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方式,自願加盟,跨業加盟,委託經營,委託授權經營,內部加盟,供貨聯盟,運營前提,直營連鎖對比,自由連鎖對比,支持,步驟,問題,騙局,服裝,簡介,基本條件,應注意的問題,區別,選擇,注意事項,費用處理,總部支持,
加盟方式
自願加盟
自願加盟及加盟者擁有經營權和所有權,向加盟總部支付一定的加盟費用,而享受總部提供的CIS(企業識別)系統設計、及店鋪管理經驗(Know-how)。加盟主完全獨立運營店鋪,自負盈虧。
跨業加盟
加盟者已經在經營某種商店,想藉由店鋪的固定投入(租金、人力成本等)經營更多的商品,起到補充產品線乃至最終實現提高客源和客單價的目的。
委託經營
有行業經驗比較豐富的從業人員(店長或總部員工)承包某家加盟店。承包者與加盟總部分拆毛利,但店鋪的運營成本(水電、房租、人員工資)由承包者支付。
委託授權經營
想加盟連鎖體系的人,有一定的資金實力,但是自己不想經營店鋪。加盟者與加盟總部約定由加盟總部來運營店鋪,即加盟者對店鋪無經營權但是有所有權,實際營收按照出資比例分拆。
內部加盟
由加盟總部與企業公司內部優秀員工共同出資,運營方式與直營店完全相同。創業員工與公司按照出資比例來分拆利潤。
供貨聯盟
一些只對加盟連鎖體系產品感興趣的經營者無心加入這個連鎖體系。加盟總部只向經營業者提供貨物,不負責店鋪的管理。這種連鎖體系會隨著規模的增長,大大地降低進貨成本。
運營前提
根據商務部相關法規要求,開展連鎖加盟的特許方需要擁有兩家直營實體店面並正常運營一年以上時間,才擁有申請開展特許連鎖加盟的特許牌照。
直營連鎖對比
1、產權關係不同。
加盟連鎖(特許連鎖)是獨立主體之間的契約關係,各個
特許加盟店的資本是相互獨立的,與總部之間沒有資產紐帶。而直營
連鎖店都屬於同一資本所有,各個連鎖店由總部所有並直接運營、集中管理。這是加盟連鎖與
直營連鎖最本質的區別。
特許經營總部由於利用他人的資金迅速擴大產品的市場占有率,所需資金較少。相比之下,直營連鎖的發展更易受到資金和人員的限制。
2、法律關係不同。加盟連鎖(特許連鎖)中特許人(總部)和被特許人(
加盟店)之間的關係是契約關係,雙方通過訂立特許經營契約建立起關係,並通過契約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直營連鎖中總部與分店之間的關係則由內部管理制度進行調整。
3、管理模式不同。加盟連鎖(特許連鎖)的核心是
特許經營權的轉讓,特許人(總部)是轉讓方,被特許人(加盟店)是接受方,
特許經營體系是通過特許者與被特許者簽訂特許經營契約形成的。各個加盟店的人事和
財務關係相互獨立,特許人無權進行干涉。而在直營連鎖經營中,總部對各分店擁有所有權,對分店經營中的各項具體事務均有決定權,分店經理作為總部的一名雇員,完全按總部意志行事。
4、涉及的經營領域不完全相同。
直營連鎖的範圍一般限於商業和
服務業,而
加盟連鎖(特許連鎖)的範圍則寬廣得多,除商業、
零售業、服務業、餐飲業、製造業、高科技信息產業等領域外,在製造業也被廣泛套用。
自由連鎖對比
2、加盟連鎖(特許連鎖)的加盟店與總部之間存在縱向關係,各加盟店沒有橫向聯繫。自由連鎖的加盟店之間則存在橫向聯繫。
3、自由連鎖是由加盟店集資組成,所以加盟店可以得到由總部利潤中作為
戰略性投資的、持續性的利潤返還,而特許經營中沒有這種總部對加盟店的利潤返還機制。
4、自由連鎖成員店的
經營自主權比加盟連鎖(特許連鎖)加盟店多,相互聯繫更為鬆散。
5、加盟連鎖(特許連鎖)在
契約期內不能自由退出,
自由連鎖店可以自由退出。
6、自由連鎖總部一般是非營利性機構,不收或收取少量的會費。
特許經營中則有特許經營費用和保證金等。7、
特許經營體系通常依託於特許人開發的某些獨特的產品、服務、經營方法、
商號、商譽或者專利之上,而自由連鎖則沒有這些特點。
所謂連鎖經營就好比一家母公司下屬了一批分公司。總店開設了新店。一般都是在一個地區開展一家,形成一個網路,發展規模會越來越壯大
支持
對於選擇連鎖加盟項目的加盟商來說,加盟中總部所能提供的培訓必不可少,這就涉及到總部在加盟商加盟項目後所能提供的一系列支持,這決定著加盟商後期能否成功地運營該加盟項目並確保盈利。
加盟項目支持提供地越多越完善,越能顯示該品牌的實力,也為加盟商注入一劑強心針。下面是一個支持範例:
管理支持-提供TMOP教學管理系統以及遠程視頻會議系統
開業支持-提供全套VI系統和裝修設計指導,統一企業形象
配贈支持-贈送校區運營指導光碟以及部門運營指導手冊
硬體支持-提供42寸落地式超媒體一體機及發布系統
招生支持-雅思博全國400電話招生熱線支持
培訓支持-全國校長培訓課程和教職員工培訓課程
宣傳支持-宣傳招生方案策劃和具體實施指導
品牌支持-雅思博品牌獨家授權、分校校長聘書
榮譽支持-分校授權牌和各種榮譽獎牌
運營支持-總部團隊駐分校實地工作開展支持
服務支持-加盟商大會,探討最新教育趨勢
活動支持-大型活動策劃行銷支持以及媒體報導支持
外派支持-總部外派分校專家講師團支持
步驟
綜合
加盟行業的資訊,總結加盟創業者找創業項目的經驗,以及一些行業專家對針對
加盟項目的論斷,特此貢獻找加盟項目技巧。
步驟一:興趣是先導
開創一個新事業,前3年比較辛苦。興趣、理想與熱情,是支持創業者堅持到底的原動力,甚至決定著新事業未來的發展。因此,創業者選擇連鎖加盟的項目時,一定要以興趣為先導。
步驟二:能力最重要
每一個行業都有進入門檻,創業者如果不具備這方面的條件就貿然涉足,失敗的可能性較大。因此,選擇連鎖加盟的項目時。自己的能力是最重要的參考因素,要量力而為。
步驟三:資訊不能少
俗話說,知己知彼,百戰百勝。創業者在選擇連鎖
加盟項目時,要充分掌握相關信息,如該項目的市場前景如何、贏利狀況如何、投入資金多少、競爭激烈程度如何等。創業者可通過一些
加盟說明會獲得資訊,也或向加盟總部索取資料。
