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試 行)
二、加工利用企業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進口廢船加工利用企業應當符合以下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一)屬於依法成立並具有增值稅一般
納稅人資格和船舶拆解經營範圍的企業法人。
(二)符合國家進口廢船拆解處理統一規劃要求。
(三)有附一所列廢船拆解的設施、設備、場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並經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四)符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有關規定。
(五)建立了固體廢物加工利用經營情況記錄簿、日常環境監測等環境管理制度。
(六)分別有至少1名環境保護相關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七)申請進口數量與加工利用能力相適應,進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則和國家有關口岸管理規定。
(八)自營進口的,應當具有進口廢物原料國內收貨人註冊登記資格;
委託其他企業代理進口的,所委託的進口企業應當具有進口廢物原料國內收貨人註冊登記資格,且加工利用企業為相應《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註冊登記證書》中所列明的“所代理的加工利用企業”。
(九)加工利用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託的進口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近2年內沒有以下違法行為記錄:
1.進口屬於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
2.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
3.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
4.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
5.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
6.將所進口固體廢物轉讓、提供或者委託給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載明的利用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
7.將拆解廢船所獲得的廢鋼鐵銷售或者提供給不符合產業政策的鋼鐵冶煉企業。
(十)加工利用企業近一年內沒有以下違反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行為記錄:
1.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2.對進口固體廢物加工利用所產生的殘餘廢物未進行無害化利用或者處置;
3.環境監測記錄或者進口固體廢物經營情況弄虛作假,或者不如實申報;
4.其他違反環境保護、海關、檢驗檢疫等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申請材料及相關證明材料要求
申請進口廢船,須按照進口限制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申請程式提交《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申請書》(可從環境保護部固體廢物管理中心網站下載),並附證明材料,包括:
(一)當年首次申請進口廢船的,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加工利用企業年檢有效的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或者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字樣的國稅稅務登記證)的複印件。
2.加工利用企業有關證明其拆解廢船的設施、設備、場地、能力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的證明材料,如生產設備型號和規格、數量以及有關合理可信的說明和計算材料,並附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考核表(見附一)。
委託其他單位對污水及進口廢船拆解處理後所產生的殘餘廢物進行利用處置的,應當提供委託契約。
3.加工利用企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環境影響評價批准檔案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批准檔案的複印件。
4.加工利用企業有關經營情況記錄簿、環境監測等環境管理制度的文本。
加工利用企業應當建立經營情況記錄簿,如實記載每批進口廢物所使用的許可證號、進口口岸、進口時間、進口數量或者重量,運輸單位的名稱和聯繫方式;加工處理或者利用進口廢物的數量、時間和產品的最終流向;所產生的殘餘廢物的最終流向等,並有經辦人簽字記錄。有關廢物進口、運輸,產品銷售,加工利用所產生的殘餘廢物處理等環節的原始憑證,如契約、付款單據、發票、納稅申報表、稅收繳款書(完稅憑證)等,應作為經營情況記錄簿的附屬檔案保存。
環境監測方案應確定監測指標和頻率,以及應急監測預案。特徵污染物應當至少每季度監測1次。自行監測的,應當出具監測資質證明和持證上崗證;制定監測儀器的維護和標定方案,定期維護,標定並記錄結果。委託監測的,應當提供委託契約和委託監測機構的監測資質證明檔案。
5.加工利用企業有相關環境保護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證明材料。如相關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學歷和學位證書、職稱證書或者技能鑑定證書的複印件;與申請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等能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如契約聘用文本及聘期、契約期間社保證明等。
6.利用企業自行進口的,應當提供利用企業有效的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註冊登記證書、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註冊登記證書的複印件。
委託其他企業代理進口的,應當提供代理進口企業年檢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註冊登記證書、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註冊登記證書的複印件,以及代理進口契約原件。代理進口契約中,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所進口廢物的種類、數量、價格和質量要求;
(2)有關進口廢物必須符合我國進口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以及對不符合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廢物退運責任的規定;
(3)有關不得將所進口廢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提供或者委託給許可證載明的加工利用企業之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規定。
7.利用設施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對加工利用企業近2年內監督管理等情況的意見(見附二)。
8.有關上次申領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使用情況的材料。包括進口廢物數量,進口廢物的加工利用情況和污染防治情況,產品銷售去向,以及進口付款付匯證明、購銷發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表、加蓋銀行章的稅收繳款書(完稅憑證)等原始憑證的匯總清單等。
9.其他證明符合本規定的檔案和材料。例如,加工利用企業列入國家循環經濟試點單位,獲得有關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經評定達到《綠色拆船通用規範》(WB/T 1022-2005)要求等相關認證檔案,可作為輔助證明材料。
(二)當年申領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基本使用完畢,再次申請進口廢船的,提交前款第1、6、7、8、9項規定的證明材料。
以上全部證明材料必須加蓋企業公章。提交複印件的,須在複印件上籤署“此複印件與原件相同”字樣,並註明日期。
附錄
一、進口廢船拆解企業環境保護考核表(試行)〔略〕
二、_____環境保護廳(局)關於(填寫企業名稱)監督管理情況的意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