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機電設備採購招標投標辦法
- 屬性:檔案通知
- 實行地區:天津
- 相關活動:招標活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招標機構,第三章 招標項目的認定程式,第四章 招標的類型,第五章 招標工作程式,第六章 投標,第七章 招標結果的處理,第八章 違約責任,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運用招標投標這一競爭機制採購機電設備,有利於提高投資效益,最佳化投資結構,
實現巨觀調控和防止不正當競爭。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招標投標是國際上通用的採購方式,應嚴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原則,采
用符合國際慣例的方式進行。不受地區、部門、行業所有制和其他形式的限制,確保合格
的投標者機會均等。
第三條 凡具有法人資格,從事機電設備生產和經營的國內外廠商,可以其生產或經營的產品參與投標。
第四條 項目業主使用以國家、地方建設資金和銀行專項貸款為主,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用匯額在100萬美元及以上,進行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項目所需機電設備;與機電設備安裝使用密切相關的設計、施工、配套項目;以及列入國家機電產品進口管理特定產品目錄的產品等,除不具備招標條件的外,都要委託招標機構進行招標。項目業主以其自有資金、企業之間融通、職工集資作為自行籌措資金,從事生產建設性項目所需機電設備的採購,鼓勵委託招標機構運用招標方式進行採購。利用外資項目,除國外貸款方有特殊規定外,應當委託招標機構進行招標。以保護合資雙方的利益,中外合資、合作企業要積極引導外方以資金作為資本投入。以其自有資金或銀行存款,從事生產建設、技術改造項目所需機電設備的採購,鼓勵運用招標方式進行採購。
第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貸款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招標機構
第六條 天津機電設備招標局是經國家主管機關和市政府批准成立和認定的,負責我市機電設備招標投標的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政策,法規的執行和監督;
(二)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對新建機電設備招標機構的資格和業務範圍進行審查;負責對直屬招標投標機構的領導和對其他負有機電設備招標職能的招標投標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三)組織制定統一的招標檔案範本和規範招標投標行為;
(四)監督招標投標活動全過程的公正性,調解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糾紛;
(五)協助有關部門檢查和處罰違反招標投標規則的行為。
第七條 招標機構應是獲得國家有關部門和市政府部門批准,經天津機電設備招標局對其資信和業務範圍審核同意後,具備國際、國內機電設備招標資格的專職招標機構。有條件的行業主管部門、企業集團可以組建招標投標聯絡站,作為專職招標機構的合作夥伴(具體辦法由有關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條 招標機構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經貿委頒布的《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指南》(國經貿標[1993]160號)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式,接受國家、地方政府、金融機構、項目業主的委託,獨立或聯合有關單位、項目業主具體組織國際、國內招標工作。
第九條 招標機構應以"服務、效率、公正、權威"為宗旨,充分發揮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中介作用,公正地對待委託方和投標方,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招標機構可以利用其擁有的信息手段和組建的專家委員會,為國家、地方政府或金融機構、項目業主用其他方式採購的機電設備提供諮詢服務,並可以根據委託方的要求,提供項目前期、中期、後期全過程服務。
第三章 招標項目的認定程式
第十一條 根據我市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許可權,由有關項目審批機關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招標範圍,商金融機構、項目業主和天津機電設備招標局共同確定項目所需機電設備的採購方式,並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擴初設計檔案中加以明確。確定用招標方式採購的,其批准檔案同時抄送負責實施的招標機構。
由金融機構直接貸款的基建、技改項目所需機電設備的採購,由金融機構和項目業主商天津機電設備招標局共同確定其項目的採購方式,並在貸款協定中加以明確。確定用招標方式採購的,應以書面方式及時通知負責實施的招標機構。
第十二條 對未列入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範圍內的項目,鼓勵項目業主在採購項目所需機電設 備時,委託有關招標機構進行諮詢工作。
第十三條 凡確定用招標方式採購機電設備的項目,其項目業主應儘快與有關招標機構取得聯繫,及時辦理委託招標手續。招標機構也應主動上門服務,及時、準確、科學地做好招標工作。
第四章 招標的類型
第十四條 招標的類型分為:國內競爭性招標或國內有限競爭性招標(以下簡稱國內招標);國際競爭性招標或國際有限競爭性招標(以下簡稱國際招標)。
國內招標指允許在中國境內註冊、符合招標檔案規定的設備生產或者經營廠商,單獨或聯合其他國內外廠商參加投標,並以人民幣結算的招標活動。
國際招標指符合招標檔案規定的國內、國外生產或經營廠商、單獨或聯合其他國內外廠商
參加的投標,並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幣種結算的招標活動。
競爭性招標(公開招標),需在指定的報刊上公開發布招標通告。
有限競爭性招標(邀請招標),需向潛在的投標者定向發出投標邀請。
根據基建、技術改造項目的需要,要積極創造條件探索開展融資性招標。
第十五條 積極推行以進口設備為籌碼的中外合作設計、合作製造項目的招標。每年由市主 管部門牽頭,有針對性地選擇若干引進項目,組織引進項目單位和本市相關的機電設備生產單位聯合委託招標機構進行招標。
第五章 招標工作程式
