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機電設備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1999年5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機電設備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5.19
  • 實施時間:1999.05.19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招 標,第三章 投 標,第四章 開標、評標、定標,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機電設備招標投標行為,保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公平競爭,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是指為採購機電設備,事先公布採購條件和要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擇優選定中標人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招標人,是指採用招標方式進行機電設備採購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人,是指依法設立並經國家或者省機電設備招標投標主管部門認定的,從事機電設備招標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本辦法所稱投標人,是指回響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四條 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原則和誠實、信譽、效率的服務原則,不受地區、部門和所有制形式限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機電設備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機電設備招標投標工作。
第六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必須實行招標採購機電設備而未招標採購的,其項目審批、進口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財政部門不予撥款。
第七條 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活動必須在經有權部門批准的場所,按照全省統一的交易規程進行。具體辦法由省機電設備招標投標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章 招 標

第八條 除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國家機關和國有、集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國有、集體企業事業單位控股或者投資占主導地位的企業事業單位採購機電設備,金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用匯額在10萬美元以上的,必須實行招標。
國家對機電設備採購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政府鼓勵並支持運用招標方式進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以外的機電設備採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電設備採購,可以不實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國家秘密的;
(二)只有唯一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三)屬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所需要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第十條 機電設備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必須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發布招標公告。邀請招標必須邀請3個以上有供貨能力的投標人參加投標。
機電設備招標除只有少數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或者國家有特殊規定,可以邀請招標外,一般應當公開招標。
第十一條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能力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遵守法定程式,接受機電設備招標投標主管部門的監督。
招標人委託招標的,有權自主選擇招標代理人。
第十二條 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人進行招標的,應當辦理有關委託招標的手續,向招標代理人提供有關技術資料和檔案。
第十三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要求編制招標檔案,並對其真實性負責。對招標檔案確定的標底,應當嚴格保密。
第十四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人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函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出招標檔案。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人在招標人的委託許可權內依法獨立開展招標代理活動,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招標代理人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維護國家利益;
(二)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三)維護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四)承辦招標活動時,出示招標資格(資質)證書;
(五)向有投標意向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償提供招標檔案,並負責對招標檔案進行解釋;
(六)對招標設備的估算價、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商業秘密保密。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六條 符合招標檔案要求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參加投標。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檔案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十七條 投標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平等地獲取招標信息;
(二)要求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人對招標項目中的有關問題予以說明;
(三)參加開標大會;
(四)檢舉揭發招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和遞交投標檔案,並對投標檔案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繳納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條 投標截止時間前,投標人可以對已提交的投標檔案進行補充、修改,但須經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
投標截止時間後,投標檔案密封保存,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條 投標截止時間前,投標人可以撤回投標檔案,招標人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所需要的合理時間,自招標檔案發出之日起至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20天。

第四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三條 開標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
第二十四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招標人也可以委託招標代理人主持。開標應當邀請投標人以及有關單位代表參加。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五條 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總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不得少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公正評標,並保守秘密。
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有權要求投標人對其遞交的投標檔案作必要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檔案的要求,對投標人設備的性能、質量、價格、服務、交貨期及投標人資信情況等因素作綜合評議,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第二十九條 在國際招標中,按照國際慣例對國內投標人予以優惠。
第三十條 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後,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向落標人發出落標通知書,並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天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契約。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天內,向機電設備招標投標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實行招標採購機電設備而未招標採購的,由機電設備招標投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主管領導和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標活動無效,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對單位主管領導和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弄虛作假,隱瞞招標真實情況的;
(二)泄漏標底或者評標秘密的;
(三)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進行招標,影響中標結果的。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投標檔案無效,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對單位主管領導和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弄虛作假,隱瞞投標真實情況的;
(二)投標人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的;
(三)投標人勾結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人,以排擠其他競爭對手的。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給他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機電設備招標投標管理人員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玩忽職守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實施罰款處罰時,應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罰款收入上繳國庫。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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