步驟四:選擇看獲利
資料蒐集完整後,創業者可選擇2~3個連鎖加盟項目,與
加盟商洽談,了解總部的經營實力與經營理念。在貨比三家的過程中,創業者關注的焦點問題,並不是總投資金額的高低,而是加盟後成功獲利的機率多高。
步驟五:訪問是必要
一般來說,加盟商為吸引創業者,在介紹時都會說得花好桃好。對此,創業應“
耳聽為虛,眼見為實”。
創業者在與加盟商洽談時,可要求其提供一些
加盟店的名單,然後從中挑選兩三家進行實地考察。考察重點應該是加盟店的經營實況、加盟商的配套設施是否周到等。
步驟六:比較少不了
實地考察後,創業者就應該冷靜地進行分析比較。各加盟商的加盟模式與條件一般都大同小異,但正式這些“小異”的地方,如加盟金的支付方式、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等,可能影響加盟後的
經營利潤。因此,創業者選擇項目時,互相比較這一環節必不可少。
步驟七:培訓得重視
創業者與中意的
加盟商簽訂初步協定後,加盟商一般都會提供一系列的開業前訓練課程。這個培訓課程往往針對創業可能遭遇的問題,傳授解決的方法,此外,可能還會傳授一些與
加盟項目相關的行業知識,所以創業者應該認真對待。
步驟八:選址得多跑
選擇一個好的營業地點,創業就成功了一半。店面的含金量不在於租金的高低,而是看能夠創造出多少的營業額。要尋找價廉物美的店面,實地考察是最有效的手段。所以,四處奔波,跑來跑去,是創業者選址所必做的“功課”。
步驟九:開店早準備
開店前的準備工作一定得做足、做好:在店面裝潢、購置設備的同時,創業者要多走動走動,與附近的“鄰居”做好和親睦鄰的工作,並且熟悉當地市場,開發潛在顧客;在籌備期間,就應招募足夠的工作人員,並事先做好訓練工作,才能從容應對開業時的繁忙。
步驟十:網上淘項目
網路十分發達,說不準你的
商機已經在網上已經存在了,所以多看看網路不可少的,不然你可能事倍功半的。可以用戶選擇一些誠信度高的
加盟網。
問題
第一、商標註冊證
所謂
加盟,就是總部將
品牌授權給
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所頒發的
商標註冊證才行。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費用支付方式
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
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
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契約,並準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契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契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
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
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
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契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契約上加注一點,當
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供貨價格問題
一般的加盟契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採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採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
加盟者在簽立契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
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
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範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
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
加盟店的群起抗爭。因此,
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競業禁止條款
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
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契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範旨在保護總部的
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
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
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
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後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第六、管理規章問題
