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物檢驗檢疫規程(第8部分):廢電機(SN/T 1791.8-2006)》從實施之日起,代替SN 0577—1996。本部分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並歸口。本部分起草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協會廢舊物資再生資源檢驗檢疫分會。本部分起草人:羅海濱、張潔。
基本介紹
- 書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物檢驗檢疫規程
-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出版日期:2006年11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155066217281
- 外文名: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Waste Imported As Raw Material-Part 8 :Scrap Motor
- 出版社:中國標準出版社
- 頁數:2頁
- 開本:16
- 品牌:北京勁松建達科技圖書有限公司
內容簡介
文摘
4 要求
4.1 單證和標誌
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註冊證書、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和裝運前檢驗證書及其他相關單證應真實、齊全、一致。
貨櫃箱號、封識號和封識代碼應與裝運前檢驗證書等相關單證所列明的一致。
4.2 檢疫
4.2.1 衛生檢疫
廢電機中不應攜帶下列衛生檢疫物:
a)病原體;
b)醫學媒介生物;
c)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
4.2.2 動植物檢疫
廢電機中不應攜帶下列動植物檢疫物:
a)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等)、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
b)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c)動物屍體;
d)土壤。
4.3 檢驗
4.3.1 廢電機中禁止混有下列夾雜物(包含在4.3.2中的廢物除外):
a)放射性廢物;
b)廢棄炸彈、炮彈等爆炸性武器彈藥;
c)含多氯聯苯廢物;
d)根據GB 5085鑑別為危險廢物的物質;
e)《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其他廢物。
4.3.2 廢電機中應嚴格限制下列夾雜物的混入,總質量不應超過進口廢電機質量的0.01%:
a)石棉廢物或含石棉的廢物;
b)廢感光材料;
c)廢電機中可剝離的油污;
d)密閉容器;
e)可以充分說明在進口廢電機的產生、收集、包裝和運輸過程中難以避免混入的其他危險廢物。
4.3.3 除4.3.1和4.3.2所列廢物外,廢電機中應限制其他夾雜物(包括廢木塊、廢紙、廢纖維、廢玻璃、剝離鐵鏽、廢塑膠、廢橡膠等廢物)的混入,總質量不應超過進口廢電機質量的2%。
4.3.4 廢電機的放射性污染控制水平應符合SN 0570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