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自由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與其他主體之間傳遞訊息和信息不受國家非法限制的自由。《憲法》第40 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相關法規,侵犯表現,

相關法規

1.我國《憲法》第4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調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刑事訴訟法》第116條: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3.《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對於扣押的物品、檔案、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在3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或原郵電機關。
4.《刑法》第252條: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侵犯表現

1.對公民的信件隨意扣押、隱匿或者毀棄。隱匿毀棄是指犯罪者把他人的信件隱匿起來不叫人發現或者銷毀扔掉,使收信人收不到信件。
2.對公民的信件、郵包、電報以及電話等,隨意開拆、偷閱或者竊聽。開拆,是指犯罪者把他人信件的封緘破壞,不管是用糨糊粘、書釘訂、線縫合的書信被破壞,凡破壞封緘的都是開拆他人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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