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適用於《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中“廢PET飲料瓶磚”進口的環境保護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進口廢PET飲料瓶磚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 適用領域:環境保護管理
- 頒布機構:政府
- 是否實行:試行
進口廢PET飲料瓶磚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試 行)
一、進口廢PET飲料瓶磚的定義適用範圍
二、加工利用企業類型
以下類型之一的企業可以申請進口廢PET飲料瓶磚加工利用:
(一)進口廢物圈區管理區內的再生PET片生產企業;
(二)進口廢物圈區管理區外的下列企業:
1.再生化纖產品生產企業;
2.從事再生PET片生產的國家循環經濟試點單位;
3.本規定發布前已具備不少於3萬噸再生PET片年生產能力且已在2009年取得過不少於1萬噸“PET廢碎料及下腳料”進口許可證的再生PET片生產企業。
三、加工利用企業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進口廢PET飲料瓶磚加工利用企業應當符合以下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一)屬於依法成立並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法人。
(二)有附一所列的加工利用進口廢PET飲料瓶磚的設施、設備、場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並經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三)符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有關規定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四)建立了固體廢物加工利用的經營情況記錄簿、日常環境監測等環境管理制度。
(五)分別有至少1名環境保護相關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六)申請進口數量與加工利用能力及配套的污水處理能力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相適應,進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則和國家有關口岸管理規定。
(七)自行進口廢PET飲料瓶磚,並具有進口廢物原料國內收貨人註冊登記資格,不得委託其他企業代理進口。
(八)近2年內沒有以下違法行為記錄:
1.進口屬於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
2.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
3.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
4.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
5.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
6.將所進口固體廢物轉讓、提供或者委託給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載明的利用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
(九)近1年內沒有以下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記錄:
1.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2.對進口固體廢物加工利用後產生的殘餘廢物未進行無害化利用或者處置;
3.環境監測記錄或者進口固體廢物經營情況弄虛作假,或者不如實申報;
4.其他違反環境保護、海關、檢驗檢疫等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申請材料及相關證明材料要求
申請進口廢PET飲料瓶磚,須按照進口限制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申請程式提交《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申請書》(可從環境保護部固體廢物管理中心網站下載),並附證明材料,包括:
(一)當年首次申請進口廢PET飲料瓶磚的,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加工利用企業年檢有效的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或者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字樣的國稅稅務登記證)、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註冊登記證書、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註冊登記證書的複印件。
2.加工利用企業有關證明其加工利用進口廢PET飲料瓶磚的設施、設備、場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的證明材料,並附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考核表(見附一)。
委託其他單位對污水處理污泥及進口固體廢物加工利用後所產生的殘餘廢物進行利用處置的,應當提供委託契約。
3.加工利用企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環境影響評價批准檔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批准檔案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批准檔案的複印件。
4.加工利用企業有關經營情況記錄簿、環境監測等環境管理制度的文本。
加工利用企業應當建立經營情況記錄簿,如實記載每批進口廢物所使用的許可證號、進口口岸、進口時間、進口數量或者重量,運輸單位的名稱和聯繫方式;加工處理或者利用進口廢物的數量、時間和產品的最終流向;所產生的殘餘廢物的最終流向等,並有經辦人簽字記錄。有關廢物進口、運輸,產品銷售,加工利用所產生的殘餘廢物處理等環節的原始憑證,如契約、付款單據、發票、納稅申報表、稅收繳款書(完稅憑證)等,應作為經營情況記錄簿的附屬檔案保存。
環境監測方案應確定監測指標和頻率,以及應急監測預案,特徵污染物應當至少每季度監測1次。自行監測的,應當出具監測資質證明和持證上崗證;制定監測儀器的維護和標定方案,定期維護,標定並記錄結果。委託監測的,應當提供委託契約和委託監測機構的監測資質證明檔案。
5.加工利用企業有相關環境保護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證明材料。如相關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學歷和學位證書、職稱證書或者技能鑑定證書的複印件;與申請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等能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如契約聘用文本及聘期、契約期間社保證明等。
6.廢物出口者的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註冊登記證書複印件。
7.利用設施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對加工利用企業近兩年內監督管理等情況的意見(見附二)。
8.有關上次申領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使用情況的材料。包括進口廢物數量,進口廢物的加工利用情況和污染防治情況,產品銷售去向,以及進口付款付匯證明、購銷發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表、加蓋銀行章的稅收繳款書(完稅憑證)等原始憑證的匯總清單等。
9.其他證明符合本規定的檔案和材料。
(二)當年已申領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基本使用完畢,再次申請進口廢PET飲料瓶磚的,提交前款第1、6、7、8、9項規定的證明材料。
以上全部證明材料必須加蓋企業公章。提交複印件的,須在複印件上籤署“此複印件與原件相同”字樣,並註明日期。
附:一、進口廢PET飲料瓶磚加工利用企業環境保護考核表(試行)〔略〕
二、_____環境保護廳(局)關於(填寫企業名稱)監督管理情況的意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