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9日,通海縣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被法務部授予“全國模範人民調解委員會”稱號。
2020年12月9日,通海縣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被法務部授予“全國模範人民調解委員會”稱號。
2020年12月9日,通海縣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1被法務部授予“全國模範人民調解委員會”稱號。...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一個承擔全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法律援助、提供風險防控建議等工作的組織。簡介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主要承擔全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法律援助、提供風險防控建議等工作,在衛生和法務部門的協助下,建立由法律、醫學等方面專家組成的專家庫,按照統一保險方案、統一產品責任、統一工作步驟、統一...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原則上在縣(市、區)設立。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循序漸進,有計畫、有步驟開展,不搞一刀切。三、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人員組成,要注重吸納具有較強專業知識和較高調解技能、熱心調解事業的離退休醫學專家、法官、檢察官、警官,以及律師、公證員、法律工作者...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平等原則,尊重當事人的權利。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不收取費用,調解工作經費由本級人民政府保障。第七條 公立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其他醫療機構自願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醫療機構,其醫療責任保險費從醫療機構...
寧波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是社會自治組織,不隸屬於衛生行政部門,與醫療機構、保險機構、患方沒有利益關係,由司法行政部門指導設立,以中立的第三方角色參與醫療糾紛調解,辦公經費由政府財政保障,調解不收費,為醫患雙方搭建了一個公正、公平、快捷的溝通平台。。受理範圍 根據《寧波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暫行辦法》,...
通化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通化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辦法的通知是《通化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辦法》已經2015年6月19日市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中文名 通化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通化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辦法的通知 發布單位 通化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通化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第十六條 人民調解員從事調解工作,應當給予適當的誤工補貼;因從事調解工作致傷致殘,生活發生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醫療、生活救助;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犧牲的人民調解員,其配偶、子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第四章 調解程式 第十七條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
天津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主要承擔全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法律援助、提供風險防控建議等工作。依據《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5號令)之規定,天津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於2009年2月1日成立。主要職責 市醫調委接受天津市司法局的業務指導,是獨立於衛生行政部門、保險機構和醫患雙方之外的第...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共同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後者主持調解達成協定。這種調解程式規範,達成的協定如果沒有法定撤銷事由,就成為合法協定,並且不收取任何費用。衛生部等三部門發出通知,要求各地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免費為市民調解醫療糾紛。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本轄區內醫療機構與患者...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公安機關負責維護醫療機構的治安秩序,並對醫療機構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民政、信訪等其他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醫療糾紛處置工作。第五條 市、縣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專業調解醫療糾紛的民眾性 組織,根據需要聘任人民調解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
第三十一條 申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由醫患雙方共同向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一方申請調解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徵得另一方同意後進行調解。申請人可以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申請調解。書面申請的,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和理由等;口頭申請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應噹噹場記錄...
呼倫貝爾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2020年12月9日,呼倫貝爾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被法務部授予“全國模範人民調解委員會”稱號。
陳立堅 陳立堅,鐵嶺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所獲榮譽 2018年5月8日,榮獲全國人民調解工作先進個人。
第十五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根據民間糾紛化解的需要,建立專職和兼職相結合的人民調解員隊伍,提高化解糾紛的能力和水平。人民調解員應當參加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業務知識培訓。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工作者、志願者擔任兼職人民調解員。第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從具備法律、醫療衛生、交通事故、勞動人事爭議等方面專業...
(五)按照醫方、患方經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形成的一致意見,製作書面醫療糾紛調解協定。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人員,依法向司法行政部門備案。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不收取費用,其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員的補貼費用,根據財力狀況由財政適當安排。第六條 市、縣(市)衛生、公安、司法...
張永林 張永林,綏化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所獲榮譽 2020年1月8日,獲得“大排查、早調解、護穩定、迎國慶”專項活動表現突出個人榮譽稱號。
2022年4月22日上午,陝西省司法廳、陝西省衛生健康委聯合舉行“陝西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揭牌儀式”,這標誌著陝西省省級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正式成立。陝西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接受省司法廳、省衛生健康委共同指導,經省民政廳登記註冊和省司法廳備案,是行業性、專業性、獨立於政府和醫療機構的第三方組織。
貴州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貴州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貴州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所獲榮譽 2020年1月8日,獲得“大排查、早調解、護穩定、迎國慶”專項活動表現突出集體榮譽稱號。
宣城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2020年12月9日,宣城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被法務部授予“全國模範人民調解委員會”稱號。
荊門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據國務院《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法務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和《湖北省人民調解工作規定》等法律法規成立於2009年12月。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簡介 荊門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醫調委”)成立於2009年12月,是依據國務院《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法務部《人民調解...
趙寶德 趙寶德,現任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所獲榮譽 2020年12月9日,被授予“全國模範人民調解員”稱號。人物經歷 現任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
第三十三條 縣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依法設立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醫療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應當堅持醫患雙方自願、平等的原則,尊重醫患雙方的權利,不得泄露醫患雙方的隱私、商業秘密。第三十四條 醫療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醫療安全負責,...
北京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北京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位於北京。所獲榮譽 2020年1月8日,獲得“大排查、早調解、護穩定、迎國慶”專項活動表現突出集體榮譽稱號。2019年1月10日,榮獲堅持發展“楓橋經驗”實現矛盾不上交試點工作表現突出集體。
青島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2014年9月1日正式啟動。據了解,這是一個獨立的“第三方”醫患糾紛調解機構,被社會各界寄予厚望。主要職責是負責調處青島市醫療機構(包括駐青醫療機構)產生的醫療、醫患矛盾糾紛,並指導全市醫療糾紛調解工作。為發揮調解工作在化解醫療糾紛中的重要作用,確保調解中心的公正性、專業性,...
石家莊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於2011年5月27日正式掛牌成立。主要職責是,以第三方的身份,調解市內各醫療機構與患者及其患者親屬之間發生醫療糾紛,化解醫患矛盾,防止糾紛激化,維護醫療機構正常的醫療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歷史 2011年5月27日,石家莊市醫療糾紛調處中心正式揭牌。該中心下設石家莊市醫療糾紛...
第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督醫療機構做好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處置工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場所的治安管理,依法處理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第六條 市和各縣級市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市級調解...
楊寶華 楊寶華,現任吉林省吉林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副主任。人物經歷 現任吉林省吉林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副主任。所獲榮譽 2020年12月9日,被授予“全國模範人民調解員”稱號。
2011年7月8日,長春市衛生局與長春市司法局共同組建了長春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全面受理長春市範圍內的醫療糾紛調解,不收取任何費用。 這意味著,第三方醫療糾紛調解處理機制在長春建立。 長春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專職調解員20~30名,任期3年。調委會的主要職責是調解醫療糾紛...
李淑芬 李淑芬,現為天津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人物經歷 現為天津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所獲榮譽 2020年12月9日,被授予“全國模範人民調解員”稱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成立上海首個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醫調委(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浦東新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地址是在上海市浦東新區金海路1000號41號樓。人員組成 浦東新區醫調委由20名專職人民調解員組成,其主要成分為:退休的政法系統、衛生系統的檢察官、醫生;資深人民調解員;有工作經驗的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