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兵役義務罪

逃避兵役義務罪,指有服兵役的義務而逃避或拒不履行該義務的犯罪行為。聯邦德國、前蘇聯以及越南等國刑法規定了該罪。聯邦德國刑法將它規定在“妨害國防的犯罪”中;前蘇聯刑法將它規定在“其他國事罪”中;越南刑法則將它歸屬於“侵犯行政管理罪”。有些國家在刑法典中未規定該犯罪,但在特別法中作了規定。從有關國家刑法的規定來看,本罪的主要特徵是:(1)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必須是有服兵役義務的本國公民。越南刑法規定為“正值服役年齡”的人。(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逃避或拒不履行兵役義務的行為。本罪是屬於不作為的犯罪。聯邦德國刑法規定以自傷、欺騙方法才能構成本罪,即“自傷”、“欺騙”是本罪的構成要件。而前蘇聯、越南刑法則未將自傷、欺騙行為作為構成該罪的要件,而是將它們作為結果加重犯的要件。(3)在主觀方面,行為人必須是故意的,而且必須具有逃避兵役義務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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