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2011年 第23號
《關於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申請事項的公告》(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第57號)、《關於進口廢紙審批和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第61號)和《關於加強限制進口類廢物審批管理的通知》(環辦〔2006〕89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環境保護部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規定內容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列入《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和《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中
固體廢物進口的環境保護管理。
進口特定類別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加工利用企業環境保護要求
進口固體廢物加工利用企業應當符合以下環境保護要求:
(一)屬於依法成立的並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和固體廢物加工利用經營範圍的
企業法人。
(二)具有加工利用所申請進口固體廢物的場地、設施、設備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並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規範的要求。
(三)符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有關規定。
(四)具有防止進口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相關制度和措施,包括建立了進口固體廢物加工利用的經營情況記錄製度、日常環境監測制度;設定專門部門或專人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相關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相關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掌握國家相關政策法規、標準規範的規定;依法開展了
清潔生產審核等。
(五)自營進口的,應當具有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註冊登記資格;委託其他企業代理進口的,所委託的代理進口企業應當具有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註冊登記資格,且加工利用企業為相應《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註冊登記證書》中列明的“所代理的加工利用企業”;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固體廢物的,應當位於出口加工區內,或者已獲得商務主管部門簽發的有效的加工貿易業務批准檔案。
(六)申請進口固體廢物數量與加工利用能力和污染防治能力相適應;進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則和國家有關口岸管理規定。
(七)加工利用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託的代理進口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近兩年內沒有以下違法行為記錄:
1.進口屬於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
2.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
4.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
5.轉讓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
(八)近一年內沒有以下違反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行為記錄:
2.所加工利用的進口固體廢物不符合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或者相關技術規範等強制性要求;
3.生產過程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進口固體廢物中的夾雜物未進行無害化利用或者處置;
4.環境監測記錄或者進口固體廢物經營情況未按規定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或者在報告時弄虛作假;
5.其他違反環境保護、海關、檢驗檢疫等法律、法規的行為。
(九)從事《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內固體廢物加工利用的企業,應當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劃以及“圈區管理”等要求。
申請、審批和監督管理
(一)申請
1.申請單位(固體廢物加工利用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書面申請報告。
(2)申請表(見附一)
(3)環境保護報告(見附二)。本規定發布實施後首次申請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加工利用企業應提供企業環境保護報告。
(4)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證明材料(見附三),包括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情況,出具的對加工利用企業監督管理情況表(見附四,適用於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或者對加工利用企業監督管理情況及初審意見表(見附五,適用於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
2.近3年內領取過相同種類固體廢物的進口許可證的單位,加工利用場地、設施、設備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相關環境管理制度或人員未發生變化的,並免於提交相應證明材料;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不需要重新履行環評和驗收等手續的,免予提交有關符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有關規定的證明材料。上述未變化事項,應當在申請表中備註欄註明上次申請日期及未發生變化的事項。
3.申請《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中
固體廢物進口的,由固體廢物加工利用企業向環境保護部提出申請。
申請《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中固體廢物進口的,由固體廢物加工利用企業向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審查和實地核查等方式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進行初審,並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監督管理情況及初審意見(見附五)、企業相關申請材料和申請材料匯總清單(見附六)以公函形式報送環境保護部。
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可受理下一年度
固體廢物進口申請,原則上不再受理當年固體廢物進口申請。
(二)技術審查
環境保護部委託環境保護部
固體廢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固廢中心”)受理申請材料並進行技術審查。
固廢中心應當自接到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書面審查或實地核查等方式對申請材料進行技術審查,並將技術審查情況予以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對公眾意見,由環境保護部組織進行核實。
公示期滿,固廢中心將技術審查情況和公示情況報送環境保護部。
(三)審批
環境保護部根據固廢中心的技術審查意見,在10個工作日內對進口固體廢物的申請進行審定。
(四)許可證的頒發
環境保護部委託固廢中心將
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統一郵寄至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代為發放。
(五)監督管理
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本地區進口固體廢物加工利用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並及時出具監督管理情況表,作為審查申請單位是否有違法行為的重要依據。
(六)資料保存
進口固體廢物紙質申請材料的保存期限為三年。
(七)審查過程中,實地核查、公示及對公眾意見的核實所需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限。
變更、遺失和延期處理
(一)變更
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上載明的事項發生變化的,加工利用企業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式和要求重新申請領取
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並交回原證。
(二)遺失
加工利用企業遺失所申領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應當在全國性的綜合或環境類報紙上刊登作廢聲明,並向環境保護部、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許可證證面註明的進口口岸地海關書面報告掛失。
在有效期內需要重新辦理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的,加工利用企業應按原申請程式和要求重新申請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環境保護部根據加工利用企業的遺失報告、聲明作廢的報樣等材料,扣除已使用的數量後,撤銷或者註銷原證並換髮新證,並在新證備註欄註明原證證號和“遺失換證”字樣。
(三)延期
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因故在有效期內未使用完的,加工利用企業可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原申請程式和要求提出延期申請,並交回原證。
環境保護部扣除已使用的數量後,重新簽發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並在新證備註欄註明原證證號和“延期使用”字樣。
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長不超過60日。延期批准數量計入下年度
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的批准數量。
經營情況和年度環境保護報告備案
進口固體廢物的加工利用企業應當於每季度第一個月15日之前將上季度進口固體廢物經營情況,向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附報表(報表樣式見附八),並抄送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和縣級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進口固體廢物的加工利用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5日之前將上年度企業環境保護報告(並附上年度進口固體廢物加工利用經營情況報表,見附八),向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抄送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和縣級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匯總後於每年3月31日前報環境保護部。報告樣式見附九。
附2: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加工利用企業環境保護報告(略)
附3:有關證明材料的說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