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1日,環境保護部公告2011年第23號發布《進口矽廢碎料環境保護管理規定》。該《規定》分適用範圍、加工利用企業類型、加工利用企業環境保護要求、其他規定4部分。
自2019年6月13日起,關於發布《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和《進口矽廢碎料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2011年第23號)廢止。
環境保護部公告,適用範圍,加工利用企業類型,加工利用企業環境保護要求,其他規定,
環境保護部公告
環境保護部關於發布《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和《進口矽廢碎料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公告
2011年第23號
為進一步完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我部制定了《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進口矽廢碎料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現予以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關於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申請事項的公告》(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第57號)、《關於進口廢紙審批和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第61號)和《關於加強限制進口類廢物審批管理的通知》(環辦〔2006〕89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略)
2.進口矽廢碎料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環境保護部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進口矽廢碎料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列入《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的商品編碼為2804619011、2804619091,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名稱為“多晶矽廢碎料”和“其他矽廢碎料”的進口固體廢物的管理。
加工利用企業類型
以下類型之一的企業可以申請進口矽廢碎料加工利用:
(一)電子級單晶矽產品生產企業(半導體材料製造企業);
(二)晶體矽太陽能光伏企業。
上述企業不包括只生產多晶矽(採用改良西門子法、矽烷法或者其他方法)的企業以及只具備矽廢碎料破碎、剝離、分揀、清洗等初步處理能力,但不具備晶體矽產品生產能力的企業。
加工利用企業環境保護要求
應符合《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具有附錄所列的加工利用進口矽廢碎料的場地、設施、設備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並經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自營進口矽廢碎料。
其他規定
申請材料及相關證明材料要求、申請和審批程式、變更和遺失處理,應執行《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並附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考核表(見附錄,有效期為三年)。
附錄:進口矽廢碎料加工利用企業環境保護考核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