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謀開戰罪

通謀開戰罪行為人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民國開戰端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外患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本罪的行為為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所謂通謀,是指未受政府之委派或任命,而與外國或其派遣的人私自交往謀議。行為人以何種方法通謀。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使外國對於民國開戰端的不法意圖,而故意通謀外國或其派遣的人,方構成本罪,否則,行為人如欠缺這一主觀不法要素,則縱有通謀行為,也不負本罪的刑事責任。

不法意圖是否得逞,不影響本罪的既霉籃膠遂。既遂與未遂應以通謀行為進行的程度為區分標準,行為捆仔籃人具備本罪連旋糊的不法意圖,開始與外國或其派遣的人通謀,若雙方謀議已成,與糊乃愉套行重跨為人通謀的外國或通謀國以外的他國已同意對民國開戰端的,即為本罪的既遂。反之,雖已開始通謀,但謀議尚未完成,或謀議中斷或破裂,均為本罪的未遂犯。本罪的未承促試辯遂犯應予以處罰。此外,本罪的預備犯和陰霉去肯謀犯,也設有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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