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通城縣城市規劃區內,因實施項目建設需要,對原已安置未建的個人住宅用地進行收購而實行貨幣補償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縣土地儲備中心為原安置住宅用地收購與補償的收購部門,負責對實施單位工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和業務知識的培訓,做到依法收購。
縣項目建設指揮部牽頭、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原安置住宅用地收購與補償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的地段等級以縣城市規劃區內住宅用地基準地價劃定的土地等級為準。
第四條 根據下列不同情形,按建築占地面積實行分類補償:
1.拆除唯一住房而安置的宅基地,按一級地段2400元/㎡,二、三級地段2100元/㎡,四、五級地段1800元/㎡予以補償。
2.拆除非唯一住房而安置的宅基地、縣人民政府或經縣人民政府批准組建的指揮部簽訂的協定和會議紀要中明確安置的宅基地,已辦理合法審批手續的,按一級地段2100元/㎡,二、三級地段1800元/㎡,四、五級地段1500元/㎡予以補償;沒有辦理合法審批手續的,按一級地段1800元/㎡,二、三級地段1500元/㎡,四、五級地段1200元/㎡予以補償。
3.本村本組村民按程式審批的宅基地,且符合“一戶一基”政策的,按一級地段2100元/㎡,二、三級地段1800元/㎡,四、五級地段1500元/㎡予以補償。
4.國有劃撥住宅用地在上述第一項同類地段的補償標準基礎上增加10%。國有出讓住宅用地在上述第一項同類地段的補償標準基礎上增加30%。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1.非本村本組村民在集體土地上購買的農村宅基地未辦理土地證的;
2.農村村民已另選址新建房屋後,原有的房屋已倒塌或拆除的宅基地;
3.假借村民名義審批或非法私下買賣取得的宅基地;
4.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簽訂後,房屋未拆除而安置的宅基地;
5.違法違規取得的宅基地。
第六條 拆遷安置用地面積超出建築占地面積的,超出部分按集體土地600元/㎡、劃撥國有土地660元/㎡、出讓國有土地780元/㎡予以補償。
第七條 已辦理土地使用證的原安置住宅用地合法性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認定,縣人民政府或經縣人民政府批准組建的指揮部簽訂的協定和會議紀要明確安置的原安置住宅用地合法性由項目建設指揮部負責認定。
第八條 住宅用地收購實行實名登記,由本人辦理補償手續,補償款直接從銀行匯入本人賬戶。
第九條 住宅用地使用權人符合實物安置條件且本人要求實物安置的,按照《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通城縣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實物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雋政發〔2018〕17號)和《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通城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產權調換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雋政發〔2018〕21號)檔案執行。
第十條 被拆除唯一住房而安置了住宅用地的拆遷戶,在規定期限內主動簽訂宅基地收購協定的,按照建築占地面積600元/㎡予以獎勵。
第十一條 實施項目建設範圍外的原安置住宅用地因特殊情況確需收購的,由實施單位調查核實,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按程式收購。
第十二條 本村本組村民為非拆遷戶按程式審批取得“一戶多基”的宅基地,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