第十六條 項目業主可以自主選擇具備招標資格的專職招標機構辦理委託招標手續。
辦理委託招標手續時,需提供下列檔案:
(一)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覆檔案或擴初設計批覆檔案;
(三)貸款協定或資金落實證明;
(四)委託招標書(統一格式);
(五)招標保證金,其金額為委託招標設備總金額的2%,支付方式可以是銀行出具的招標保證金保函,或是現金、支票和銀行匯票。
第十七條 招標機構和委託方綜合考慮有關因素,共同編制招標檔案、確定標底或設備估算價,對此雙方應負有保密責任。
第十八條 招標機構按招標通告或投標邀請函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招標檔案。招標檔案售出後不予退還。
第十九條 參加投標的國內外廠商應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招標類型參加投標。
第二十條 參加投標的國內外廠商應購買招標檔案,承認並履行招標檔案中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並提供投標檔案。投標檔案分為正本、副本,並註明有關字樣,評標時以正本為主。
投標檔案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投標方資格、資信證明檔案;
(三)投標項目(設備)方案說明;
(四)招標設備數量價目表;
(五)投標檔案中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
(六)投標保證金,其金額為投標設備總金額的2%,支付方式可以是銀行出具的投標保證金保函,或是現金。支票和銀行匯票。
第二十一條 招標機構負責組建評標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評審會由招標機構的代表、項目業主的授權代表,及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二十二條 評審會負責評標工作,綜合比較各投標設備性能、質量、價格、交貨期和投標方的資信情況等因素,依據科學、公正、嚴謹的原則和招標檔案的要求進行評標,綜合評出中標廠商優選方案。
第二十三條 委託方根據評審會提出的中標廠商優選方案,確定中標廠商。
第二十四條 評標結束後十五天內,招標機構招標委託確定的中標廠商,分別發出《國內廠商中標通知書》或者《國外廠商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落標廠商,並如數退還其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五條 國內廠商中標的設備,由委託方和中標廠商按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簽訂設備供貨契約。國外廠商中標設備,由委託方或其委託代理機構與國外中標廠商按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簽訂設備供貨契約。
簽訂的設備供貨契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契約法》,及國際通行的慣例。簽訂的設備供貨契約應符合招標檔案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委託方未發撤銷委託或違反有關規定的情況,在簽訂設備供貨契約之日起三十天內,招標機構將招標保證金或其保函如數退還委託方。
第二十七條 招標工作周期:從標書發售之日起到開標之日止的時間,一般項目不超過三十天,大型複雜項目不超過四十五至六十天。
第六章 投標
第二十八條 天津機電設備招標局及有關機構,應協助有關部門動員和組織我市企事業單位積極參加國內和國際的投標,以促進我市產品開發和結構調整。
第二十九條 天津機電設備招標局及有關機構,應多方收集國際、國內招標信息,並及時向我市有關企事業單位通報,主動做好投標諮詢服務工作。還應通過經濟辦法,聯合企事業 單位在產品設計開發、技術成套、設備成套、進出口貿易、金融等諸方面,發揮各自的優勢,搞好投標最佳化組合的工作。
第七章 招標結果的處理
第三十條 確定用招標方式採購的機電設備,銀行依據招標機構開出的《國內廠商中標通知書》或《國外廠商中標通知書》和銀行要求的其他有關檔案、資料核撥人民幣貸款和支付外匯。
第三十一條 確定經招標方式採購的國外機電設備,項目業主在辦理進口登記、報關手續時,需出具《國外廠商中標通知書》和市機電設備進口辦公室、海關要求的其他檔案、資料辦理進口登記、報關手續。
國內中標廠商為生產中標產品所需進口的關鍵件,在辦理進口登記、報關手續時,可以憑據《國內廠商中標通知書》辦理進口登記、報關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未列入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招標範圍內的項目,項目業主可直接按金融機構、市機電設備進口辦公室、海關的規定辦理貸款、進口登記及報關手續。
第三十三條 列入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招標範圍內,且經確定不採用招標方式進行採購的項目,由天津機電設備招標局出具《不招標通知書》。金融機構、市機電設備進口辦公室、海關憑《不招標通知書》辦理貸款、付匯、進口登記和報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 各種通知書為統一格式,並加蓋國家授權機構統一刻制的"招標業務專用章"方有效。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委託方責任
(一)遇有下列情況,屬於違約:
(1)辦理委託手續後或招標公告(投標邀請函)發布之後或開標之後,委託方撤銷招標;
(2)選定中標單位後不按規定時間與中標廠商簽訂經濟契約;
(3)違反招標工作規定的行為。
(二)根據違約情況,分別按委託招標總金額或中標總金額的0.5-2%支付違約賠償費。其賠償費給予受損失的各方。
第三十六條 投標方責任
(一)遇有下列情況,屬於違約:
(1)開標前或開標後投標方撤銷投標;
(2)經評標確定為中標單位後,不按規定時間與委託方簽字經濟契約。
(二)根據違約情況分別按投標總金額或投標總金額的0.5-2%支付違約賠償費。其賠償費給予受損失的各方。
第三十七條 招標機構責任
(一)遇有下列情況,屬於違約:
(1)未經委託方同意,單方變更招標檔案的規定事項;
(2)違反公平、公正競爭原則,導致不公正的競爭的後果。
(二)根據違約情況,分別按委託招標總金額的0.5-2%支付違約賠償費。其賠償費給予受損失的各方。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機電設備招標服務的收取標準,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天津市機電設備採購招標投標辦法》由天津市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