一般的加盟契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契約後面,成為契約的附屬檔案。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契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
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第七、違約罰則
由於加盟契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契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契約部份則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第八、糾紛處理
一般的加盟契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
加盟總部在契約中規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么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加盟者。礙於契約,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因此筆者建議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第九、契約終止處理
當契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契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總部可能會要求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僱工拆卸招牌,
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資的話,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
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
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第十、應注意事項
就是在契約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曾經有某超商連鎖體系與加盟者簽約之後,總部留二份契約,並未留一份給加盟者,後來被一狀告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契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
騙局
連鎖
加盟項目中魚龍混雜,要注意識別,防止上當受騙。
1、首先可以在特許商業經營信息管理系統中進行查詢這家企業的名稱,如果存在這家名稱說明他們是在國家備案的企業,應該比較可信。
2、如果你要
加盟的品牌沒有自己直營店(商務部特許備案標準:1家直營店經營兩年以上,或者2家直營店經營一年以上或者達到4家以上直營店),那它就可能是皮包公司,不可信。
3、騙子公司一般多採用,誘導式,用小貓鉤魚的方法引你上鉤。比如,贈送小禮品,減少
加盟費,返現金,返裝修費等等計量。當這些情況出現時你就要小心了!
4、一定要看你準備加盟品牌的生產車間(或工廠),和他們的倉庫!無論他們把廠址和庫房說的多遠,你都一定要去看看!你可以這樣算一下:是被騙去幾萬元好呢,還是花幾百塊路費去看一下好呢?
5、去一些大型的招商網站,對比同類項目,多重選擇,不要草率做出決定。
服裝
簡介
就是服裝生產企業、運營企業或區域總代理商,和下級
加盟者之間的持續契約的關係。
一般來說,前者要提供統一的人員培訓、店面管理、店面形象、產品售價等;並將本品牌的logo、代言人、形象等資源,讓加盟者在本區域內,按條約規定進行使用;為了更好的支持
加盟店的經營,很多加盟主都會再給予裝修和廣告支持。
基本條件
2、足夠的貨源支持、並能根據季節和趨勢不斷更新適應市場;
4、品牌或產品具有差異化,有市場競爭力和吸引力;
應注意的問題
開一家服裝零售店,是非常體面的,而且從表面上,利潤非常誘人,所以很多人都會盲目進入,結果紛紛倒閉關門。服裝店是所有商店裡面更換最頻繁的。
開服裝店,首先要看好
本地市場,有哪些機會,然後選擇自己進貨還是
加盟一家服裝品牌。
開品牌店時候,一定要認真考察好其市場前景、公司的支持力度、自己的資金實力等方面。現實市場中,即便是一線大品牌店,也有很多事賠錢關門的,不是說代理了一個品牌就可以安心賺錢了。
服裝品牌的招商政策各有千秋,基本上知名度高的門檻也高,而且在談判的時候,廠商都會給予各種承諾,但一旦加盟,則各種支持都消失的無影無蹤。
其中最普遍的是專賣店管理支持,每個廠商都會承諾將會對專賣店的服務水平進行管理,一定幫助店主做好服務,統一標準,取得良好的市場業績,但絕大部分只是說說而已,沒有實際行動,甚至一整年都看不到企業的人員來市場。
區別
劃分標準主要是按其所有權和經營者之間的法律關係劃分,主要區別在於:
直營店主要是指所有權屬於公司並且由公司自己管理,如重慶沛客服裝公司,成立了自己的服裝銷售店面:流行前線、沛客服裝店。
連鎖店一般來講是指公司為了擴大自己在各個區域的市場,開幾家或更多的直營店,我們講的連鎖店實質也應當是一種直營店,簡單講,多加直營店就是連鎖店嘍,在所有權上理所當然屬於公司了,一般來說,連鎖店有著統一的CI.
