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與外國訂約罪,是指行為人對於應經政府允許的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的人為約定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外患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本罪的行為是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的人為約定。行為人之私自締約對象必須為外國政府與其派遣的人,方能構成本罪。
行為人元朽嫌如僅與外國的私人匪駝她踏訂約,不成立本罪。本罪為處罰私與外國政府通謀約懂糠定定行為夜糠備遙的一般殼照剃規定,故為一般條款,但行為人若與外國政府邀敬或罪樂凶其派遣的人通謀開戰或喪失領域的,則應以通謀開戰罪、通謀喪失領域罪處罰。
私與外國訂約罪,是指行為人對於應經政府允許的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的人為約定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外患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本罪的行為是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的人為約定。行為人之私自締約對象必須為外國政府與其派遣的人,方能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