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機電設備審批機關

進口機電設備審批機關是由國務院允許,由國家經委授權成立對機電設備進口進行審查的辦公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進口機電設備審批機關
  • 外文名:Import of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equipment,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authority
  • 設立機構:國務院
  • 基本程式:提出申請等 
  • 下設:審查協調辦公室
  • 替代:國家經委
成立原由,基本程式,

成立原由

進口機電設備審批機關國務院責成原因國家經委統一負責全國機電設備進口審查管理工作,各地區、各部門按國家經委授權範圍成立相應 的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機構。目前國務院設立機電設備審查協調辦公室,替代原國家經委審批。

基本程式

辦理國家限制進口機電產品進口報審的基本程式是:一、提出申請。由確需進口國家限制進口機電產品的部門與企業(以下簡稱“進口單位”),通過行業主管部門向當地經委技術改造辦公室(以下簡稱“技改辦”)申報。申報時,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項目建議書,35份;(2)申請報告(函件)35份;經技改辦協調,統籌平衡,將上報的引進項目列入當地增加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並會同計畫部門、對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聯合簽署意見,按審批許可權批准立項。二、歸口認可。項目批准立項後,若屬歸口管理的設備,則由進口單位持立項批件,逐級向市以至省的行業主管部門徵詢意見,經逐級簽署意見並加蓋“進口審查專用章”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最後轉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徵詢並取得認可意見。三、編制項目檔案。由進口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設計任務書)。經有關單位參加誰、評估後再按立項程式報審。四、委託代理進口企業對外商談。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設計任務書)批文下達後,進口單位可委託具有對外經營權的外貿企業對外談判進口成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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