加盟又稱
特許經營,加盟者與公司是一種契約關係,雙方簽訂加盟契約(契約需要備案才具有法律約束力,否則只是個人協定),不是任何公司都有資格招加盟商的,特許人(公司)除了具備相應的
法律主體資格外,還應該有自己的直營店至少兩家,經營一年以上(兩店一年)。
選擇
一、須選擇本身已有相當經驗的連鎖體系,包括經營時間的長短及店數的多寡;如果是成立時間不長, 店數又少的品牌,由於本身連鎖的經驗都還不充足,加盟者貿然加入,風險性自然較高。
二、技術難度不能太高。一般加盟者通常皆為外行,所以技術性愈低的行業愈適合加盟(如超商),技術難度若愈高,出師的時間愈長;通常技術性較高的行業,如美發、眼鏡等,較適合內部創業而不適合加盟。
三、須注意選擇行業的發展趨勢,究意是在穩定中成長或是日趨沒落?特別是有些屬於流行性的行業,在剛加盟時生意鼎盛,沒多久熱潮過去後,生意便一落千丈。
四、須考量個人興趣,由於每個行業皆有不同的行業特性,加盟者最好選和自己志趣相投的行業加盟,不要只一味顧著賺錢而忽略個人興趣。
五、須考量總部在同業中的競爭能力,這其間涉及到總部提供給加盟店的支援有多少?因為同業間的競爭必然會涉及到品牌的優劣,第一品牌競爭力自然較強,相對的較小的品牌競爭力自然較弱了。
六、打聽已設立的加盟店,如果是一個品牌健全的加盟體系,應該會很樂意將所有店面的地址、電話告知加盟者,加盟者可先行向這些已開店者打聽相關資訊,而這種方式所獲得的資訊往往是最真實的,加盟者也可從其中了解未來大致的營運狀況。
除了以上六點外,當然加盟者本身的人力及資金等皆是加盟時所必須考量的因素。
注意事項
1、連鎖項目的賣點(核心競爭力);
2、連鎖項目的市場潛力;
3、投資獲利空間;
4、加盟主的資信背景;
5、樣板店經營狀況;
6、廣告支持力度;
7、管控風險;
8、後期運營維護
費用處理
(1)加盟費:因契約到期終止,加盟費不予返還,雙方應無異議。因一方或雙方提前解除契約,加盟費的返還問題,為避免出現爭議,雙方應在契約中明確約定加盟費的性質和返還的條件。如果特許人履行了收取加盟費應承擔的義務,加盟費不予返還。如果特許人構成根本違約或欺詐而導致契約目的不能實現而解除,加盟費應當返還。
(2)特許權使用費(實踐中常為品牌使用費):a,關於收費方式,有固定收費和比例收費兩種方式。比例收費一般是以被特許人的營業收入作為計算標準,然後乘以固定比例得出收費額。固定收費是按照一定的期間如每月或每年收取規定的費用。採取比例收費的風險在於,被特許人在契約期限內提供的營業收入偏低,在契約解除後拒不提供營業收入,如果特許人要求進行審計,但由於被特許人經營不規範,審計很難達到目的。但契約解除後特許人向被特許人追要拖欠的特許權使用費時,特許人很難舉證。採取固定收費或者兩者相結合的收費方式能夠保障特許人的最低權益。特許權使用費是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契約履行期間收取的使用費,契約解除則停止收費,但根據契約法第113條的規定,因被特許人違約而使特許經營契約提前解除的,特許人將不能在契約剩餘期間繼續獲得特許權使用費,對特許人來說是“可得利益”遭受損失,被特許人應當賠償。
(3)加盟保證金:被特許方在契約期內無違約情形和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的情形。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條件範圍應當設定的比較寬才能維護特許人的利益。若雙方沒有關於保證金的約定,則保證金在本質上是一種動產質押。如果雙方約定保證金具有定金的性質或者約定特許人有權扣除全部保證金時,保證金可以適用定金罰則。雙方若明確約定保證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質,這樣的約定對特許人有利。
總部支持
(1)受許人得益於特許人為改進經營、保持體系合乎時尚和強大競爭性,而作的持續不斷的研究開發工作。
(2)特許人收集的市場信息和各種經驗可被受許人分享。這些信息和經驗是體系外的人得不到的。
(3)區域劃分可使受許人免受特許人或體系內其他受許人的競爭。如果銀行認識到了特許經營的優勢,可能更願意貸款給受許人。事實上,在國外的許多銀行中已經專門設立了
特許經營借貸服務部門,其職責就是專門為特許經營的特許人和受許人提供資金援助。
(4)提高受許人的管理能力以及在以前工作中不曾有過的滿足感。
(5)受許人創業成功的機會大大增加。根據美國商業部的一項研究表明,以特許經營方式創業的成功率要比非特許經營方式大得多:在以3年為限的考察期里,大約80%的新設公司失敗了,許多甚至僅存在不到一年。相比而言,僅有不到2%的新特許經營企業在3年的時期中沒有能繼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