列以下不可撤銷信用證)。如果信用證是保兌或可轉讓的,應在此加注有關字樣。開證方式多為電開(BY TELEX),也可以是信開、快遞或簡電開立。
4、L/C NUMBER(信用證號碼)。此欄由銀行填寫。
5、APPLICANT(申請人)。填寫申請人的全稱及詳細地址,有的要求註明聯繫電話、傳真號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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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BENEFICIARY(受益人)。填寫受益人的全稱及詳細地址。
7、ADVISING BANK(通知行)。由開證行填寫。

表中部分

8、AMOUNT(信用證金額)。分別用數字和文字兩種形式表示,並且表明幣制。如果允許有一定比率的上下浮動,要在信用證中明確表示出來。
9、EXPIRY DATE AND PLACE(到期日期和地點),填寫信用證的有效期及到期地點。
10、PARTIAL SHIPMENT(分批裝運)、TRANSHIPMENT(轉運)。根據契約的實際規定打“×”進行選擇。
11、LOADING IN CHARGE、FOR TRANSPORT TO、LATEST DATE OF SHIPMENT(裝運地/港、目的地/港的名稱,最遲裝運日期)。按實際填寫,如允許有轉運地/港,也應清楚標明。
12、CREDIT AVAILABLE WITH/BY(付款方式)。在所提供的即期、承兌議付延期付款四種信用證有效兌付方式中選擇與契約要求一致的類型。
13、BENEFICIARY'S DRAFT(匯票要求)。金額應根據契約規定填寫為:發票金額的一定百分比;發票金額的100%(全部貨款都用信用證支付);如部分信用證,部分托收時按信用證下的金額比例填寫。付款期限可根據實際填寫即期或遠期,如屬後者必須填寫具體的天數。信用證條件下的付款人通常是開證行,也可能是開證行指定的另外一家銀行。
14、DOCUMENTS REQUIRED(單據條款)。各銀行提供的申請書中已印就的單據條款通常為十幾條,從上至下一般為發票、運輸單據(提單、空運單、鐵路運輸單據及運輸備忘錄等)、保險單、裝箱單、質量證書、裝運通知和受益人證明等,最後一條是OTHER DOCUMENTS,IF ANY(其他單據),如要求提交超過上述所列範圍的單據就可以在此欄填寫,比如有的契約要求CERTIFICATE OF NO SOLID WOOD PACKING MATERIAL(無實木包裝材料證明)、CERTIFICATE OF FREE SALE(自由銷售證明書)、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合格證明書)等。申請人填制這部分內容時應依據契約規定,不能隨意增加或減少。選中某單據後對該單據的具體要求(如一式幾份、要否簽字、正副本的份數、單據中應標明的內容等)也應如實填寫,如申請書印製好的要求不完整應在其後予以補足。
15、COVERING/EVIDENCING SHIPMENT OF(商品描述)。所有內容(品名、規格、包裝、單價、嘜頭)都必須與契約內容相一致,價格條款里附帶“AS PER INCOTERMS 2000”、數量條款中規定“MORE OR LESS”或“ABOUT”、使用某種特定包裝物等特殊要求必須清楚列明。

重要內容

16、ADDITIONAL INSTRUCTIONS(附加指示)。該欄通常體現為以下一些條款:
+ALL DOCUMENTS MUST INDICATE CONTRACT NUMBER(所有單據加列契約號碼)。
+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THE OPENING BANK ARE FOR BENEFICIARY'S ACCOUNT(所有開證行以外的銀行費用由受益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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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H QUANTITY AND AMOUNT FOR EACH ITEM % MORE OR LESS ALLOWED(每項數量與金額允許 %增減)。
+THIRD PARTY AS SHIPPER IS NOT ACCEPTABLE(第三方作為託運人是不能接受的)。
+DOCUMENTS MUST BE PRESNTED WITHIN xxx DAYS AFTER THE DATE OF ISSUANCE OF THE TRANSPORT DOCUMENTS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IS CREDIT(單據必須在提單日後xxx天送達銀行並且不超過信用證有效期)。
+SHORT FORM/BLANK BACK/CLAUSED/CHARTER PARTY B/L IS UNACCEPTABLE(銀行不接受略式/不清潔/租船提單)。
+ALL DOCMENTS TO BE FORWARDED IN ONE COVER,UNLESS OTHERWISE STATED ABOVE(除非有相反規定,所有單據應一次提交)。
+PREPAID FREIGHT DRAWN IN EXCESS OF L/C AMOUNT IS ACCEPTABLE AGAINST PRESENTATION OF ORIGINAL CHARGES VOUCHER ISSUED BY SHIPPING CO./AIR LINE OR ITS AGENT(銀行接受憑船公司/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簽發的正本運費收據索要超過信用證金額的預付運費)。
+DOCUMENT ISSUED PRIOR TO THE DATE OF ISSUANCE OF CREDIT NOT ACCEPTABLE(不接受早於開證日出具的單據)。
如需要已印就的上述條款,可在條款前打“×”,對契約涉及但未印就的條款還可以做補充填寫。
17、NAME,SIGNATURE OF AUTHORISED PERSON,TEL NO.,FAX,ACCOUNT NO.(授權人名稱、簽字、電話、傳真、帳號等內容)。

注意事項

1、開證前一定要落實進口批准手續及外匯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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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滿足“證同一致”的要求。最好不用“參閱XX號契約”(As per S/C No xx)的規定,因信用證是自足檔案,簽發後就與買賣契約無關了。
3、單據條款要明確。開證時必須列明需要出口人提供的各項單據的種類、份數及簽發機構,規定各單據表述的內容。
4、信用證申請書中含有某些條件而未列明應提交與之相應的單據,銀行將認為未列此條件,而不予理睬。
5、信用證中應明確規定是否允許分批裝運、轉運、是否接受第三者裝運單據等條款。
6、我國銀行一般不接受開立他行保兌的信用證,對可轉讓信用證也持謹慎態度。
7、開證申請書文字應力求規範、完整、明確。進口商要求銀行在信用證上載明的事項,必須完整、明確,不能使用含糊不清的文字。應避免使用“約”、“近似”或類似的詞語,這樣,一方面可使銀行處理信用證或賣方履行信用證的條款時有所遵循,另一方面也可以此保護自己的權益。
8、網上申請開證的客戶必須註冊企業網上銀行證書版後才能辦理相應業務。

服務對象

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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